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离观察英国一起盗窃案件的量刑
宋建宝   2017-07-10
 
 
文/宋建宝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英国,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有罪,那么法官则负责决定适用何种刑罚,也就是量刑。量刑是法官诸多审判活动中最有难度的活动之一。英国的治安法官可以自己裁决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但是,如果被告人的罪行比较严重,超出了治安法官量刑权力的范围,那么,治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给皇家刑事法院。为了规范量刑标准,英格兰和威尔士量刑委员会制定了《量刑指南》,为法官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影响因素提供指导和参考。

前不久,笔者考察了英国伦敦近郊的伊普斯威奇刑事法院,现场观摩了“女王诉大卫·科克尔案”(Regina v.David Cockle)的量刑庭审环节。量刑庭审环节结束后,考察团与该案的主审法官鲁珀特·奥弗伯里先生进行了座谈交流。为如实地反映该案的量刑分析和说理,笔者将该案的量刑判决书进行了编译。需要特别指出,量刑的语境是法官在庭审现场告知被告人量刑依据(包括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及理由,因此行文方式是“我认为……”或“你……”。出于阅读习惯的考虑,笔者做了一定的行文处理。该案主要事实是:被告人大卫·科克尔在梅森先生的土地上发现了一个藏有古钱币的密窖,在未告知有关部门和梅森先生的情况下,将这些钱币出售给了古钱币商沃斯珀先生等人。

量刑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案发时,作为一名具有30多年金属探测经验的在职警察应当知道,被告人自己也承认知道,当发现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物品时,应当遵从一定的法律程序。

设置该法律程序的目的,是要开展调查,以便判断发现物是否属于珍宝。涉案钱币,具有300多年的历史,且来自于一个密窖(或者说两个或更多个密窖),实属珍宝。

2.被告人发现的这些钱币非常稀有。

如果被告人发现这些钱币后报告了其发现,那么,从梅森先生土地中获得的钱币数量将远远超过从萨顿胡地区获得的钱币数量。涉案钱币可以上溯至央格鲁-撒克逊早期,而人们对这一时期了解的相对较少。对于央格鲁-撒克逊时期的钱币来说,任何发现都是非常罕见的。因此,涉案钱币的发现,对于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来说,都具有难以想象的价值。

弗莱彻博士的个人陈述清楚地表明,被告人的欺诈行为对钱币发现地造成了重大且难以恢复的损害。并且,由于被告人未报告其发现的物品及确切的发现地,导致研究钱币发现地环境的绝佳机会就这样丧失了,否则专家可以研究央格鲁-撒克逊早期农村地区的居住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

涉案钱币的发现,属于诺福克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有关知识和信息的缺失对学术界和发现地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3.根据被告人的经验以及被告人向其前警察同事所说的内容,不难看出:

(a)被告人知道其发现了一密窖的钱币,并且这些钱币属于珍宝。

(b)被告人企图规避有关发现古钱币的法律程序以及对这些钱币的分类分级。

(c)被告人企图通过出卖这些钱币而获利,并且确实已经获利。

(d)被告人企图掩盖其欺骗行为。

4.在案发期间,被告人属于在职警察。

作为警察,其主要职责就是预防和侦查犯罪。毫无疑问,被告人严重地滥用了人们对警察职业的信任。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经得到确认,并且因此被开除了公职。被告人虽然最后承认了第一项罪行,但也于事无补了。

5.被告人不仅滥用了人们对警察职业的信任,同时也让金属探测行业人员蒙羞。

他们从事金属探测行业,有的是出于休闲消遣的目的,有的是为了体验发现具有历史意义(偶尔可能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物品时的那种兴奋。土地所有人以及一般社会公众认为金属探测行业人员都出于善意。但是,现在这种信任遭到侵蚀,尤其对涉案钱币发现地来说更是如此。本案受害人梅森先生的个人陈述也证实了这一点。

6.并且,被告人滥用了土地所有人梅森先生的信任。

尽管本案受害人梅森先生的个人陈述颇为宽容,但是,被告人明知负有将有关发现告知梅森先生的责任,而且,根据被告人对其同事所述情况,被告人故意、欺骗性地选择不告诉梅森先生,目的就是为了从出售这些珍宝中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

7.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还不止这些。为了出售这些钱币,被告人还向合法经营的古钱币商沃斯珀先生编造了一套谎言。

8.被告人被逮捕时,并没有承认其欺骗行为。

在2015年11月和2016年1月的两次书面询问中,被告人选择沉默,避而不答任何问题。在被告人不合作的情况下,警方收集了大量的书面陈述,特别是获得了一些钱币学专家和研究中世纪史专家的书面陈述。其中,四位专家在被告人2016年10月7日的辩护陈述送达后提供了个人书面陈述。

9.对于被告人的辩护陈述,被告人在2016年10月坚称:

(a)在一大片土地的不同区域,被告人分别发现了6枚钱币;

(b)被告人从一位有名有姓但现已死亡的个人手里购买了4枚钱币;

(c)被告人的那些警察同事,有的对被告人曾经所说的情况回忆得不够准确,有的则虚构了被告人曾说过企图规避发现珍宝密窖的法律责任;

(d)被告人诚信、公开地出售了这些钱币。

被告人持续不断地实施欺骗行为,警方则不得不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进一步的披露要求,这些都耗费了宝贵的警力。

2017年1月25日,在本案已排庭待审时,被告人基于以下三点承认第一项罪行:

一是被告人在梅森先生的土地上发现了这10枚钱币;二是被告人未将该发现告知梅森先生、可移动文物计划管理局或验尸官;三是被告人分三批将这些钱币出售给了沃斯珀先生。

10.对于被告人承认的第一项罪行(盗窃钱币)来说,判处被告人何种等级的刑罚,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事实后才能做出评判,尤其是要考虑被告人在发现钱币后所实施预谋的程度以及欺骗行为的复杂性。

同时,还要考虑到被告人违反了对警察职责、一般探测人员、梅森先生以及沃斯珀先生的信任,其中对警察职责和梅森先生的信任与责任的违反,尤其严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在预谋和实施两个方面都具有复杂性。这一点可由斯普劳尔先生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应当判处被告人承担较高等级的刑罚,且刑罚应当落入《量刑指南》的A类范围之内。

11.对于被告人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害,首先要考虑盗窃钱币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次要考虑因盗窃钱币行为而造成的其他重大损害。

出于以下原因,本案的损害等级应当落入《量刑指南》的1类:

(a)涉案物品价值较高,超过10000英镑且超过《量刑指南》的2类;

(b)涉案钱币没有全部追回,因此对历史遗产造成一定损害;

(c)对于土地所有人来说,涉案钱币无疑具有重大价值;

(d)根据梅森先生提供的证据,涉案钱币发现地必然会受到那些无良探测人员的侵扰;

(e)正如沃斯珀先生在其受害人个人陈述中所称,他唯一从事的业务已经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他个人声誉带来了不良影响。

12.《量刑指南》中,1A级盗窃行为的量刑起点为3年半监禁。很显然,考虑到涉案钱币的实际价值,该量刑起点应当适当下调。但是,根据本案的上述事实以及计算结果,第一项罪行的量刑起点应当为2年监禁。

13.被告人在2016年一年里持续不断地撒谎、欺骗,尤其是辩护陈述玷污了其他警察以及沃斯珀先生的正直诚实,这构成加重处罚情节并将提高量刑起点。

14.与加重处罚情节相对应的是被告人的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没有前科,具有良好品格;被告人最终认罪,表明一定程度的悔罪;被告人案发时作为一名警察,现已被开除公职;被告人确实存在一些个人问题;对于曾经的一名警察来说,毫无疑问,判处任何刑罚都是难以忍受的;被告人今天对家庭情况以及未来就业前景的陈述。

15.根据《判决前调查报告》,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愚蠢的、激情的、未过脑子的和贪婪的”,并且缓刑机构认为被告人再次犯罪的危险比较低。

虽然被告人告诉缓刑机构,未报告发现珍宝密窖的最初动机,是因为当时被告人的妻子正在索要10000英镑的协议离婚费。但是,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在整个起诉期间都有比较严重的赌博习惯。被告人赌博输掉了近1700英镑,在2015年10月收到沃斯珀先生最后一笔付款后,虽然基本上不亏不赚了,但是,在随后一个月里,被告人又输掉了近2000英镑。因此,不难得出,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的动机纯粹是出于贪婪。

16.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适用监禁刑的范围,判处收监羁押是唯一的选择。

剩下的问题就是,判处监禁后是否可以缓期执行。经评估被告人的罪行和造成的损害,综合考虑从重情节和减轻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承认有罪,考虑到罚当其罪,根据《刑事司法法(2003年)》第153条的规定,对于第一项罪行,判处的最低刑罚是16个月收监羁押。

17.本案不存在可以支持缓期执行的任何事实上或个人方面的特别事由,因此,上述刑罚将立即执行。被告人在执行上述刑期一半之前不得批准释放。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包含了2015年2月1日之后的一段期间,并且刑期少于2年,被告人在获得释放批准后尚须执行12个月的监视。

除了判处收监羁押之外,量刑意见在开头部分还提到了附加令,要求被告人5年内不得从事金属探测活动,不得与土地所有人订立协议在其土地上开展金属探测,撤销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金属探测的协议,不得拥有、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可以用于金属探测的装备等等。
 

 

编排/谢昊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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