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公布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7-04-21

 

来源/广东政法网(www.gdzf.org.cn)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启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20日,法院向社会公布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既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民商事案件,也有涉及知产审判“三审合一”中的行政、刑事案件,包括:“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案、“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国立血清研究所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等。其中,“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等,由于涉及知名企业品牌利益保护和市场份额竞争,在社会影响大。


随着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专利案件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疑难复杂问题不断涌现,需要法院在新的领域和业态下对新类型商业模式和行为进行规范。如国立血清研究所诉北京万泰生物药业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是广东法院受理的首个生物工程领域涉及DNA序列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案例1

 

涉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侵权判定金阿欢是“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以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侵害其商标权,珍爱网为该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亦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类别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即使认定其为类似服务,本案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也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本案对涉电视节目名称商标案件的审理具有良好示范效果,具体演绎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程度相适应的司法政策,在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创作空间与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案例2

 

“新百伦”与“NewBalance”混淆之辨周乐伦在第25类“鞋”商品上享有“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周乐伦认为新百伦公司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了“新百伦”字样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新百伦”标识与其特定商品产生联系,从而非法阻止了周乐伦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权利,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赔偿数额,应注重侵权人的产品利润总额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但从新百伦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可以看出,其在被诉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最少在145万元以上,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新百伦公司的侵权主观故意明显等因素,二审判令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点评:跨国公司在明知他人在国内早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对探索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3

 

合理利用鉴定意见破解技术难题国立血清研究所为“用于免疫治疗和诊断结核病的化合物和方法”发明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国立血清研究所认为万泰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等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采信了鉴定人确定万泰公司侵权的依据及意见。二审中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后认为,在被诉侵权产品已过有效期,万泰公司又未能提交有效的被诉侵权产品以供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产品的注册标准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意见应予采信为定案依据。


点评:本案是广东首例生物工程领域涉及DNA序列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二审法院围绕被诉侵权物的特殊性,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基因药品案件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本案对完善鉴定人出庭程序、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合理利用鉴定意见破解专利案件审理的技术难题等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4

 

冠名行为被诉商标侵权“平安”和“A平安”商标系由深圳足球俱乐部于1998年申请注册,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的组织体育活动竞赛等。2009年,引领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上述商标。2014年,平安保险公司向中超联赛公司支付宣传推广费6亿元,取得2014年至2017年中超联赛独家冠名权。引领公司以平安保险公司及中超联赛公司在中超联赛赛事名称以及相关网站、球票、比赛活动中使用“中国平安”、中国平安PINGAN字样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平安保险公司在中超联赛中使用“平安”文字,系平安保险公司使用其字号、简称获取并实现中超联赛冠名权益的正当行为,不属于在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将“平安”文字作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本案涉及冠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明确了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及商标权利边界,为此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判断商标侵权,应考虑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否会造成混淆及误认,以及使用者有无使用的正当理由等。


十大案例明细表


1.金阿欢与江苏电视台、珍爱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涉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侵权判定


2.周乐伦与新百伦贸易(中国)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新百伦”与“NewBalance”的混淆之辨


3.国立血清研究所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合理利用鉴定意见破解技术难题


4.深圳引领平安文化传媒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超联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冠名行为被诉商标侵权


5.胡某与佛山南海迪利装饰材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照片上传qq空间是否具备公开性?视具体情况认定


6.深圳基本生活用品公司与深圳思派硅胶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重复侵权或被从重处罚


7.克里斯提·鲁布托申请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等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案——专利案件诉前禁令的审查


8.一插得公司与黎某等专利权纠纷案——虚假诉讼当罚当禁


9.吕某诉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行政诉讼法中确认判决的运用


10.袁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搜粉智能广告机”不应侵犯他人著作权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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