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放
来源/微信公众号 金杜说法(kwm_china)
人类的社会属性是协作,广义的协作包括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及宇宙之间的协作。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在工业革命前后协调社会分工协作的产物。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前的几十万年历史长河里,人类通过技术或技能实现了同野生动物的协作,产生了畜牧业;实现了同气候、季节以及土地的协作,产生了农业。在与知识产权制度近乎同龄的工业革命前后,人类掌握的技术足以能够使人类和远古死去的植物协作,产生了利用煤的蒸汽机工业文明。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后的几个世纪内,人类甚至实现了和远古死去的动物协作,产生了依赖于石油的工业文明。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协作各方的利益平衡。即将到来的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数字创意,重塑文化”,今年的宣传海报也极具创新:是一张打了马赛克的蒙娜丽莎。该海报传达的信息是——数字技术扫除了物质上的障碍,我们可以随意浏览、观赏和分享知识产权人的知识成果。但完全免费并不是协作,知识产权人所面临的挑战——如何确保数字化时代能够继续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乃至实现权利的最大价值从而确保继续创造,成了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
中世纪知识的阶级垄断、铅字时代的信息不对称在数字化时代都荡然无存。知识产权人一方面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控制权挑战:除了有限的法律保护外,被学习或复制成本趋零,信息不再稀缺但有用的信息深深隐藏在浩如烟海的大数据中,而大多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都是为原子世界定制的,它们似乎还不能完全适应比特世界层出不穷的新状况。知识产权本质上又是一种资源,只有进入市场充分运营才能成为资产或者资本,成为真正有价值的财产权。而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资源本身又享受着前所未有的市场运营便利:数字化的互联网、手机等通讯及存储手段已经成为这个世纪同水电燃气铁路公路等一般的基础设施,这张数字化的网将几十亿人甚至天文数字级的不同物件串联起来——知识产权借此逐渐产生了其本身对传统资产的侵入性优势,或许知识产权人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
一、跨界、跨产业、跨纬度
以版权为例,以互联网为媒介的“超级IP”正在形成。受欢迎网络写手的剧本已经以极快的速度、极高的价格脱离传统文字作品的领域,转为影视作品或踏入其他衍生商品领域:这种网络写手尚未开始创作的作品甚至能形成一种“期权”以高价在二级市场交易。传统的著作权能迅速进入市场跨产业演变成品牌(商标权)、衍生纪念品(外观设计专利)等无形资产高附着的业务领域。
以专利为例,一些产业领域的行业巨头(典型的如电信无线通讯领域)已经形成了输出标准专利的能力和趋势,正所谓“一流企业卖标准”。某些地区(如美国)“专利流氓”或“专利蟑螂”(PatentTroll或NPE)利用这些国家专利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之处,跨界(行业)狙击某些产业巨头,往往能通过和解、谈判或诉讼赔偿金获得NPE本身利用其专利获取价值最大化。而另一些垂垂老矣的昔日行业巨头(如诺基亚、柯达等)因为其鼎盛时期留有重要的专利资产储备,成为其他领域行业巨头巨额收购或窥伺的对象。这些昔日行业巨头能否借助知识产权储备跨产业重现昔日光彩还尚未可知。
二、充分利用数字时代的信息基础建设,避免重复无形资产投资
数字化时代的另一个特征是信息不再稀缺,复制成本趋零。而知识产权本身成为合法复制以外的成本,同时它激励了更多的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的诞生。知识产权只有进入市场运营,才能变成资产、资本,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数字化时代,有价值的信息仍然会以用户特化或者行业特化的形式存在,值得知识产权人作为资本或资产目标深挖。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应充分利用无所不在的信息基础建设,避免误入“撞车”发明的投资或可能涉嫌侵权技术的开发及实施。在商标和著作权领域,知识产权人应利用已有的大数据充分评估分析市场,对自身、竞争对手乃至一般第三人的相关商誉或独创性作充分评估以避免权利冲突导致的投资浪费。知识产权制度从立法本质上说不是要创造竞争的重重壁垒,而主要是为科学技术或文化创意划出一条财产性的分界线,了解别人的界限在哪里也就不至于越界作无用功。
3D计算机模拟技术的普及使得知识产权人对无形资产的投资成本大大减少。原本需要大量实验室数据支持的专利申请数据或者草图将被数字时代的计算机模拟技术取代。可以预见,将来计算机模拟技术将深入分子及原子领域,一大批化工及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利技术开发投资将因此获益,其意义不小于用超级计算机模拟核试验产生的大量数据。
三、重新以数字时代的视野审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往往是打击盗版、打击仿制及其他侵权行为。正如本文开头所言,数字技术扫除了物质上的障碍,我们可以随意浏览、观赏和分享知识产权人的知识成果,盗版或者仿制可能铺天盖地,知识产权人应运用什么样的维权策略来适应这个新环境呢?我认为,以维持知识产权人战略上的竞争优势将是重新审视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出发点。
在维权成本高企以及侵权无处不在的时代,知识产权所有人应当做出战略性判断,即:哪些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对象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人现在及未来竞争优势的实质威胁。经专业分析,这些威胁将实质性影响知识产权人市场竞争优势,就有必要优先调动有限的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否则维权措施很有可能落入针对整个互联网世界汪洋大海的境地并可能导致有限的资源“泥牛入海”。同样,这些战略性竞争优势判断也会是跨界跨行业的:在传统电信运营商(如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早几年还彼此竞争短信业务、现今几乎被跨行业的互联网新兴巨头腾讯的微信app击败的时代,如何布局知识产权保护并恰当地提起维权措施,将需要专业和审慎的考量。
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