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首要审核点及审核技巧
曾立 曾立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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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送到法务部门,法务人员应首先审核什么?

实务中有的法务人员会按照预包装食品的版面顺序,从主版面到次版面逐条、逐步审核。也有的法务人员会先浏览一遍标签整体情况,发现什么违规问题先记录下来,然后再根据GB7718的行为顺序从食品名称开始逐项审核,再或者采用其他审核顺序。

一、审核食品标签究竟应先审什么

预包装食品是食品生产者生产行为的结果。食品生产者如果无该食品的相应生产资质,则该预包装食品的基本合法性自然不复存在。而生产者无食品生产资质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重大违法事项之一。无论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食品经营者对该违法风险均较为重视。如果法务人员拟审核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无证生产的情况,则无论该食品标签设计的如何形式上合规,生产该食品均属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因此法务人员在发现被审核的预包装食品存在生产资质的法律问题后,该预包装食品的其他审核项已经再无审核价值。

基于以上原因,为提高法务人员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法律审核业务方面的审核效率,在审核预包装食品时应当首先审核预包装食品的生产者是否具备生产该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资质。

二、如何审核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资质

这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看一下生产者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就可以了。然而由于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庞杂、相关信息系统查询途径不统一等原因,审核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资质情况远非如此简单。下面笔者结合实务操作流通及要点详细阐述相关技巧及难点的破解。

(一)验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真伪

法务人员如果隶属于拟审核食品的生产企业,该审核环节自然可以省略。但对于其他企业送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则需要首先通过网络查询验证该生产许可证书的真伪。验证真伪时需要法务人员核对纸质生产许可证书所载明的信息是否与网络查询系统中载明的信息一致。

实务中常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查询网站是省级食药局网站的生产许可查询系统和国家食药局网站的生产许可查询系统。有些省级食药局的网站尚未设立独立的食品生产许可查询系统,查询人员只能通过国家食药局的网站系统查询。

(二)生产者信息核对

食品生产者的基本信息(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证书编号等证书信息)的核对是指核对生产许可证书上的上述基本信息与法务人员所审核的食品标签上所标注的上述信息是否一致。该操作较为简单,此处不再赘述。

(三)审核许可证书中的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是否相符

食品生产许可的项目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准许食品生产者所生产食品的名称。食品标签所标注的食品名称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明细中的食品名称、预包装食品包装内的食品真实名称三者相一致。否则食品生产者涉嫌无证生产或食品名称标注方式违法。

区分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具体违法性质需要根据涉案预包装食品本质上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项内的而食品来确定。如果通过涉案食品属性仍然属于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只是食品生产者所标注的食品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属于食品名称违反GB7718关于名称标注的情况,不属于无证生产。反之,食品生产者属于无证生产行为。例如某生产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称为杏仁,实际包装内容物为扁桃仁。如果该生产者并无扁桃仁的生产许可,则属于未经许可生产扁桃仁的违法行为。

实务操作中法务人员虽然可以核对食品标签所标注的食品名称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明细中的食品名称是否一致,但由于专业局限,其并不具备预包装内食品真实属性的检测、分辨能力。要实现食品名称、预包装食品包装内的食品真实名称三者相一致的审核目的,往往需要法务人员所隶属企业的研发部门或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确认食品真实属性。虽然食品标签审核本身属于形式审核,不需要涉及包装内容物检测审核,但就预包装食品法律风险的整体防控而言,法务部门牵动推动实体审核有利于整个产品项目的风险防范。

(四)审核标签注明的产品标准是否与生产许可所适用的产品标准是否相符

食品标签注明的产品标准如果与生产许可所适用的产品标准并不一致,则食品生产者按照所标称的产品标准实施生产的行为属于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的无证生产行为。

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与通过上述渠道查询到的生产许可信息不相符,则说明食品生产者生产该标准下产品的行为并未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属于无证生产行为(标签印刷错误的情况除外)。食品标签上的产品标准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相符的,则进入审核食品配料与产品标准是否相符的审核程序。

值得说明的是,根据食药监管总局2017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方面的规定:“各地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应当采集食品生产者执行标准有关信息,并纳入许可管理系统和许可档案中妥善保存,以便日常监督管理中予以对照检查,但在其许可证书上无需载明标准信息。”该通知出台后,法务人员从许可证书上将无法获得执行标准信息,仅能通过国家或地方的省级食药监局的食品生产许可查询系统查询被审核许可证书所适用的相关执行标准。

(五)审核配料表与产品标准是否相符

食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标准系生产许可所适用的产品标准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核配料表与该产品标准是否相符。如果配料表内容与产品标准并不相符,则该产品并不能适用该产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标准,或者生产该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实务中具体区分上述两种违法性质时主要根据实际配料相较于产品标准是否进行了成分变更,进行了成分变更的属于无证生产。未进行成分变更的,但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仅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对于产品标准中并未列明配料的,需要结合配料表的配料组成与产品标准关于该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规定确定产品能否适用标签所标注的产品标准。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GB19640-2016)中并未表述冲调谷物制品的配料组成,但是在第2.1条规定了冲调谷物制品的定义:“以谷物或其他淀粉质类原料为主,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熟制和/或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的食品,如麦片、芝麻糊、莲子羮、藕粉、杂豆糊、粥等。”食品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该定义规定的,即可适用该产品标准。

三、其他

审核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情况仅是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的第一步,同时也是诸多食品企业开展某项食品项目首先关注的问题。基于此种情况,法务人员可以考虑在食品项目启动之初即介入到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律风险把控中来。法务人员可以与项目研发、市场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共同的沟通、探讨中及早规避无证生产所涉及的各项法律风险的发生,以防止食品标签形成时,企业已经投入了较大的经营成本,导致运营成本的耗费。
 

 

编排/谢昊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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