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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刑侦队、法制科部门工作过的前警察、现律师,在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即养成了极为重视侦查阶段辩护的习惯。近期几乎于同一时间为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成功取保,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另一起涉嫌集资诈骗罪。两起案件,公安机关均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两起案件均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满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且都是在七天审查期限届满前的最后时刻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转为取保。期间,不断地思考辩护策略,多番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办人员交涉、博弈。故以本文谈谈关于前述问题的一些感悟。
刑事辩护工作贯穿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在传统观念中,很多人会认为审判阶段才是刑辩的核心程序。特别是早前部分死磕派律师,通过在庭审中抓住案件的某些错误、瑕疵,并无限放大,据此与公诉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博弈,以求获得理想的辩护效果。但实际上,侦查阶段的辩护作用并不比审判阶段小,特别是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前的拘留阶段。律师的提前介入,必定会引起侦查部门、审查逮捕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案件的走向将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与办案机关交涉案件的姿态八字诀:不卑不亢、寸土必争
与办案机关就案件事实、证据、羁押审查必要性、逮捕问题进行交涉,有很多种方式。有的律师会采取点头哈腰、随听即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不留神就会被办案机关牵着鼻子走,失去自我;也有的律师采取比较冷酷、高傲的姿态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这种方式容易遭到办案机关的排斥和冷落,也不利于案件的有效沟通。那么,在与办案机关的交涉中,确实需要我们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技巧,互换角度,多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我认为,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交涉案件应该是在把握好原则的前提下,不卑不亢、寸土必争,以精湛的专业技能获得办案人员的尊重,从而实现案件的有效沟通。
另外,在与办案人员的沟通过程中,我认为有必要形成书面的意见。我们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羁押必要性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形成法律意见书,符合取保条件的,可以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与侦查机关充分地沟通。提交书面意见,一方面,可以在沟通过程中充分地体现辩护律师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与办案人员交涉的仪式感,更能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
二、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八字诀:力争取保、解除羁押
在接到一个刑事案件后,通过会见并与侦查机关交涉,可以对案件的大致情况做到了然于胸,如果具备取保条件的,这将是天赐良机,作为辩护律师,更应当重视这一阶段的有效辩护,力争取保成功。
取保一般有两种路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确定。一是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角度提起;二是从犯罪情节较轻、不宜羁押角度提起。摸清案件整体情况后,找准取保的提起路径,才能起到一针见血的效果。否则,如果只是隔靴搔痒,并不能从根本上引起办案机关的重视,可能案件就此不了了之,或者无法实现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的目的。
三、申请取保候审时机八字诀:掌控全局、早晚得当
申请取保有两个非常关键的节点:一个是刑事拘留之后,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期限一般为三日、七日或三十日,视案件情况而定;另一个是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予以逮捕之前,期限一般为七日。
把握取保的申请时机,首先要关注刑事拘留的期限。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原则上刑事拘留三日内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我们在接受案件委托后,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并了解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是否有延长的情形。事实上在实务中,很多侦查机关并不会主动告诉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辩护律师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限是否延长。
在明确知悉案件刑事拘留的期限后,学会巧妙地运用时间差提起取保申请显得至关重要。具体实务中,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都是尽可能地延长至三十日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鉴于侦查机关在接到取保申请后,作出审查决定的期限只有三日,时间非常紧迫。因此,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申请的时间如果过早,很可能导致侦查机关草率地作出不同意取保的决定,丧失机会。
我认为,根据案件的发展进程,初次和侦查机关交涉,可以先试探性地进行沟通,摸清侦查机关的底牌,再根据案件的情况寻找正式启动取保申请的时机。据此,在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三日左右是比较适合的取保申请时机。在此期间提出取保申请,一方面,给足了侦查机关充分的羁押必要性权衡时间;另一方面,侦查机关会因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即将届满,在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决定的时候,会显得更为谨慎。
侦查机关即使最后没有同意取保申请,而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我们也并非就此丧失取保的机会,这时候我们应当把交涉对象立即转为审查批准逮捕部门,一般是检察机关的侦监科。七日的审查批准逮捕期非常重要,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审查批准逮捕部门后,辩护律师应当尽早介入,与审查批准逮捕的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深入地进行沟通,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重点提醒承办人就案件存在若干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后,一般情况下,他们会立即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沟通,核实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全面、客观地作出评判。如果最终律师的意见确实成立,相信检察机关也会谨慎考虑,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有可能转为取保。
结束语
在中国体制下,专注于刑辩业务的律师越来越少。做刑辩律师,意味着责任和担当,掌控着他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做刑辩律师需要勇气、情怀,更需要不断地提高技能。
只有做新时代下的技术派律师,才能真正地体现一名刑辩律师的存在价值。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