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 | 如何审核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是否合法
曾立 曾立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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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强化剂指的是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实务中营养强化剂超过法定范围使用、超量使用等违法使用的情况较多。由此营养强化剂的规范使用也成为了不少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重点之一。本文从营养强化剂的标签审核的角度,阐述如何防范营养强化剂违法使用及标示问题。


营养强化剂使用所适用的国家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实务中审核预包装食品配料中的营养强化剂是否符合GB14880的相关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审核:


1、涉案产品是否使用了营养强化剂;2、营养强化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是否符合GB14880的规定;3、注意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物质的规范标示;


一、审核涉案产品是否使用了营养强化剂


实务中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首先是涉案产品中所使用的营养素或其他营养成分能否认定为营养强化剂。


实务中应当注意,食品原材料中自带的营养素不属于营养强化剂的范畴。营养强化剂在食品配料中应当以独立的营养素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形式存在于配料表中。例如铜以葡萄糖酸铜形式添加到食品中,在配料表中标示为葡萄糖酸铜。但如果将葡萄糖酸铜添加到某食品后再将该食品以配料的形式添加至终端产品中则不属于营养强化剂。即,非人为直接添加到终端产品中的营养素或其他营养成分不属于营养强化剂的范畴,不适用GB14880的相关规定。


案例:某鱼油蔬菜提取物软胶囊(含DHA、叶酸),配料表中的配料包括鱼油、蔬菜提取物(叶酸)、胶囊含明胶等。产品标签显示每100g产品中含10600μg叶酸。某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以该产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叶酸添加量严重超过GB14880之规定为由将该产品经营者诉讼至法院并主张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中的叶酸以蔬菜提取物的形式呈现,添加到涉案食品中。该蔬菜提取物(叶酸)系工业化加工后所获取的物质并非天然物质。因此属于营养强化剂,应当适用GB14880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标准规定,叶酸的最大使用量是8200μg/Kg。据此,足以认定涉案产品过量使用营养强化剂。法院据此支持了该消费者的主张。(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301号


实务操作中应正确区分食品原材料中自带的营养素或其他营养成分与人为添加的营养强化剂之间的区别。其中,以复合配料形式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应当遵守GB7718关于复合配料的规定而非GB14880的规定。


案例1:某乳矿物盐压片糖果,配料表:乳矿物盐、异麦芽酮糖醇、全脂乳粉、结晶果糖等。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g该产品含有钙10365mg。某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认为,该产品违法使用营养强化剂钙,将该产品经营者诉诸法院并主张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乳矿物盐属于卫生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目录中的食品。该食品中自身即含有钙的成分,并非人为添加。而GB14880所规定的营养强化剂系人为添加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或其他营养成分时应遵守的标准规则。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不能适用GB14880的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该消费者的主张。(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887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某进口扇贝提取物营养胶囊,该产品每粒0.436克,外包装英文标示每粒含锌(Zinc)50mg。某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以锌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食品经营者诉讼至法院,主张赔偿。法院受理后,该产品的食品经营者辩称,该产品的锌系天然存在于扇贝提取物中,其与GB14880中所规定的营养强化中添加的情况截然不同,因此不能适用GB14880的标准规定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产品属于普通食品,虽然该产品属于进口食品,但仍然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GB14880第2.1条规定,营养强化剂是指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本案产品中的扇贝提取物以胶囊形式呈现,并非扇贝干或鲜活扇贝等天然物质。本案中的锌成分仍然属于人为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营养素物质。据此,该产品仍然应当遵守GB14880的相关规定。由于该产品锌含量超出了GB14880的限量规定,据此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消费者的赔偿主张予以支持。(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9448号民事判决书)


基于上述原因,审核人不能仅凭借食品标签中所标示的某营养素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超过GB14880的限量规定就直接认定该产品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审核营养强化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是否符合GB14880的规定


该审核工作主要通过表格核对的方式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中的营养强化剂与GB14880附录A的表格内容进行核对,从而确定某营养强化剂是否符合规定品种,该品种使用在审核对象上是否符合该标准所规定的范围。例如某海苔产品的配料中存在“葡萄糖酸钙”这一物质。葡萄糖酸钙系营养强化剂钙的化合物来源。通过检索GB14880附录A可知,该营养强化剂的许可范围中并未包括海苔。因此葡萄糖酸钙不得添加到海苔产品中。


GB14880附录A中未列明的物质不属于营养强化剂。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涉及使用量标示的,还需要审核该标签所标示的使用量是否符合GB14880附录A的规定。以下是实务中经常疏漏的操作注意事项:


(一)营养成分表中的标示数值并非仅指强化含量


审核人在结合营养成分表计算营养强化剂的添加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时,应当注意营养成分表所标示的营养成分含量包括该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本底含量和实际添加量两部分。不可以将营养成分表所标示的营养成分含量直接推定为营养强化剂的实际添加量。


案例:某全麦营养早餐小饼(即食谷物),食品标签中标示全麦占95%。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g该产品含铁11.9mg。某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认为铁含量作为营养强化剂,其添加量超出了GB14880的限量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GB28050第4.3条的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营养成分表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其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包括了食品营养成分的本底含量和添加量。本案中,结合全麦中铁含量的计算并进行本底含量扣减可得出该产品中营养强化剂铁的添加量在标准许可的范围之内。即,该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所标示的铁含量包括了该产品中全麦的铁含量及所强化的营养强化剂的铁含量。且铁的含量并未超出标准许可的范围。据此,法院驳回了该消费者的诉请。(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6658号民事判决书)


(二)注意特殊膳食情形的特殊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第2.1条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指的是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GB14880附录C规定了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实务中应注意所审核的食品是否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以及是否涉及GB14880附录C的规定,防止盲目根据GB14880附录A的规定即认定营养强化剂使用范围或使用量不符合使用限制规定。


案例:某营养配方粉无糖(固体饮料),系进口食品。该产品配料表中包含硫酸锰、硫酸铜等配料。该产品标签注明适合人群为60岁以上的老人。某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认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投诉。该部门认为涉案产品属于特殊膳食,并不存在违法情形。该消费者遂以涉案产品违法将硫酸锰、硫酸铜添加至固体饮料中,违反了GB14880关于营养强化剂使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并向法院主张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硫酸锰和硫酸铜作为营养强化剂锰和铜的化合物来源,根据GB14880的规定可以在该标准规定种类的调制乳粉中添加。同时根据该标准规定,该上述两种物质可以添加至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且该产品食品标签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据此法院驳回该消费者的赔偿主张。(参考案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3331号民事判决书)


三、注意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物质的规范标示


GB14880相关问答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部分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核黄素、维生素C、维生素E、柠檬酸钾、β-胡萝卜素、碳酸钙等,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果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则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要求。”


案例1:某进口食品袋鼠精胶囊,该产品配料中显示包括维生素C。根据GB14880的规定,维生素C作为营养强化剂,其添加范围中并不包括该类产品。某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据此将食品经营者诉讼至法院,主张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GB14880的规定,维生素C不可添加至该产品中,但是根据GB2760的相关规定,维生素C还属于食品添加剂。经法院调查,维生素C在涉案食品中添加系为了起到在食品中的抗氧化剂作用。根据GB14880相关问答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其在食品中的添加目的确定物质属性。由于维生素C的添加系为了在食品中起到抗氧化剂的作用,维生素C在涉案食品中系食品添加剂而非营养强化剂。而根据GB2760的规定,维生素C系在各类食品中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因此涉案产品中所添加维生素C的含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该消费者的赔偿主张。(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某西柚薄荷无糖贝它糖,配料表中的配料包括:山梨糖醇、木糖醇、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叶黄素、维生素C、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安赛蜜、柠檬酸、苹果酸、薄荷脑、食用香精、硬脂酸镁。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g克该产品含维生素A120ug。


上述食品配料中,只有β-胡萝卜素系维生素A的化合物来源。如果非此来源生产的维生素A,则该产品涉嫌从其他途径添加。我们通过该产品配料表可以看出,β-胡萝卜素在该食品中系食品添加剂而非营养强化剂。此外,根据GB14880的规定,β-胡萝卜素的许可使用范围中也不包括糖果。因此β-胡萝卜素在该产品中只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而非用作营养强化剂。基于该原因产生的维生素A不能在营养成分表中进行标示。由于该产品系糖果,基于其他原因产生的维生素A也不符合GB14880关于维生素A的使用范围规定。因此上述食品中标示或者采用其他途径添加维生素A的行为均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参考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433号民事判决书)


同样的道理,如果某物质在食品中即作为食品添加剂又作为营养强化剂,则其添加量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标准的规定。关于此种情形下相应的食品标签标示方式,并未见明确规定。但对于食品生产者而言,如果不在食品标签中进行区分,则很容易导致消费者误导,从而引发投诉。基于此种情况,建议食品生产者在此种情况下,在食品营养成分表中对做营养成分和食品添加剂的成分量进行标示。


案例:某维生素C无糖泡腾片(柠檬味)产品,产品类型为固体饮料,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g食品的维生素C含量为5854mg。某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认为该产品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的含量超出了GB14880的规定量的标准,故而对该食品经营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辩称在该产品中,维生素C部分作为食品添加剂,另一部分作为营养强化剂。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为固体饮料,维生素C属于营养强化剂,GB14880关于维生素C在固体饮料中的使用限量为1000mg/kg~2250mg/kg。涉案产品中维生素C的添加量明显超出了该标准之规定。法院认定该产品系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该消费者赔偿主张予以支持。(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577号


四、审核所用营养强化剂的化合物来源是否正确


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中的营养强化剂的化合物来源应当符合GB14880附录B的规定。该附录对大多数营养素而言,均提供了一种以上的化合物来源供生产单位选择。配料表中所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当来自于该附录。

 

 

编排/李九如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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