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设计适合的挂牌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清晰的了解企业的各方面状况。如果在尽职调查层面出现纰漏,势必会影响后续工作的质量甚至挂牌的成败。

 

因此,Thaw团队*针对尽调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每个审核要点做了知识穿透,整理成文。以期帮助读者准确完成尽调工作,提高尽调效率。


第二十二期介绍的审核要点是关联交易。

 


1、常见形态


根据股转系统要求,我们在实务中重在审核以下内容:

 


2、审阅文件及方法


实务中,我们以股转系统要求为导向查阅相关文件:

 


3、解决方案


实务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要切实确保挂牌公司的独立性,避免通过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的资金、财产,损害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在利用关联交易便捷、高效、稳定的特点创造更多收益的同时,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与监管,调整关联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投资关系,从源头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准确界定关联方的认定范围,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没有必要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这也不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比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比重及其他交易因素。


(4)要制定系统完善、合理有效、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的批准制度及审议程序,比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小股东优先表决制度等,相互配合、协力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可持续性。制度文件对关联方的行为形成了合理有效的限制,保证了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5)重视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分析日常性关联交易与偶然性关联交易划分标准,最好建立关联交易的独立报告,审查关联交易的资金或者资源对双方财务状况的影响。


(6)如与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坚决预防和杜绝对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发生,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7)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程序时,应补正程序瑕疵。


4、参考案例


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源达股份(832881)--公司股东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反担保


案情简介:


公司拟向秦皇岛银行长江科技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为担保公司银行贷款,秦皇岛燕大源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用公司股东的2000万股份作为反担保。其中,王昕550万股、秦皇岛玖盈投资有限公司491.9万股、秦皇岛源达科技有限公司482.7万股、王宇芳350万股、于晓林110万股、李红刚10万股、杨兴旺5.4万股,于晓林以位于开发区和平里的房产和位于燕大西苑的房产作为反担保。公司此次贷款涉及关联担保事项,非关联董事不足表决人数,出席表决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解决措施:


必要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虽然公司股东提供了反担保,但是是无偿为公司贷款提供抵押反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促进日常业务开展,不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产生任何损害。


案例二:红光股份(831034)--关联交易超出累计金额


案情简介:


2015年7-12月,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无锡市玉祁红光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产品加工的关联交易,按市场价格定价,交易金额为人民币791150.96元;与无锡市蓝箭电子器材厂发生采购商品塑料管的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82680.00元。这两次关联交易是为了均是超出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超出的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7.38万元。


解决措施: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是报告期内新增业务产生的,产品加工和商品采购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生产需要,2015年初未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而且,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和公司与其他客户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定价机制合理,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关联方净利润对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依赖而且关联交易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关联方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很低。


案例三:建中医疗(430214)--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


案情简介:


实际控制人宋龙富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药品厂以货币资金收购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为地上建筑物,在公司股份制改造审计时计入公司资产总额,但是该建筑物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为集体性质,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夯实公司资产,宋龙富所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药品厂以该资产账面净值作为计价依据,经协商一致确认作价1298891.82元予以收购。该资产出售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且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审议批准,但是关联股东宋龙富没有回避表决,存在程序瑕疵。在排除宋龙富所持表决权纳入计票后,该议案仍可获得通过。后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确认与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宋龙富回避表决。


解决措施:


纠正决策程序瑕疵。该议案确认该资产收购及关联交易批准行为有效。公司已经纠正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瑕疵,并且已经遵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公司管理层将严格履行各类重要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案例四:芍花堂(832265)--收购定价依据与关联交易公允性质疑的解决


案情简介:


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主要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与销售,为避免同业竞争及消除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同的情况,公司2014年7月(在报告期内)以人民币2000万元价格收购李明辉、徐素梅合计持有的芍花堂药业公司100%股权。芍花堂摇曳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根据《审计报告》,芍花堂药业期末净资产为人民币16757261.11元,上述收购股权的交易已由公司及芍花堂药业股东会审议通过。


解决措施:


关联交易公允。公司收购芍花堂药业以芍花堂药业原始注册资本作为定价依据,与芍花堂药业期末净资产差距不大,且本次收购经过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公允。


案例五:泰美好(837755)--关联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案情简介:


公司关联担保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在该阶段公司管理层规范治理意识相对薄弱,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尚未严格规范,未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因此上述关联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解决措施:


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追溯确认。股份公司成立以后,根据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的规定,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上述会议均追溯确认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5、相关知识


想要充分掌握这一审核要点,我们还需了解以下知识:


(1)关联交易

 


(2)关联方


判断关联交易的重点在确定关联方,只有关联方之间的行为才会构成关联交易。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况,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主要是针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而言的,一般通过股权关系和董监高等人事关系判断。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认为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具体如下图:

 


6、涉及法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8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公布,2014年3月1日实施)(此条内容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内容一致。)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2007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Thaw律师团成员 庄兮 

法律知识工程师 徐瑶

 

*Thaw团队

 

Thaw是由罗毅、王越、刘倩三位律师共同创立的一个全新法律服务协同及知识管理平台。

Thaw是一个英文单词,意为融化、解冻,破解坚冰;

Thaw是一个机制,在新的体系建立全新法律服务协同方式及知识管理方式;

Thaw是一个模式,未来将建立无边界团队,律师将共同协作开发并完成项目,也将共同工作学习,打破空间和距离的局限;

 

联系人:罗毅 大成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haw联合创始人 微信号:mister_lawyer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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