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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审查的十五个条款撰文详述,讲解每个条款在合同中的适用及在合同审查中的注意事项,给出参考模板。本文为《合同十五个条款之“合同解除”篇》。


合同成立并生效就给签订合同各方套上了一个紧箍咒,在依据合同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按照合同的义务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的进入机制。相应的,合同各方也要有相应的法律关系退出机制,除了《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合同正常终止外,合同的非正常履行就需要非正常解除的方式。特别是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较复杂、合同期限较长的合同类型,退出机制的设置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就是《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条款,在具备何种条件时,合同的参与者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退出合同法律关系,及时止损。合同解除条款不仅要解决何种情形下能够解除,还要约定解除后的责任分担,以便处理后事。在合同法律审查中,在对合同解除条款进行法律审查时,因涉及到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终止及责任承担,应做到格外谨慎,合法合理。具体来说:


一、合同解除条款在送审合同中的必要性审查


并非所有的合同都需要设置合同解除条款,是否设置需要综合合同标的额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合作期限长短、对己方权益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评判。绝大部分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都是由于违约责任引起的,合同解除可以说是违约责任发展到极端的表现。因此,一些简单的合同在权利义务条款或者违约责任条款中对合同解除会有所涉及,足以约束双方。合同法律审查应综合权衡考察送审合同是否需要单独添加合同解除条款,必要时可以问询合同送审人该合同的可能履行情况。


二、合同解除条款中的解除情形设置


关于合同解除权,《合同法》规定了两大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则应尊重意思自治,这也为订立合同时加入解除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只要具备了上述五个情形之一,守约方就可以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终止双方法律关系。因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无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本文系合同法律审查文章,因此本文重点探讨前述约定解除条款的设置及审查问题。


合同约定解除情形的设置,不是千篇一律,立足点应在于送审合同的个性层面,据实拟定和审查。虽然不一而足,但本人认为这些解除情形设置和审查时,是有据可循的,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个注意点,可供参考:


(一)以熟悉送审合同业务领域为基础


和前文“权利义务条款”要求相当,设置合同解除情形也需要对送审合同所属领域的业务要熟悉,作为合同审查人员,本身应当熟悉或者可以通过临时抱佛脚的方式来熟悉合同所涉领域知识;必要情况下,需要向合同送审人或者该领域的专家学者请教,以保证条款的设置和修改合理、专业,防止出现无害条款,流于形式。


(二)以己方利益和及时止损为核心


己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基础一般是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为防止对方违约给己方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及时止损很有必要,止损的最佳路径是赋予己方有立即终止双方法律关系的决定权,至于是否行使该权利取决于己方的利益考量。这是合同审查人员应始终秉持的立场。


(三)边界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解除情形的设置还应当具有实际可操作性,通俗来说就是这个情形的出现,合同各方都心知肚明,所依据的事实清晰明了,客观公正,不因模糊而产生分歧。如分批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向买方分五次供货,如果有任何一批货物迟延供货,买方即可解除合同,此约定就清晰明了,五次供货日期对应,一批逾期即可解除,不会产生争议。


(四)紧密关联违约责任


对方违约是己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基础,这是解除合同条款设置的合理性要求,试想如果对方都不存在违约情况,就为己方设置了启动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明显属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包括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合同解除),难免会落入被对方诉诸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旧窠。合同审查人员在审查合同时,要注意解除条款和违约条款的比对照应。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争议处理


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如何行权,《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通知是行权的一项义务,不通知则无行权,这涉及到后文“通知送达条款”。这是合同审查人员要重点告知合同送审人的注意事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认为尚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合理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超期后提出,法院也不予支持。这也是合同审查人员要重点告知合同送审人的注意事项之一。


四、行使合同解除权后的责任分担及救济


解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己方止损,当然也要在合同解除后追究对方的责任以弥补损失。解除合同后对方需向己方承担何种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力度如何,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约定。《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此追责条款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担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该追责条款在合同中载明的位置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违约责任条款中,附加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何种责任;另外一种在合同解除条款中,顺带列出合同解除后的责任追究,即合同解除会引起责任承担及相应的承担方式。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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