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无锡华明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法徒(appprentice),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庭审在于探求真意 不仅仅是程序控制
庭审在程序控制方面,应尽量从有利于当事人有序高效诉讼的角度出发,使当事人按照法官对程序进行的安排提供案件信息,避免因漫无边际而拖延诉讼;在实体方面,应建立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辩论的基础之上,坚持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因权力的过分渗透而损害当事人利益。
——法徒
一、全面把控庭审节奏
1、确保审理程序的合法性
对驾驭庭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程序与技能要做到熟练掌握。其中,特别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对于曾有“简转普”或变更合议庭程序的案件,必须要重视转变程序的裁定和告知义务是否落实到位的问题,确保审理程序的合法性。
2、分步确定、步步为营
对已经过质证或庭审的案件再次开庭的,可以通过庭审小结并由当事人确认的方式适当缩减已审理的步骤,从而达到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娴熟运用法庭语言或行业语言
1、注重与当事人的语言沟通而非一味压制
根据不同的当事人情况调整庭审语言的风格和节奏,努力使各文化素养阶层的当事人理解诉讼内容,能够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形成良性互动。
【说明】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未聘请专业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官不仅要会熟练运用法言法语控制庭审,更需要及时自然地将法言法语转化为老百姓听得懂的大众语言来解说和指挥庭审。
2、注意根据不同案件类型运用行业的习惯用语
【说明】不同案由有不同的固定词汇,要尽量熟练掌握。例如民间借贷中还有一些特定词语的含义要熟知,如:资金生意、过桥、放水、抽头、利差、利滚利、作保、月息几分等。
一个法官不仅精通法言法语,而且对当事人长期从事的专业问题也能讲得头头是道,无疑会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公正性和专业性的信心,同时,也可以尽最大可能地打消当事人借法官生疏之机虚假陈述的企图。
三、端正仪表
法官的一颦一笑、一词一句都会引发当事人的猜测,也会对当事人的裁判心理预期产生影响。法官应当仪态大方、稳重持成,注意用语措辞,态度中立,一方面通过庭审控制调整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及拥有信息量的“差势状态”,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能够形成真正的“对峙”;另一方面,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强加于当事人,甚至赤膊上阵,与当事人展开“辩论”。因此,切忌强制性地要求当事人作出法官所希望的回应或选择。
四、掌握案件审理的各个要素和环节
1、全面掌握各类案由的审理要素
要熟知不同案件的审理要素,形成自己审理风格,如民间借贷案件可以按照客观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审理,或按照对应主体、本金、利息、还款等先后次序逐一进行审理。
2、及时总结、确认已审结的要素
庭审思路的有层次性、有针对性,对于已经解决的审理问题要及时归纳、确认,要求当事人就某一事实明确一个就解决一个,并适时调整争议焦点的范围,防止顺序颠倒、逻辑混乱的情况发生。
本环节是庭审的核心,只有精通所审理案件的审理要素,方能做到有的放矢、有条不紊。
五、把握庭审主动,通过引导使当事人形成实质交锋
1、对于当事人经常各自陈述的情况,要及时甄别是否为关键事实,如不是关键事实的陈述,则需要及时制止、引导。譬如当事人的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写得十分冗长,这时我们就可以对这个当事人的性格和说话风格有一个拖沓、固执、细腻的预判,如果按照普通的庭审次序任由当事人照着状子念念有词,整个庭审的效率根本无法谈起。这时候,建议大量使用归纳法,由法官先发制人,帮助当事人归纳起诉或上诉理由及请求,并要求当场确认是否属实并有无遗漏。此时,绝大多数当事人不仅不会反感法官越俎代庖,反而会由衷的感激,因为他们认为法官已经十分认真的为其做过功课,而且对案情熟稔于心。就我个人的经验,接下来的诉讼活动,当事人的配合程度一般会明显提高。
2、注重引导当事人对存在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实质性对抗。要求其就某一正需要固定的事实或有待辩论的争议焦点进行专门陈述,要见招拆招而非你说你的我说我的。
3、善于挖掘案件之后隐藏的事实。对于一些当事人左右而言它的事实,并不一味打断,如确和案件的关键事实有关,往往会帮助法官形成心证,这时倾听为宜。不仅如此,还可以就引申的问题进行追问,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六、及时进行心证公开
1、基本思路与态度——从客观事实的查明到对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的转变
法官在尝试心证公开时,需要谦虚谨慎,善于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可机械运用民事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而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已经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结合各自保留证据的主客观能力,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对涉及案件的客观事实双方确有争议且通过庭审调查无法查实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证明责任进行辩论。
2、基本方法——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及法律后果
当事人各自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时,法官在分配完当事人就某一事实负有举证义务后应当继续向该当事人明确举证期限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告知如在该期限内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法院将推定相反事实成立。在确定举证期限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分配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意见,如意见合理的且不影响正常审理进程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举证期限。
3、质证的效果——摒弃“和稀泥式”的举证质证过程,对已质证的证据进行效力分析
对当事人已经提供的证据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在质证后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分别进行评述,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的既有规定客观分析所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及与其他关联证据的相互证明作用,同时明确指出现有证据的瑕疵及补正的方法,进而明确最后补正的期限及不能补正的法律后果。
七、分阶段进行争点归纳与细化
就笔者的经验而言,一般较为复杂案件的庭审活动应当至少有两次争议焦点的归纳活动,其实质就是通过审理不断修正和缩小争议焦点。事实证明,此种做法能够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和就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辩论,极大化解了当事人对法院查明事实能力的质疑和抱怨。
1、初步归纳
诉辩意见结束后,初步归纳争议焦点,并要求当事人确认和补充,此时的争点也就是本次庭审活动的内容纲要,接下来的所有庭审活动都必须紧紧围绕着上述争点展开。
2、回顾归纳
主要证据举证质证完毕后,反观初步归纳的争点问题,及时剔除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或法官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直接确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于可以直接确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明确,并征求双方意见。在征求双方意见之后,对尚未达成一致的争点问题作进一步的细化,此外,如果庭审过程中发现出现新的足以影响本案审理的问题,应当对争点进行补充。
3、涉案件事实的争点归纳方法
对事实的争议焦点经过举证质证之后仍无法排除的,在法庭辩论之前应当转化为对现有证据证明力大小和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的角度上来。有些法官在事实调查阶段完毕时还进一步回顾争点特别是事实争点的叙述情况,当某一事实争点确实无法还原成客观事实的,需要将该争点的内容及时转化,从而帮助法官就该事实的争点问题形成符合科学逻辑的心证事实。
八、适时庭审小结
庭审小结即庭审过程中对已经过诉讼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的归纳、总结,并对将要进行的诉讼程序及内容进行释明和指引。庭审小结是法官向当事人传递司法政策,提高当事人理性判断能力的重要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庭审小结分为以下几个基本阶段:
1、任务式归纳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是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2、涉案事实小结性归纳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3、总结式归纳
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实习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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