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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泽厚 
出版社: 中华书局
出版年: 2014-9
页数: 464


我在上一篇书评——《如何打赢一场公益集团诉讼?》中里提到,我读大学时,有段时间对哲学家李泽厚的著作比较感兴趣。李泽厚先生被认为是有自己的哲学、思想体系的中国当代哲学家,其著作中流露出来的历史主义叙事、现实主义关怀和温和中庸的性情,与我并不成熟的想法比较契合,就这一点而言,李先生的风格似乎有点类似于英国哲学家休谟,休谟在自传中自称,(他的)“一切感情都是十分中和的”。十一小长假,闲来无事,又读了新近出版的《李泽厚对话集?廿一世纪》(共两册)。这两本对话集主要收集了李先生二十一世纪以来的一系列对话、访谈和自述,主题十分广泛,涉及美学、伦理学、思想史、政治哲学等等方方面面。其中大部分内容我之前已经读过,这次主要挑了他最近两年的言论。作为一个法律人,在读大学时,就关注到他在著作中对法治的零星论述,这次也似乎重点关注,并做了一些引申思考。以李泽厚所宣扬的“历史本体论哲学”为基础,我在思考:在现代社会,法律何以成为人们(包括政府)的共同准则呢?


一、哲学家在什么意义上关注法治?


在《李泽厚对话集·廿一世纪》中,李泽厚不只一次提到,“我主张法治”。李泽厚主要强调了这样几点:


(1)法治是制度性改革的必要途径。李泽厚不同意王元化在80年代提出的“再来一次启蒙运动”主张,他认为问题不在于如何唤起群众,关键在制度改革,“启蒙要走向真建设,首先要法治”,例如通过法治将保护人权落实在制度上。李泽厚强调程序法,形式正义和法治落实。强调程序法和形式正义,李泽厚先生的这一观点显然是建立在中国传统哲学、政治和西方法治文明的深刻洞察基础上提出来的。


(2)法治是保障个人自由、避免社会革命的必然选择。李泽厚主张改良,他认为中国的发展要遵循“四顺序说”(经济发展、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政治民主),姑且将这一学说引起的争论放一边。他强调,经济发展是前提(这一点来源于他的“吃饭哲学”,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在政治上,他强调“共和”,“共和要求分权、法治和笔的自由”,他赞赏康德的政治哲学,即“遵守法律,告别革命,追求笔的自由,反对枪的自由”。就这一点而言,笔者认为,李泽厚的法治思想水平较之一般法律人高,很多法律人自视甚高,开口闭口“自由、民主、共和、人权……”,一锅烩,但真正能对这些概念进行区分,熟知其中要义者也许并不多。


(3)法治,重在落实。李泽厚也十分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法治改革,他甚至熟知中央的《决定》,认为其中诸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内容,如果真正实现,是很大的进步,他主张“法院应该独立审判,检察也要独立”。可见,李泽厚很关注现实,尤其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政治哲学也是他近年来主要关注的一个主题,这也符合中国哲学家的传统,正如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简史》里讲,中国无论哪派哲学的直接或间接关切是政治和伦理道德。


也许,读者可能会觉得这几点并没有什么新鲜的,老掉牙了,法律人比谁都清楚,摒弃自大,我们要问:为什么一个哲学家会觉得法治重要?哲学家的观点和论述对法治建设有什么意义?记得前不久,微博上好像有人批评法学界,大意是“法律人不读书”,这话,我当然是不以为然的。但法律界可能像很多专业一样,读书多限于专业内,而且也偏向实务,轻理论。据说中政大图书馆有个图书借阅排行榜,长期占据鳌头是盗墓笔记或鬼吹灯(这书应该不是实务书,惭愧,在下从来没看过)。法律在很多人眼里是实务之学,但不能说完全与哲学无涉,不但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本身要依赖于某种哲学,而且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建构容易受到时下哲学思潮的影响。


二、历史地看,“法治”并非从来就有


李泽厚先生不赞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等抽象概念,在他看来,这些概念也许符合逻辑,但并不符合历史。他强调历史本体,历史本体的“硬核”是“自然的人化”,即“首先是制造—使用工具使外在环境与人的关系产生根本变化, 然后产生理性, 使人的内在身心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由经验历史到形成伦理的“普遍性心理形式”,在李泽厚看来是“历史建理性”,“经验变先验”的复杂过程。比如基督教里的“爱你的邻人”理念,东方文明里的“孝”的理念,都是由生活、经验中而来的,而在这些不同的道德、伦理理念上形成的社会制度是有差异的。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也同样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道德、伦理理念上的,而这些道德、伦理理念是历史地形成的。法治并非从来就有,法治是人类历史发展到相当晚近才出现的。人类历史上早就有了法律,但并没有法治。例如,以西方为例,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认为,在6—10世纪,欧洲各民族的法律是民族共同体的共同意识、“共同良心”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就是亲属关系、领主单位关系和地域共同体关系”。在早期,法律是融合于宗教、政治、经济、家庭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进程中的,并没有分离。“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宗教的分离,只是属于精神发展的较后阶段”,在那时,“法律尺度从属于非法律尺度”。这一局面“与当时主要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紧密联系,这些条件包括:部落、村落和封建共同体居支配地位的地方特性;它们在经济上较高程度的自给自足……以及像亲属关系、乡土关系和军事同伴关系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共同体关系的相对牢固”。总之,那个时代人类群体维持其生存的条件,特别是“生产”这一根本条件决定了“公共理性”的产物只能是以道德、宗教以及具有军事特性的统治术作为社会规范。在古代东方社会,“社会性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义务性质的等级分明的忠诚、节欲、人际间的情义、友好和谐等等。中国古代有儒法之争,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说,“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而言,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与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为什么儒家能胜出,是因为那时候的社会基础,在当时的道德伦理观念上无法建立法律之治,差别性行为规范足以治理农业社会。


有法律,没法治,法律从属于道德、宗教,这是古代社会的特征。


三、现代社会,呼唤法治


李泽厚在著作中并没有关于法治的详细论述,但是以他的哲学方法,我似乎可以清晰地梳理出法治在现代社会成为必然性的原因。


现代社会以“财产”、“平等”、“自由”为核心的。大家可以看看西方经济史方面的著作,了解一下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对我们理解现代社会十分重要。经济发展,尤其是关于财产的观念,在哲学家们的思想中都有了体现。思想家洛克将财产权视为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康德的法权哲学论证了“把任何一个属于我的意志选择的外在对象作为我的财产是可能的”(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54页);黑格尔则认为“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来说,人们相互依赖全面交织所产生的必然性就是一种普遍而持久的财富”(《法哲学原理》,第96页),因此,“财产是自由的体现,占有财产是为了在财产中实现意志自由”(第24页);韦伯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里主要讲:基督教是如何突破中世纪财产上的“禁欲主义”,为现代资本主义开辟道路的。也就说,在现代社会,追逐财富成了普遍行为,这事实上是促进了人的平等、自由,因为商品成了普遍物。当然,马克思认为这种不是真正的平等和自由,商品是普遍物只是形式,真正的普遍物是“劳动”,尤其是社会必要劳动。


总之,到了现代,社会的物质生产发生了变化,建立在现代市民社会基础上的“现代社会性道德”发生了变化,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现代社会性道德以个体(经验性的生存、利益、幸福)为单位、为主体、为基础。个体第一,群体(社会)第二。私利第一,公益第二”(《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第61页)。二、平等具有普遍性,获得个人利益和解决群体问题都应该建立于“普遍必然性”的“社会契约”基础上。三、权利是普遍法则,自由是最终目的。“现代社会性道德”的终极目的是扩大个人的自由并使自己的自由与别人的自由和谐并存,即“人是目的”(康德),“做一个人,并尊重别人为人”(黑格尔),因此任何规则的目的都应着眼于这一点。


在现代社会,以往的那种差异性的、等级制的道德观念已经不符合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需要了,相反“平等”、“自由”、“契约”和“权利”这些理念成了维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道德根据,只有深信这些理念,才能避免人的相互残杀乃至毁灭。法治恰恰是建立在这些社会道德理念上的,反过来,法治又维护和巩固这些道德理念,因此法治在现代社会具有合伦理性,有正当性,也有现实性。


四,法治能成为国人的信仰吗?


宗教讲神性,康德讲“先验”(道德律令),都是因为人的有限性,总有难以解释的事物和超出掌控的命运。中国哲学讲求实际,重今生,用李泽厚的话说,重“实践理性”,虽然对超验的事务追问的不多,但中国人强调道德“内圣”,讲“反求诸己”,讲“正心诚意”。李泽厚认为,中国人的“内圣”和西方的“契约精神”要结合起来,才有出路,一个是内在,一个是外在。我并不完全同意这一观点,“法治”体现的正是“契约精神”,但“法治”必须成为国人“内圣”的一部分,成为用来扪心自问的做人行事的准则,这个国家才能真正厉行法治,在泛滥的道德主义和投机主义氛围中,难以建立法治。


很多国人缺少“契约精神”,很多人的行为上还保有传统道德风格。而在融入现代商业过程中,又可能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人们脱离传统道德束缚,另一方面却又没有现代“契约”、“法治”等理念的指引,行为失范,社会失控。记得一个好朋友不止一次跟我说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的家乡地处一个偏远的小山村,也算民风淳朴,贫穷而和谐,但是本世纪初,高速公路、铁路干线要从这个村子过,当地有不少工地、材料场,村子的宁静因为修路被打破了,人不分老幼,去偷材料卖。蹒跚而行的老人,挑着粪桶的妇女,放学回家的学童,能顺手牵一点是一点,有的人因此大发横财,当然也有人沦为阶下囚。在外来人眼里,这个本来宁静的小村庄,不是桃花源,人们并非“不知秦汉,无论魏晋”式的单纯,在这里,仿佛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所言,“一切田园诗般的关系被统统破坏了”。为什么,面对陌生人和陌生事物,村民们的善良美德化为乌有,沦落成了盗窃犯?


我们发现,人们遇到问题,还是习惯用上访的方式解决,他们相信政府可以包打一切,而我们的司法体系似乎也还缺乏足够的解决纠纷(尤其利益分配式纠纷)的能力,以至于民众要么不会考虑走司法途径,要么走了以后碰的头破血流,失望而归,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如何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真正建立法治共识,是所有公民、知识分子和公职人员要思考的问题。虽然,我觉得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会改变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但我相信,“教育”也应该在培育国人法治信仰方面有所作为,用教育去影响“人心”,是十分重要的,很巧合的是,李泽厚先生近年来也十分关注中国的教育问题。


最后,我觉得,法律人应该抛弃自大,多关注一些哲学家、思想家的世界,也许,他们也是我们可靠的“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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