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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公布后,法律圈的小伙伴们多数将关注点集中在了最后一条的末尾。该段文字这样表述“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真是平地一声惊雷,法院居然可以判律师费了!喜大普奔过后,笔者大开脑洞,于是有了下面这篇文章。)作为代理了几百起交通事故案件的专业律师,笔者就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情况,及可预见性问题进行预测分析。希望能破砖引玉,对今后案件审理中律师费的支持情况有所参考。


一、支持律师费的前提条件


关于律师费的诉求法院一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而本次出台了相应解释,对引导和规范诉讼行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为考虑到避免诉讼爆炸及其他诸多情况,对律师费的支持做了一定限制。


1、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


什么是滥用诉讼权利呢?首先想到的就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在诉讼中一直有被滥用的嫌疑,侵权方多以管辖权异议方式,拖延诉讼,逃避履行义务,甚至完成财产转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所在地又包括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所在地。在选择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经常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侵权地法院进行管辖。有时还会对法院管辖权异议不予准许的裁定进行上诉,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笔者认为,可以酌情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侵权方视情况认定为“滥用诉讼权利”。


2、存在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情况


拖延诉讼义务一般来说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参与司法程序,拒接法院电话、拒收法院传票、拒绝出庭应诉,使得对方不得不选择耗时耗力的公告送达。二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被告方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未能送达的,不应认定为拖延诉讼。那么如何区别为被告是恶意拖延还是实际未能有效送达呢?笔者认为,法院在送达中,如被侵权人开始时电话能打通,并承认该号码为其本人所有,法院可以进行录音取证,之后如果该侵权人拒接电话,关机或者黑名单的,可以视为恶意拖延。或者邮寄开庭传票显示“拒收”而非“查无此人”的也可视为恶意拖延。对不配合司法程序的侵权人,可以考虑判决要求其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如果开庭时配合诉讼,但判决后拒不履行的,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律师费吗?笔者认为,目前来说关于律师费司法改革跨度不易过大,律师费仍然应当作为诉讼请求,需要审理后决定是否支持,而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


3、过错责任方面原告应为无责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会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划分事故责任,分为全责无责,主次则,或同等责任三种。目前解释中仅支持无责方的律师费诉请,也就是说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伤者,在诉讼中即便对方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情况,也不会支持其律师费的请求。笔者认为,今后可以根据解释适用情况,参照工伤认定标准,将主体扩大为“非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被侵权方。


二、律师费的承担者应为直接侵权人


根据文字表述“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的才可能判处律师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被告方可能存在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等多名被告,还可能存在挂靠或雇佣的情况,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还可能并非同一家保险公司承保,而存在多家保险公司应诉的可能。笔者认为,律师费的承担应为直接侵权方,既肇事司机,而车主在无明显过错时根据相关法律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也不应承担律师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负有赔偿义务,但并非直接侵权方,亦不会承担律师费。存在挂靠或雇佣的情况下,雇佣公司或被挂靠公司如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也可以判决由其承担律师费。


值得一提的是,文中强调了“直接损失”,因而,如果侵权行为仅造成了间接损失,如车辆贬值损失,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即便支持了其他诉讼请求,也无法支持律师费的诉求。


三、律师费的具体费用


如果可以判决律师费,应该判多少呢?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仅表述为“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换句话说不合理的律师费是要被舍弃的,以此坚决杜绝滥用律师费权利的可能。那么合理的律师费又是多少呢?


目前,交通事故案件中风险代理的比例远远超出了其他各类型的民事案件。尤其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交通事故案件胜诉获得赔偿款后再根据赔偿款多少支付一定比率的律师费成为普遍。如果按照实际律师费的多少判决,一方面因为判决数额尚未确定时,无法明确律师费的诉求,也就无法提供代理费发票作为证据。如果按照全部诉求的比例开具代理费发票,又与实际律师金额发生矛盾。另一方面,特大交通事故,如支持过高的律师费,并不公平,也难以执行。所以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律师的工作量,设定律师费的支持标准。如交通事故伤者所受伤情较轻,在诉讼中没有鉴定程序的,可以酌情支持1000至2000元律师费。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伤者受伤较重,经过鉴定后构成伤残的,可以酌情支持3000-5000律师费。


四、律师费的执行


如前所述,交通事故案件风险代理比率较高。如果是先期付费,那么当事人胜诉后,当事人可要求律师费与其他合理诉求一同执行,执行款全部归当事人所有。如果是后期付费,那么当事人是否仅应支付自己承担部分律师费,而判决部分由被告承担的律师费由律师直接向被告索取呢?(相信主做交通事故的各家律所和律师均不会同意的。)这些可以在委托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但还有个问题,也就是,关于律师费的执行,律师是按照自己的身份执行,还是当事人的委托执行呢?是执行申请人,还是申请人的代理人呢?如果当事人不委托律师代理执行程序?律师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要求执行律师费呢?


笔者认为,为保证司法程序流畅性,目前不易过多调整,律师费应让然作为当事人的权利,继续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执行为宜

 

 

 

 

实习编辑/梁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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