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股权转让税费,这些个人所得税规定必须知道
杨贺飞   2016-08-19

文/杨贺飞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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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股权转让时会考虑零元转让、一元转让、折价转让、平价转让或溢价转让等方式。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主要考量因素系如何减少税费的产生。然而投资者对股权转让及相应所得税计算原理的误读,或将导致更加高额税费甚至处罚的产生。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务角度解读股权转让中的转让方应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一、应纳税所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6条、《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中应纳税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税率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项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计算方法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即为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如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财产原值的确定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5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举例如下(暂忽略合理费用)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净资产200万元,股东A出资额为50万元,A现要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不少于(50万元出资额÷100万元注册资本)×200万元净资产=100万元,股权原值为50万元。A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20%=10万元。


四、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大量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仍全部或部分未缴足出资,但其股权转让收入仍应依据以上计算原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如下(暂忽略合理费用):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净资产50万元,股东A认缴出资50万元,A实缴出资0元,A现要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则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不少于(50万元认缴出资÷100万元注册资本)×50万元净资产=25万元,股权原值为0元(实缴出资)。A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少于(25万元-0元)×20%=5万元。


综上,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等诸多因素,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中需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而不应盲目违规定价。

 

 

 

 

实习编辑/马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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