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贾草 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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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4个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类型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大部分IP领域。其中,有一则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即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MT案件”)。该案件中所存在的侵权行为,在动漫、游戏、影视行业均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本案简要案情如下:乐动卓越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 line》、《我叫MT 2》的著作权人。前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乐动卓越公司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乐动卓越公司认为昆仑乐享公司等未经其许可,在《超级MT》游戏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和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权;昆仑乐享公司等在《超级MT》游戏中抄袭了《我叫MT》游戏的名称,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本案诉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昆仑乐享公司等未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但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昆仑乐享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3.5万元。

无独有偶,去年《人在囧途》出品方起诉光线传媒等公司出品的《泰囧》制片方及徐峥五个被告,称后者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观众混淆、误认,如“《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第二部”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1亿元人民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光线传媒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赔偿《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公司500万元。

各位看官请注意,两案在侵权手法上颇有相似之处,原创作品在业界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改编作品故意取了与原创作品相似的名字,改编作品在宣传过程都故意宣称与原传作品具有密切关联性。这种在引用与原创作品名字、人物名字相似的名字,展开独立情节,并且明示或暗示与原创作品具有密切的联系的恶意“同人”(“同人”概念来源于日本,被广泛用于指代爱好者用特定文学、动漫、电影、游戏作品中人物再创作、情节与原作无关的文学或美术作品,即同人小说与同人画作的合称。----引自百度百科)手法,近年被恶意搭便车者在漫画、手游、影视领域广为运用。因为这样既可以借助原创作品在业界积累的知名度及美誉度,轻松的积聚大量的人气,又可以规避直接抄袭原作内容而带来侵犯原作著作权法律风险。

有看官可能会问,这种恶意“同人”行为难道不侵权著作权吗?答案可以在MT案件的判决书中找到,该案判决书写道:乐动卓越公司的游戏及其人物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诉游戏中人物形象与乐动卓越公司游戏中的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昆仑乐享公司等的行为未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作品的名称、人物的名字因不构成我国著作权上所称的“文字作品",故而也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人囧”诉“泰囧”一案中法院也是采用了同样的观点。

那是否这种恶意“同人”行为就没有法律可以对治了吗?在MT案件中,法院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来对治这一行为。法院认为:乐动卓越公司的游戏在先上线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同为手机游戏经营者的昆仑乐享公司等对乐动卓越公司的上述游戏和人物名称不但未合理避让,反而采用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并进行了违背事实的宣传,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中,“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条。而构成本条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第一、该商品系知名商品;第二、该商品的名称系特有名称,非通用名称;第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特有名称或相近似的名称;第四、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为购买的是该知名商品;第五、是否有搭便车的故意。

 

 

以上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很明显,这两个案件中的恶意“同人”行为完全符合这五个标准。尤其是第四条、第五条标准,笔者作为观众也深有体会。当年看泰囧时,看影片的名字顺理成章的认为泰囧就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在加上制片方一直宣传“泰囧是人囧的升级版”,便更加对此深信不疑,在直到“人囧”诉“泰囧”案件发生后才恍然大悟。同样,在“我是MT”案件中,被告昆仑公司采用了《我叫MT》游戏相关人物“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小T、小馒、小劣、小呆、小德”,且亦有“《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 《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宣传用语。上述行为足以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同样也证明了被告存在恶意搭便车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两个案件代表了我国法院系统对恶意“同人”行为的主流看法,尤其MT案件的法官陈锦川是当今著作权领域的权威,值得我们分析和探讨。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著作权法》对所保护的作品有比较严格的限定,原创名字、原创人物的名字一般都不能纳入著作权法上称的作品。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就较为宽泛,对《著作权法》正是个有效的补充和扩展。上述判例在法律适用上得到了现有法律体系的有效支撑,得到恶意搭便车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不失为非常精彩的判例!可以预见的是,上述案件必然会对这种恶意“同人”乱象产生一定遏制的作用,使得动漫、游戏、影视行业的法律环境得以改观。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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