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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16年9月10日,某公司作为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担保协议》约定:“保证人为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五年,即:2017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就前述保证期间长度的约定,超过主债务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本人分享以下意见:
二、笔者意见
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他字第27号《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并结合实践中众多审判实务案例,债权人与保证人间签订的《担保协议》中第一条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五年,即:2017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约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立法分析
经本人查询,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保证期间之规定主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综上可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间对保证期间的长度进行约定,亦未对保证期间的长度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依“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自治精神,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保证期间为五年。
(二)法律法规与审判实务分析
1.法律法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他字第27号《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第1条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审判实务
本人通过检索“无讼案例”和“裁判文书网”,查阅了河北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7民再13号)和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3民终2559号)等裁判文书,主审法院认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合法有效。
三、谨慎建议
作为债权人应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债权,避免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以主债务诉讼时效为由向主债权人提出抗辩,避免债权人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教。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