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平凡 谢青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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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公司的日益发展,人们参与公司活动以及分享市场经济成果积极性的提高,股权流转日益频繁,股权转让效力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文主要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公司章程等对股权转让效力层级的影响,以及几种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的效力。
一、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股权转让协议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的转让股权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从成立时就生效,因为依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外资公司属于特别规定以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采纳的是成立生效主义。
但是《公司法》对股权的外部转让规定了限制条件,《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还受到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条件的约束。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而且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只约束当事人,而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不产生效力。这是股权转让的一个效力层次,也是最低的效力层次。
那么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股权转让就有效吗?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等同于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转让的效力还依赖与其他几个要件。“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行为还需具备另外一项处于法律行为本身以外的条件才能生效,笔者们称这些情形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这些条件可以是一项法律行为或者官方机构的行为或自然事件。”因此只有在法律行为本身成立,法律生效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因此转让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有效。
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规定的不同情况,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笔者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将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但是股权转让效力是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所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转让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受让人是善意的情况下,即受让人知道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了限制,此时股权转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是不得对抗公司;而在受让人是恶意的情况下,应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股权转让也就无效。
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股权转让虽然在实质上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股权同时又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各种权利,股东及其股权与公司及其所有权,股权中的绝大部分权能包括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通过公司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所以,股权转让应当经由公司同意或认可才能真正实现,而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正是其具体表现形式。如前面说到的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转让协议,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股权转让效力,但不能对抗公司、第三人。
有观点认为,虽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只要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在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就已实际取得股东资格。由此可见受让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是否可以实现,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核心环节。《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当事人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以上义务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因此,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股东和公司之间权利确立的证明,公司应当受其约束,但是公司登记仅在当事人和公司之间产生效力,还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四、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的效力
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工商变更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工商机关对于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登记。意思也就是说但工商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登记只是对已经完成的股权转让的确认,是否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工商登记具有对权力的确认性以及公示对抗性。工商登记在公司、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效力,也就具备了完全的法律效力,股权转让没有任何瑕疵,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这是股权转让的最高效力。
五、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效力
(一)出资瑕疵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
出资的瑕疵必然导致股权的瑕疵,股东出资充分与否必然会对股权利产生影响,因此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反的规定,出资瑕疵股东不能享有同出资到位的股东同样的权利,但是也不能就认定为无效,而是要做出相应限制。既然股权转让的实质就是股东资格的转让,那么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的股权应认为是有瑕疵的,不应认为是无效的。同时,因为卖方转让的权利不能大于自身拥有的权利,所以受让人的股权是受制于转让人的股东资格的,也存有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综上,瑕疵出资股东转让的股权应视为有效,但是受让人接受的股权也是有瑕疵的。
(二)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应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要限制在200人以内。那么如果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时,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是有效的。一方面,从这一规定来看,它是放在第二章和第四章公司的设立中来规定的,严格说来这一条款不适用于公司成立后的存续活动中,包括股权转让活动。其次,根据契约自由精神,以及私法自治,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权转让不可以转让给多人,所以人数超过限制并不会导致转让无效。再次,根据立法精神来说,设立股权转让的主旨在于促进股权的流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这一做法应该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笔者认为,股权转让的效力有多个标准和层次,笔者们不能一概说股权转让是有效的或者无效的,而是应该分析股权转让的条件,以及区分不同的效力范围和层次,这样才不会失之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