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依法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46种合同
徐忠兴 徐忠兴   2017-06-26
 
本文由作者授权,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法学45度”

阅读提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采用了书面形式但未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当事人是否采用法定或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但是,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角度看,书面合同更便于当事人举证,并因此大幅度降低相应的诉讼风险的发生概率。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尽量依法、依约订立合同。为全面掌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书面合同的规定,本文特整理了46种法定书面合同,供您收藏备查。
 
1.个人合伙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金融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租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建设工程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7.技术开发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技术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9.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11.地役权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12.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3.抵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8年12月18日修正)

11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14.质权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15.有价证券质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6.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7.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

第七十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18.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9.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8年12月18日修正)

108.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定金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1.房地产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2.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5.合伙企业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6.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投资、管理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27.民用航空器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二款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8.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9.通用航空经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30.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订)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31.包价旅游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32.包价旅游接待委托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33.委托拍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34.广告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35.慈善捐赠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36.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7.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第三款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8.仲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9.船舶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0.船舶抵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1.航次租船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42.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43.海上拖航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44.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4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6.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编排/刘肖瑶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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