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的酒精(毒品)测试是否“应当”?
董澍 董澍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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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交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主要程序是: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4、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责任。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要求发生事故后,交警“应当”对事故双方进行酒精(毒品)测试,只在第七十二条里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如需鉴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也就是说现行交通法规、法律的框架下,是否鉴定需要依照交警对现场情形进行判断,判断肇事司机是否存在醉驾或毒驾的可能性,依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由此可知,现行的各种规定中,只在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法定要求应当及时抽血检验,而其他情形则未有规范,仅能依照交警依靠经验及某些“经验法则、内部规定”进行检验,而笔者处理及协助处理的案件中:因交通信号灯发生故障,路口两车相撞接近报废,而其中一方按照行车记录仪记录在限速50的市内道路上接近100的时速狂奔,并且存在路口未减速等违法的情形,仅因为车内人员侥幸幸免于难,交警也未对其进行任何程序性检查,到达现场只简单拍照及询问是否存在重伤及以上可能性交警就依照简易程序径行处理,从现场到后续调查完全从简,既未调取监控也未对双方司机进行酒精测试,事后律师向交警提出异议,交警表示“按照程序及经验观察没有必要,当事人现场也未提出鉴定要求”。


最终导致大量证据在不作为和怠于作为的情形下丢失。


当然该案因为双方均为保险赔付,且未出现人身的严重伤害,律师仅作为案件调解人存在,但是若一方仅为交强险又会怎样?若当事人事后发现严重内伤怎么处理?


根据无讼案例收录的危险(醉酒)驾驶案刑事判例存在以下两个重点:


一、在实务中,通常要经过两次酒精(乙醇)含量鉴定


第一次为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交警手持设备);


第二次则为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即需要前往医院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抽血化验;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一般不作为最后认定的结论,但在特殊情况下,现行法律亦有明文规定:


1、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2、抽取血样前故意喝酒的;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以上情形法院一般会以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刑事上需要以法定鉴定报告及素材是否具有瑕疵进行辩护。


二、全程录音录像的调取及有效申请


目前在大部分地区,交警部门都对于(醉酒)驾驶的查获、取证等全过程通常都携带执法办案仪全程录音录像,这有利于各方了解全案案发过程及重要环节的取证行为。律师介入应当立刻审查相关试听资料从全程、全面、全部,就两个重点认真查看:


1、是取证行为的录音录像,审查呼气检测仪器是否更换过吹气管,检测结果是否当场告知当事人,医院抽血是否及时,抽血过程有无全程、完整摄录,提取血液后有无及时封存并签署上相关人员的姓名,办案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有无超过必要的行为权限,强制措施是否合理;


2、是行驶路段的卡口照片或录像,当事人若途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属法定的从重情节,故办案机关都应当提供卡口的照片或录像,即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发现缺失该份证据,而办案机关又认为当事人有途径上述路段的情节的,律师应当提出申请及重新调取等意见的意见。


醉驾和日趋疯狂的毒驾几乎每天都在上演,除了那些登上报纸头版头条的大型事故之外,还有数目众多的小型事故,事故鉴定程序的缺失将会极大的造成案件事实的无法还原,一切都要求交警依靠经验依靠自觉性为前提的自律也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极大隐患。


如当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事故纠纷时,应当提供如下意见:


1、保存行车记录仪记录。


2、申请调阅附近摄像头的录像记录。


3、提醒当事人观察肇事车辆的情形,如发现可疑应当第一时间提出酒精及毒品鉴定的申请,并应当在警车的记录仪前提出。


呼吁公安部及相关立法机关应当正视这些问题的发生,立法解决相关鉴定程序及超速行驶的客观危险性,早日解决这些中国腾飞路上的绊脚石!


最后,驾车是律师的必备技能,每年数万公里的行驶里程也让我们这个群体时刻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和危险,希望大家谨慎驾驶,上路平安。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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