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刑初33号案件(下称“于欢案”),犯罪嫌疑人于欢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现处于上诉审程序。经媒体以“刺死辱母者案”报道后,引发民众关注和热议。该案起因于高利贷者追贷,借款方迫于情势刺伤(死)他人的情形。因该案中可能存在追贷人采用违法方法追贷的问题,涉及道德伦理问题,如果判决不慎,极易产生十分不良的社会后果。
由于案件仍然在上诉审程序中,相关证据未向公众公开,所以本文材料来源是上述判决书以及判决书未涉及而相关媒体报道的情节。因为不掌握更多的证据,本文的分析可能与实际证据有冲突,但是本文仅仅是对案情的事实基础进行推测和分析,并不提供法律建议,因此,希望读者不要以本文作为判断该案判决正确与否的根据。
一、判决书对案件发生背景叙述不清
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一开始即叙述了于欢案的背景:“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紧接着,判决书即开始叙述了2016年4月14日案件发生当天的事实经过。
实际上,对于判断于欢是基于防卫目的还是基于故意伤害目的而刺伤(死)他人,本案尚有其他背景尚未查清。媒体的报道显示,此前同一放贷者在追债时,曾有让下属在卫生间大便后将苏银霞头部按压到抽水马桶中的暴力手段。放贷者追债中的暴力手段,以及苏银霞是否将该暴力情节告诉了其子于欢,是法庭应当查明的事实。这是因为,正当防卫是建立在对侵犯者行为的过往历史的了解及未来行为预测判断基础上的暴力抗拒行为。
当然并不是说,如果没有上述情节,或者苏银霞并未将上述情节告诉于欢,于欢在本案发生时就不存在防卫前提。但是很显然,对任何具有理性判断能力的防卫者而言,如果存在这样暴力催贷的手段,就更加会确信暴力催贷行为的继续和升级。其实对于防卫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心理学的范畴。此时,应该允许辩方引入心理学专家,或者由法庭主动邀请心理学专家,对于一般人的防卫认知提供意见。不过,即使心理学专家提供证言,也不是刑事诉讼意义上的专家证言,而是一般证人证言。这是因为本案没有进行司法鉴定,而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专家证人须有鉴定前提(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二、判决书对于催贷过程的事实认定不清
判决书接下来对于案发当日的情形作了描述:“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由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不得不说,上述案情的描述是十分粗疏的,顶多称得上是案情简介。刑事案件,对证据的判断采取十分严苛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3条),这是专指控方指控罪名所依据的证据。本案控方是以故意伤害求刑,而辩方以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抗辩,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罪名是否成立,需要经过正面和反面证据的衡量,进行事实推理、判断,去伪存真,得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审判决在对案件事实作了简要归纳后,没有进行证据的辨别、排除、推理、分析、归纳等证据分析方法,而是仅仅将所有证据简单加以罗列。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结合具体的证据进行事实分析,仅仅通过概括性的论述就否定了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从判决书中引述的言词证据来看,一审法院需要对下述案情进行查证,质证,并且应当允许控辩双方对各自的证人进行盘问,以探究案件事实(包括前面所说的案发前暴力追贷的情形)。
1、追贷人员身份及苏银霞、于欢的认知
判决书仅叙述“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但是除了具名的四人外,其他人员的姓名没有查清楚。这十余人是什么身份,有无犯罪或暴力违法情节,平素道德操行、行为举止等情况若何,在判决书中未有体现,在庭审过程中是否对这些控方证人的身份和过往历史进行过质证,苏银霞、于欢母子对于追贷人员的身份及过往历史是否了解,也无从得知。
在本案中,之所以这些情形有必要进行调查,是因为这些事实对于一般人而言,也构成对侵犯者进行防卫的背景判断。一个有违法历史的人催收高利贷,借款人更容易判断他的可能行为方式。
2、追贷人员在案发现场是否有擅自闯入公司场所扰乱经营秩序的事实
案发现场属于苏银霞的公司所在地。该公司有围墙、大门、接待室、办公楼、食堂等,属于封闭型的经营场所。对于封闭型经营场所,除非经过负责人同意,一般人员是不得入内的。本案尚不清楚,相关追贷人员是否经过公司负责人苏银霞的同意进入公司经营场所。进入公司范围后,是否经过苏银霞同意在公司场所烧烤、喝酒、聚众喧哗、吵闹,是否擅自搬动公司的桌椅等,从目前的判决书中看,法庭并未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我国法律保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受侵犯,追贷人员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或者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一直持续进行,受侵犯者是否有(针对经营权受侵害,是否属于刑法正当防卫条款中的“其他权利”)防卫的权利?于欢实施防卫时,上述侵害行为是否仍在继续?
上述情况的调查有利于查清追贷人员是否正在实施侵害行为。
3、追贷人员是否有限制苏银霞、于欢人身自由的事实
追贷人员进入苏银霞的公司后,有多少人在接待室外守候,其目的是什么?有多少人进入了接待室内,其目的是什么?苏银霞、于欢能否不受限制自由出入接待室?能否离开公司?二人是否曾经试图离开接待室或公司?有无受到阻拦?二人能否与外界联系?二人为什么没有报警?追贷人员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于欢是否有权针对拘禁行为行使防卫权?于欢实施防卫时,上述侵害行为是否仍在继续?
上述情况的调查有利于查清追贷人员是否正在实施侵害行为。
4、追贷人员是否有严重侮辱、恐吓苏银霞、于欢的事实
追贷人员在接待室内,是否采取了侮辱苏银霞、于欢的行为?采取了多少次以及什么种类的行为实施侮辱、恐吓活动?追贷人员是否脱下裤子强行将生殖器对准女性被侵害者?其目的是什么?是否有强迫苏银霞、于欢观看黄色录像的行为?是如何强迫的?黄色录像的内容是什么?通过什么载体播放?其他侮辱行为是怎样实施的?持续了多长时间?追贷人员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追贷人员是否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刑法第364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否构成当众侮辱他人的行为(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苏银霞、于欢是否有权针对上述侵害行为行使防卫权?于欢实施防卫时,上述侵害行为是否仍在继续?
上述情况的调查有利于查清追贷人员是否实施了以及是否将继续实施侵害行为。
5、追贷人员是否有殴打苏银霞、于欢的行为
追贷人员在接待室内是否有殴打苏银霞、于欢的行为?殴打了多少次,殴打在身体什么位置?是哪些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侵害人用什么方式实施殴打行为?殴打持续了多长时间?是否有用烟头烫被侵害人的行为?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苏银霞、于欢是否有权针对上述侵害行为行使防卫权?于欢实施防卫时,上述侵害行为是否仍在继续?
上述情况的调查有利于查清追贷人员是否实施了以及是否将继续实施侵害行为。
6、警方的处置方式是否会增加防卫者进行防卫的必要性认识
判决书中并未描述警方到现场后的处置行为,也未说明警方离开接待室的原因。警方在现场有无采取措施处置警情?警察在接待室内停留了多长时间?是否了解了警情的有关情况?是否听取了苏银霞、于欢的陈述和诉求?警方为何离开接待室?警察离开接待室是是怎样对室内人员解释的?接待室内的人员能否听到警察在接待室外的行动?于欢是怎样判断警察离开接待室的行为的?警察离开接待室,是否会让防卫者认识到进行防卫的必要性?
上述情况的调查有利于查清于欢刀刺发生前是否产生了防卫意识。
7、警方离开接待室后追贷人员是否有挑起冲突的行为
警察离开接待室时,苏银霞、于欢有无跟随警察外出的打算?如有,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无法离开?此时,追贷人员有无强行限制苏银霞、于欢的行为?有无推搡、殴打行为?参与上述行为是哪几个人?具体如何实施推搡、殴打行为的?于欢是怎么判断和预测这些人的行为的?
上述情况的调查有利于查清于欢在刀刺追贷人之前,是否有侵害的发生。
8、案发时于欢的具体行为
案发时,于欢在什么位置?为什么会在这个位置?是什么原因导致其拿出水果刀?于欢拿着水果刀时,是主动走向追贷人员,还是保持在原地不动?于欢与追贷人员发生了什么内容的对话?于欢拿着水果刀时,追贷人员采取了什么行动?于欢刀刺追贷人员的顺序是什么?追贷人员受伤的位置是哪些身体什么部位?追贷人员受伤后有什么行为?受伤的追贷人员在之前都参与了前述哪些侵害行为?
上述情况的调查有利于查清于欢是主动攻击型行为,还是被动防御型行为,或者,哪些是主动攻击型行为,哪些是被动防御型行为。
三、判决书中未体现法庭对言辞证据是否进行了直接的法庭调查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刑事审判程序是证人作证的审判程序。通过判决书发现,本案涉及到控方证人9名,辩方证人4名,以及3名追贷人员的言辞证据。但判决书中并未表述一审法院是否传唤了证人。这些证人是否经过了质证,质证时,涉及案情的全部事实是否经过了调查询问。因此,不清楚一审法院在调查事实时是否穷尽了事实发现的途径。
综上,对于于欢案,判决书认定事实十分粗糙,许多细节并未展示清楚。案件中,追贷人一方是否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寻衅滋事罪等,这些侵害行为中持续存在的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于欢实施防卫的正当理由?于欢刀刺发生时,追贷人员是否实施了侵害行为?作为一般人的于欢,在多种侵害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是否有无限防卫权?综合全案事实后判断,于欢刀刺行为全是故意伤害行为,还是全是正当防卫行为,抑或兼而有之?这些均是本案判决应当回答的问题。本案中,追贷人员的行径的确令人发指。但是,在上述问题没有查清之前,要判断于欢案属于故意伤害类型还是正当防卫类型,还为时过早。因此,期待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用清晰的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回答社会舆论的质疑。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