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小偷致其身亡,应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姜田龙 姜田龙   2016-11-14

 

无讼按:11月11日,《厦门日报》发表一则题为《追小偷致其身亡,失主无奈被起诉》的新闻,福建检察机关表示该案系侦查机关以蓝某(此前媒体报道的犯罪嫌疑人为黄某华,有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并未作出决定。此案引发了广泛的关注,那么从刑法角度来看本案中蓝某的行为与小偷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可以预见或者能够过于自信可以避免?当面对小偷时主人又该如何进行正当防卫呢?

 

本文根据新闻的描述,试着从刑法的角度对新闻中的蓝某的行为进行分析,表明作者对此案的一些看法。如果您在阅读本文后有不同意见和想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和大家一起分享哦~


文/姜田龙   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与作者


一、案件事实及侦查机关机关的决定


今年3月13日凌晨,蓝某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蓝某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蓝某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蓝某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侦查机关认为,蓝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蓝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和自救行为


1、蓝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本案中,正在偷家禽的小偷发现蓝某出来后,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此时,小偷对蓝某财产的不法侵害已结束,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已不存在,因此,蓝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此情形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和事实(小偷手中仍持有其盗窃的家禽或其他财务),侦查机关以防卫过当为由,将其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该结论的法律依据未必充足。


2、蓝某的行为不是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途径、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张明楷)。按照新闻的描述,本案中的小偷已不可能对蓝某的利益进行侵害或侵害的后果继续持续,此时,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也不存在。因此,既然蓝某的行为不是自救行为,不能当然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在此情形下,侦查机关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


是否应当认定蓝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一是其行为与小偷的死亡后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是蓝某是否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小偷死亡的后果。只要上述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则蓝某就无需对小偷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三、蓝某的行为与小偷的死亡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据新闻表述,小偷死亡的结果系蓝某“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否定上述事实,那么,蓝某的行为与小偷死亡后果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蓝某拉扯小偷衣袖的行为,本身导致重大伤害或死亡的危险性就很小,很难认定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刑法上因果关系。


其次,本案中的被害人还有其他选择来摆脱蓝某的拉扯或防止危害后果的产生。本案中,被害人完全可以采取与蓝某和解、求情甚至是威胁等手段来摆脱蓝某的追击,在这些情形下,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完全可以避免。


第三,本案属于被害人行为(死者甩手用力过猛而导致的摔倒行为)介入导致的死亡后果,按照刑法理论和实践,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虑该介入行为是否对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则应当确定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起到决定性作用,还要看该介入行为的异常性,属于非异常行为,则应当确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的用力甩手行为导致其身体失去平衡而产生死亡的结果,应当认定其具有决定性作用,此时,还要判断小偷的用力过猛行为是否属于非异常行为。小偷作为健康的成年人,对于如何摆脱蓝某的拉扯,应当具有较高的意识和控制能力,正常情况下,不应当出现用力过猛并导致摔倒和死亡的后果,因此,被害人介入行为及发生的后果具有相当的异常性,并且对死亡结果具有决定性,这种异常性阻断了蓝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蓝某无法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


首先,本案中,侦查机关系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对蓝某移送审查起诉,该罪要求的预见程度应是死亡的后果,而非仅仅是摔倒的后果。


其次,虽然蓝某能够预见到拉扯衣袖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摔倒,但是这种对摔倒的预见并不等同于对死亡结果的预见。


第三,路面湿滑不应加重蓝某的预见义务。路面湿滑只是加大了摔倒的可能性,并不当然直接加大死亡的危险性;路面湿滑对于蓝某和受害人具有相同的影响,这种湿滑同样要求受害人在摆脱拉扯过程中应该具有较高的危险防范义务,本案中死亡结果的产生系被害人用力过猛摔倒之后导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受害人本人可能也没有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当然也不能要求蓝某预见到这种结果。


综上,即使不能认定蓝某的行为为应加以鼓励的维护个人权益的合法行为,但是,鉴于蓝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其也无法预见到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不应将蓝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综合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将被害人的死亡认定为意外事件应更为妥当。

 

 

 

编排/王琨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