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辑:机场托运行李丢失怎么怼
熊定中   2017-03-15
 
文/熊定中
本文由微信公众号“清律(THUSLER)”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最近微信圈一篇《首都T3机场国际行李丢失内幕》传得沸沸扬扬,其中主人公的遭遇让身为律师的我都不禁感慨人生之艰难,尤其是牵涉到的各家主体,无论是国航、国泰还是首都机场,对于个人来说都是巨无霸般的存在。恰逢本所刚从国外团建回来,心有余悸之余,不禁琢磨了一下:到底在机场丢了行李应该找谁?毕竟,律师自己也要坐飞机,而想想我们昂贵的小时费率,我不觉得我们有空去按照主人公的路径维权……

好,快上车,喷子界的老司机要开车了。

先说终极结论:找卖票给你的公司,不管中间怎么折腾,它要兜底。

看完结论,还想在被推诿时姿势正确地撕X的朋友继续往下看。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先看这个前述那个悲剧事件的关系图:
 

我们感谢一下新入职的毕业于东吴大学的向子瞭同学辛苦地画图。

感谢完了么,感谢完了继续往下看。

首先,经常坐飞机的都知道,卖票给你的航空公司有可能会委托其他航空公司实际执行你的航班,但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民用航空法第111条规定,“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不管谁运你,反正你找出票的航空公司是肯定没错的,他们是最终的兜底责任方。至于说他们向你赔偿之后,是不是、以什么方式找实际承运人或者代理人索赔,那是他们律师需要考虑的问题,你一个坐飞机的老百姓不用管这么多。

因此,请记住第一个怼点:如果出票公司让你去找实际承运人,你就拿第111条怼回去。

其次,本案中主人公一直在孜孜不倦地找实际承运人港龙公司,结果被告知“传送带位置不属于港龙航空,属于公共区域,我们的责任就是把行李给你装机从香港运到北京,我们的任务就结束了。”这个答复如此标准,显而易见是个经过训练的“话术”。那么,它是正确的么?显然不是。民用航空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是,什么是“航空运输期间”?125条第5款说,“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如果对什么叫做“承运人掌管之下”存在疑问,给了这位港龙的客服人员回复说机场的锅我们不背的借口,那么125条第6款提到连为了完成航空运输合同而发生在机场外的运输都算“航空运输期间”,其实也可以举轻以明重(非法律狗的读者不用管就当我在装X)地得出,其实在机场内的运输,实际承运人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而国内法院通常也持这种观点,例如(2016)陕71民终3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基于机场提供的和航空公司的服务协议可以认为,机场不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而(2011)昆民六初字第19号、(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3090号等判决书中,法院均认为,即便是在机场内造成货物损失,依然是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且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第二个怼点也就出来了:如果你真的特别想找实际承运人麻烦,而实际承运人又让你找机场,你应该拿第125条怼回去。

好了,找谁的问题解决了,那么下一个问题是,到底能赔多少?

本案中的主人公真的很给力,自己还查到了“托运行李每公斤100元”的赔偿限额。它其实出自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该规定出台于2006年,我们先不讨论十一年后这个限额是不是要调整的问题——毕竟06年煎饼果子才2块钱一个,现在已经是6块了——而是看看,这个部门规章一定会百分之百适用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虽然承运人的客服人员就会拿这个来怼旅客,但这里面其实是个巨大的坑。

首先,该部门规章的合法性授权还是来源于法律,即民用航空法第128条和129条。前者是规定了国内航运的赔偿限额,后者是规定了国际航运的赔偿限额。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这说的其实就是前面提到的民航总局164号令。但是,注意了(敲黑板),这个条款是有适用前提的,即132条规定的,“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损失,不适用128、129条。
 
而且,在实践中,例如(2016)陕71民终3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该举证责任应当归属于承运人,即承运人如果想引用该条来证明自己可以援引民用航空法128条、129条来限制赔偿额度,那么它首先要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回归到本案,在没有任何检查人员的情况下,单凭旅客自觉而领取行李,从而被别有用心的其他人员偷走,这属于承运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法定职责从而能够豁免么?各位看官自行判断吧。

所以,最后一个怼点是:如果承运人跟你说赔偿有限额,那么你可以拿132条来怼回去。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觉得机场特别好开,航空公司特别倒霉明明都控制不了行李还得承担责任?不过,航空公司和机场之间的服务协议怎么写,这个赔偿责任怎么弥补,还是那句话,那是航空公司的律师应该操心的事情。

当然,最后一个问题是:就算限额条款不适用,你怎么证明你行李值那么多钱?要知道个,刚才说的(2016)陕71民终36号判决里,旅客主张的是39万的一块玉石丢失,而二审法院认定原告未能证明行李价值39万,最终仅支持了800元……

最简单的办法,保价托运啊。你总不能让人航空公司低价托运个贵重行李,最后丢了赔出几十万来吧?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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