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文字+语音,结合实例鲜活呈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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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到庭后法官要求其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正确姿势
(一)保证书的内容与样式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为确保保证书内容对不信鬼神、唯利是图的当事人形成较强的震慑力,因此,应当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以递进关系一一进行列明,同时还需要将虚假陈述的几种形式,如虚假、隐匿、增减、修饰一并举例说明。此外,还可以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在保证书之后,从而进一步促使当事人对可能遭受制裁的法定性确信无疑。
(二)签署保证书的法庭仪式
仪式感十分重要,通过仪式,可以使得参加人员深刻感知法庭庄严、肃穆的氛围,促使即将在法庭上作陈述的当事人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中国司法传统心理发生神秘敬畏。
1.仪式的环境须宽阔、厚重;
2.仪式须有固定的流程、规定的动作;
3.仪式的主持人保持高冷与神秘;
4.仪式的当事人须高度配合;
5.完成过程须完整,不得打断。
此外,虽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仅规定法官可以在询问当事人之前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但为保证效果,应当增设大声朗读保证书内容,从而进一步强化当事人具结的仪式感,通过大声朗读增加其对作虚假陈述的惊惧程度。
(三)拒绝朗读、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必须明确,不予认定主张事实的法律后果系本身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这个问题,我们在上一节内容中也着重予以了强调,法官传唤当事人出庭陈述不能替代当事人应当负有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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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书样式
保证书
当事人出庭陈述案件事实前应当当庭朗读以下内容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朗读或者签字确认的,不得陈述):
我作为本案当事人,对作虚假陈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的后果,包括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均已经明确知悉。现我以人格保证,向法庭陈述的本案事实均是本人亲身经历,绝无虚假、隐匿、增减、修饰。
特此保证。
当事人签名(纳印):
日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二、如何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恰当处罚?
(一)必要的区分
1.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陈述&不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说辞;
2.当事人是否明确承诺承担伪证提供法律责任,即是否当庭经历保证仪式;
3.区分故意或者过失,对于因记忆模糊、表达不准确以及情急之下口不择言的行为,应当作宽松处理,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
(二)是否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妨碍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如果当事人对某项事实或者证据的意见出尔反尔,但适用虚假陈述处罚又不恰当,如何处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