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明
“五一”前的最后一天(4月28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有关私募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该文件,文件号是财税〔2017〕38号,文件全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粗略浏览第一段,发现内容与以往大同小异,比如投资需满两年,抵扣额度是投资额的70%,但再仔细读,发现政策内容已经非常明确详实,尽管文件名仍旧是“试点”。
该文件,因对于私募行业,无论是创投企业(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还是天使投资人,意义都非常重大,小微律政组织了专人对文件进行逐字解读。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备注:文件面向全国发放。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备注:创新非常重要。今天财新报道,4月制造业和服务业增速再度“双下”,刚进入二季度,增长的拐点似乎已经出现。长远而言,破解“双下”,还得靠创新;此外,文件明确提及天使投资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备注:内容与以往文件一致。注意,文件区分了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根据后续文件,此处只要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优惠政策就已于今年元旦执行。注意,抵扣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税额。后者才是实打实的要交的钱,前者乘以对应税率是后者。后续备注提及抵扣时,指的都是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备注: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因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收优惠,一定是集中于个人所得税上。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后续文件,该款需要在今年7月1日起才试点执行。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备注: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执行方式与公司制创投企业一致,享受的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执行时间是今年1月1日起。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备注:此处,个人合伙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应的是“个税-经营所得”,因为个人合伙人在此处即使转让其份额,转让的也只是创投企业的份额,不是被投企业股份,所以,不按“个税-财产转让所得”享受收税优惠。注意,执行时间是7月1日。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备注:此处开始提及天使投资人个人的税收优惠。文件未对天使投资人下定义,不过,我们通过文件的后续内容,可以大概的描画出来;值得注意的是,天使投资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此处仅提及了抵扣转让股权时的税收优惠,也就是“个税-财产转让所得”的抵扣优惠。至于被投企业分红,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抵扣,文件未提及。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注:这一款,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注销清算这个概念,公司走到注销清算,可能是破产资不抵债,也可能是正常的注销,因为私募行业,往往投一个企业,就对应设立一个SPV公司,当投资收回时。
该款的意思是,如果投资人最终从项目中分得的收益,超过投资额并不多,那就可以把没有享受够的抵扣,移转到别的项目上。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备注:对初创科技型企业下定义;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备注:VIE型投资肯定就不能享受优惠了;查账征收对应的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多用在个体户上。我们一般说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都属于查账征收。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备注:此处有个疑问:比如,我投资了A企业,A企业人数不超过200人,但是,A企业又投资了B企业,A+B以后,人数就超过了200人,如何算?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备注:注册时间需要在5年以内;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备注:如果投资时就已经上升,那相当于在支持炒股;如果投资两年内就上市,对于投资人而言,收益已经很高,因而不再给税收优惠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备注:此款对应的是创新二字;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备注:开始定义创业投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备注:这一条很重要,不能属于发起人,意味着不能在被投企业公司注册的时候就进入企业;当然,这一条也有歧义,法律上一般将发起人对应于股份公司设立时。被投企业在上市前,一般会股改,投资人只要不退出,都会因股改而成为发起人。文件所称的发起人,应该不是指后者。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备注:要做私募基金备案,不做的话,享受不到优惠。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备注:不要试图去控制被投企业。文件不周延,因为持股比例低于50%,也是可能控制被投企业的。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备注:税收优惠地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备注:开始定义天使投资个人;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备注:除了不能是发起人以外,还有很多别的关联关系都被杜绝。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备注:不试图控制,和前边内容一致。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备注:和前边内容一致。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备注:以无形资产、流量债权等投资的,不享受优惠;比如是以增资的形式投资,股权转让形式不享受优惠。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备注:只认实缴的部分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备注:以约定的出资比例作为依据来享受优惠
(四)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备注:这一条很重要。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都要做备案。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至于哪个税务机关,从后文来看,应该是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备注:为何会有限售股?原因在于,公司上市要股改,股改时,原投资人就都成了发起人,而发起人是有限售规定的。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备注:争议解决条款
四、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
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本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财政部税务总局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