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维权获立案就可载入史册?只是一个被立案登记制所裹挟的错误立案而已
庐州判官   2016-01-07

文/庐州判官

来源/微信公众号 庐州判官(lz-panguan)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


要说昨天比垂管新案号更火爆的新闻,莫过于全国第一例同性婚姻登记起诉立案成功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湖南有两名男同,到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时,被民政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


随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民政局不作为,在大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在立案登记制巨大压力的裹挟下,芙蓉法院立案庭终于还是没扛住,最后万般无奈的收下了立案材料。


于是,我们看到,一则《载入史册的一刻!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今立案》文章,在昨天的微信圈里疯传。


律师是自由法律人,作为法治共同体的一员,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越给力,就说明律师越称职。


因此,对于律师维护公民权利的首创精神,我们不但不能责怪,还要在一定程度上点赞!


现在社会,多元而开明,在伴侣性别问题上,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而且,据说中国同性恋人数,现已高达数千万人,何况已经有个别国家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了。


因此,对于同性恋问题,我们要宽容,要以平常心看待,没必要大惊小怪。


但是,从现行法的角度来看,我不得不说:什么载入史册,还是洗洗睡吧!


因为,这个事情其实很简单,这根本不是什么入史册的事情,这只是一个被立案登记制所裹挟的错误立案而已!


一夫一妻制,为《婚姻法》明确规定。这一原则,重在强调“一”,重在强调男女平等,重在强调每个人只能选择一个伴侣,以区别于旧社会男人可以三妻四妾的陈规陋习。


如果说,这里的“一夫一妻”,并不是指男女,而是指男男、男女、女女都可以结婚的话,这种解释法律的方法,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众所周知,“配偶”这一措词,可以不分性别,可以不分男女,可以指男人,也可以指女人,可以指老公,也可以指老婆。


但是,在现代汉语语境下,夫妻二字意思确定,根本不存在法律解释的空间。毫无疑问,“夫”就是指丈夫,就是指男人,“妻”就是指妻子,就是指女人。


难道,夫可以指女性,妻可以指男性?这样解释,不但容易造成混乱,而且社会大众有谁能接受呢?


实际上,从《婚姻法》及其三个解释中,我们很容易推出:结婚的双方必须是男人和女人。否则,会有很多条文根本没法解释。


而且,更要命的是,《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同性恋婚姻中,如果哪天有一方的性取向变了,变的又喜欢异性了。此时,如果要离婚,你会发现根本离不掉,因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在现行婚姻制度下,民政部门依法不给予确认,这是完全合法和适当的。


因此,这个闹剧的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芙蓉法院在立案登记制的压力下没扛住,错误立了一个本不应该立的行政案件而已。


显然,这个事情,就像法院立了个公务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案件,就像法院立了个起诉国务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就像法院立了个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总动员案件。


大家看看,这个事情本很普通啊!对不对?


那么,为什么立个案,居然与“载入史册”联系在一起了呢?


答案很简单嘛,因为与敏感的同性婚姻牵涉到一起了,仅此而已!


事实上,芙蓉法院立个案,与“载入史册”没什么关系。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婚姻法》没修改之前,如果芙蓉法院行政庭有勇气,胆敢判芙蓉民政局不作为败诉,胆敢判芙蓉民政局为男同颁发结婚证,那才叫“载入史册”好不好?


其实,法院要真敢这样判,别说“载入史册”,就是“彪炳千秋”也不为过。但是,大家觉得有这种可能吗?


实际上,立案登记制不是大箩筐,不是什么案件都无条件要立,立案登记制下,也是以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为前提的。


最后一句,如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要被起诉立案的话,那么全国法院最繁忙的业务庭室,可能要从民事庭变成行政庭了!

 

实习编辑/张雨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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