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骂法官,究竟对不对?
徐昕   2014-08-07

文/徐昕

来源/微信公众号 诗性正义(lawxuxin)

 

孟勤国教授批评法院的一篇文章引发争论,尤其是法官圈的极度兴奋,只攻一点不计其余。
准确地说,应该称为“批评”,但“骂”,是这些天法官们的说法,姑且延用之。
教授骂法官,可不可以?当然可以,但文章确实需表明代理人身份。
当了代理人,就不能骂法官?恰恰是由于代理人的身份,才更清楚案件的问题所在。
我代理或辩护过几个案件,有时杀法官的心都有了——当然,这只是一种修辞或情绪性语言,旨在描述现实中的司法腐败和不公有多么猖獗!太黑了
所以,对孟教授的文章,一方面要批评其未表明身份,另一方面更要关注案件本身,判决是不是真的错了。
这一点更为关键。教授骂法官,骂得对不对?
希望有关人士提供判决及相关材料,教授、法官都来进行研讨。

 

而据《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说,孟勤国教授的文章当时表明了身份,是编辑时拿掉了。
既已酿成公共事件,《法学评论》似有必要作一公开声明,澄清真相。
回到案件本身进行讨论,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孟勤国教授对法院的批评是否恰当。
希望法官们淡定些,自信些,法官卷入此种事件的对骂,冷嘲热讽,很不合适。
希望教授既批评法官,更要为法官说话,推动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建立。只是,学者冒风险呼吁司法独立,法院又坚决不要,声称司法独立是西方敌对势力的东西。

 

司法独立的一个含义是司法独立于舆论,无论如何批评,我自岿然不动,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批评并不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最近访谈日本法官,问法官如何对待媒体、社交媒体批评司法不公?如何对待法院门口的示威者?他们的回答都是:不介意,这是他们的权利,言论自由的体现。当然,更由于司法独立和公正,法官的公信力完全可以承受社会的批评甚至谩骂,他们根本不在意被批评。

 

附一篇法官的批评文章。
最后声明:我至今不认识孟勤国教授,特此申报利益关系。

——徐昕
2015/8/6草,8/7修改

 


声 明


近几天,因《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刊发了孟勤国教授一篇题为“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一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的文章而引来网上热议,我作为刊物主编特发表如下声明:
1、孟文最初注明了他作为案件代理人的身份,本刊考虑注明身份会可能有碍于读者对文章所讨论问题的理性思考,而陷入情绪化对待,故在编辑时作了技术性删除。
2、本刊用稿方针乃是严格遵循用稿程序及考量文章品质以文取文而非以人取文,虽作者与刊物同属一校,但并末因此而破坏用稿规范。
3、对孟文出现的文字错失问题,本刊承担应该承担的编辑责任。
4、凡属对本刊及孟文的严肃理性批评,本刊持欢迎态度并且会认真对待。总之,若批评不自由,学术无进步。本刊后当戒慎戒惧,努力提升刊物品质,以不负各位同仁之期待!

 

秦前红
《法学评论》主编
2015年8月6日下午

 


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
——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

 

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摘要: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的解剖,显示了三级裁判在举证责任、证据和证据证明力、情理常理上的严重缺陷。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本文紧扣三级裁判摆弄证据的轨迹、还原法官滥用自由心证的思维过程、揭示裁判结果的无理和不公,进而提出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民事案件证据的复杂性极易屏蔽司法不公,这是民事领域极少公开亮相司法不公个案的主要原因。本案作为一个难得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刻认识和切实解决中国的司法不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教授败诉骂法官,说好的节操呢?

作者:庐州判官,法官之家特约撰稿同事

 

2015年8月4日,W大法学院本科课堂,M教授正在课后答疑。
小明:老师,您是我校乃至全国知名的大教授,人品学识皆为我等后辈楷模,向您请教几个问题可以么?
M教授:这个过奖了,我不是什么大教授,不过现在每天仍在坚持学习。有什么问题你问吧,我们共同探讨交流。
小明:老师见多识广,不知您是否听说法院出具过“民事裁判书”这种法律文书么?
M教授:实务中有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决定书等等,应该没有“民事裁判书”这种表述。
小明:学者能否利用自身知识,以及掌握发声平台的优势,可以对法官就具体个案措词激烈的大加责难?
M教授:这个应该要慎重。法官依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应该遭到任何个体的指责、攻击甚至报复,如果其枉法裁判,自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和惩戒措施。
小明:法学论文中,如何避免出现失误?比如在再审案号中,把“民申字”误写成“民审字”这样的低级错误。
M教授:这就要靠编辑细心了,不过主要还是靠作者自己的责任心。我写文章就比较注意,尤其在文章开头特别注意,不会出现这样的笔误。
小明:如果在法学论文写作中,采用“巧言令色”、“位高胆大”、“公然曲解”、“摆弄证据”、“滥用自由心证”、“裁判结果无理和不公”、“荒谬至极”、“荒唐至极”等词语,来形容从中级、高级到最高法院的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这个行为是否妥当?
M教授:当然不是很妥当了。就这个问题,下学期我要专门给你们讲论文写作课。法学论文写作要客观、理性,尽量避免使用过于情绪化的表述,尤其是像我校《法学评论》这样的高端期刊,更要避免此类问题出现。小明啊,你这几个问题问的很好,你是怎么想起问这些的?
小明:在《法学评论》杂志2015年第4期里,我拜读了老师您写的一篇大作,名字叫做《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我提出的以上四个问题,都是从您这篇文章中发现的。
M教授(脸红):哎,这个嘛……
小明:听说老师有时在外面还走走穴,赚点外快?
M教授:嗯,介个嘛……,也是有的,主要是积累些实务经验,这个对教学也有好处。
小明:是这样啊。如果将来我做了法官,老师您会不会在庭上给我上课啊,要是老师代理的案件败诉了,您会不会写文章骂我呢,怪我现在没有好好跟您学自由心证。
M教授(尴尬):这个,这个倒不会,依法行使职权,谁也不会怪你的。
小明:关于您写那篇文章的目的,网上说……
M教授(打断):是为了探讨自由心证问题,希望对司法实践起点指导作用,根本不是为了泄……(突然打住)
小明:但是听网上说,您是这个案件败诉方的代理人噢,是这回事么?
M教授(边走边说):哎……介个嘛,我还有事,先走一步了……

 

 

 

实习编辑/孙金鑫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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