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云 闯 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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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代理词或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助理成长为主办律师必须掌握的本领。我国《宪法》以及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笔者认为,这一原则也应是评判一份代理词或者法律意见书优劣的标准。在事务所组织的内部培训上,笔者隆重推荐全所律所认真研学曾国藩的《讨粤匪檄》,并从中汲取撰写优秀法律文书的养分。
无论是代理词还是法律意见书,都有一个证立的过程(证明己方观点);同时,律师发表的代理词还存在一个证伪的过程(反驳对方观点)。实际上,无论是证立还是证伪,都应当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因此,从文体上看,法律文书应当归类为议论文。在所有议论文中,火药味最为浓烈的当属驳论;而驳论中火药味最为浓烈的,又当属檄文。因此研究檄文对于律师提高自己的法律文书写作,应当是大有裨益的。笔者阅读过骆宾王《为徐敬业讨武曌檄》、郑成功《讨建虏檄》、曾国藩《讨粤匪檄》等历史上著名的檄文。这些檄文在旗帜鲜明地阐释己方观点的同时,也把对方观点驳斥的体无完肤,加之文采飞扬,堪称檄文中的典范。下面以曾国藩的《讨粤匪檄》作为范例展开分析。
《讨粤匪檄》第一段 以事实为根据
首先以“逆贼”二字发难,对洪杨起义进行定性,指出其时间之久(“于今五年矣”)。紧接着从事实方面历数太平天国暴行,包括如何抢劫财物(“银满五两而不献贼者即行斩首”),如何虐待人民;处死试图逃亡的船户以及砍下不肯解脚的妇女的双足等等。以粤匪之尊烘托其治下三江两湖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这一段,曾国藩“以事实为根据”,通过列举众多事实论证太平天国的残忍残酷,指出太平天国与两湖三江人民为敌,以致“凡有血气者未有闻之而不痛憾者也”。律师在撰写代理词时首先需要对案件本身进行定性。甚至对于案件的定性应该前置到介入案件之时。定性不仅仅反映在确定案由上,还在于确定庭审争议焦点。比如在小股东要求退股的案件中,法官可能将争议焦点仅仅归纳为: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公司回购股权。笔者认为,这样的庭审争议焦点归纳是简单且无实际意义的,这样的庭审焦点与原告诉请能否成立并无本质区别,实际上也根本不能对法庭辩论起到指引作用。笔者曾代理过一起股东请求收购股份纠纷案件,小股东与公司都拿出公司章程,而且多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并不一致。于是笔者建议将庭审争议焦点细化为:1、作为公司内部争议,究竟以哪一份公司章程为准?2、公司营业期限是否届满?3、股东会是否作出决议,实质性改变股东合作基础?
《讨粤匪檄》第二段 归谬法借鉴
曾国藩从历史出发,指出太平天国冠履倒置,破坏社会阶层制度,与全体士大夫为敌。如果太平天国得逞,这就不仅仅是“易姓改元”式的“亡国”,而是“披发左衽,人兽率相食”的“亡天下”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读书人又怎么能“袖手安坐”呢?好一个归谬法!律师在发表代理词的时候不正可以加以借鉴,并按照对方代理人的逻辑进行推演,如果能够得出一个不合常理的结论,不正说明对方代理人的逻辑不攻自破了吗?例如,在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案件中,如果对方以未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反驳,我们可以沿着其逻辑作进一步的推演。若要求债权人审查该担保行为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则意味着债权人至少需要掌握公司股东名单及持股比例,在拿到股东会决议后还要进一步审查每个股东签名的真实性。最后归谬结论是这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不符合商事立法的宗旨!
《讨粤匪檄》第三段 运用解释方法
曾国藩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指出洪杨起义比明末张献忠、李自成有过之而无不及。连张李这样的奸恶之人善且“不犯圣庙,亦祭文昌”,由此可以说明洪杨起义比张李尤甚!更应加大兵,施“天讨”!
《讨粤匪檄》第四段 阐明合法性
曾国藩用“奉天子命”四字阐明其起兵讨贼的合法性。同时,进一步说明其起兵讨贼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纾君父宵旰之勤劳“),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慰孔孟人伦之隐痛”,在礼法时代,儒家经典也是法律渊源。光绪二十六年《变法上谕》中明确指出“夫不变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百万生灵报枉杀之仇,为上下神祇雪被辱之憾”)。三个“维护”,每一位律师都很熟悉。没错,这正是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赋予律师的神圣使命: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讨粤匪檄》第五段 前后呼应
与前文形成很好的呼应。因为第一段已经从事实上历数洪杨起义的暴虐,指出“凡有血气者未有闻之而不痛憾者也”,故而,“倘有血性男子,号召义旅,助我征剿者,本部堂引为心腹,酌给口粮。”因为第二段已经指出读书人“乌可袖手安坐”,故而,“倘有抱道君子,痛天主教之横行中原,赫然奋怒以卫吾道者,本部堂礼之幕府,待以宾师。”紧接着,曾国藩开出了本次起兵的对敌宗旨:首先,立功者受奖励。如果“久陷贼中,自找来归,杀其头目,以城来降”,则“收之帐下,奏受官爵”。其次,胁从者不问。虽然“被胁经年,发长数寸”,只要“临阵弃械,徒手归诚”,则“一概免死,资遣回藉”,不仅免死,还能发给回乡路费。最后,首恶者必办。只要“甘心从逆,抗拒天诛”,则“大兵一压,玉石俱焚”。
《讨粤匪檄》末段 层次分明
稍作谦逊,指出自己“德薄能鲜”,独仗“忠信”二字为行军之本。整篇檄文一气呵成,每段各有侧重,断与段之间递进分明,前后呼应,自属文中上品!
律师在写作司法文书时,也应当层次分明。比如合同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首先分析合同是否有效,然后再分析一方是否违背合同约定,最后再分析违反合同是否存在抗辩事由。因此,司法文书同样存在如何谋篇布局的问题。有时候,笔者会对协办律师的代理词提出批评。如果一篇代理词不能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回应,并在证立己方观点与驳斥对方观点上着墨,则无疑是失败的。
京剧讲究“声断气不断”,书法讲求“笔顿意相连”。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一定是事实概括简明扼要,法条运用准确适当,还需要运用合适的法律解释方法将事实与法律连接起来。这就是笔者一点不成熟的心得感悟,与读者诸君共勉!
附:《讨粤匪檄》
为传檄事:逆贼洪秀全杨秀清称乱以来,于今五年矣。荼毒生灵数百余万,蹂躏州县五千余里,所过之境,船只无论大小,人民无论贫富,一概抢掠罄尽,寸草不留。其掳入贼中者,剥取衣服,搜括银钱,银满五两而不献贼者即行斩首。男子日给米一合,驱之临阵向前,驱之筑城浚濠。妇人日给米一合,驱之登陴守夜,驱之运米挑煤。妇女而不肯解脚者,则立斩其足以示众妇。船户而阴谋逃归者,则倒抬其尸以示众船。粤匪自处于安富尊荣,而视我两湖三江被胁之人曾犬豕牛马之不若。此其残忍残酷,凡有血气者未有闻之而不痛憾者也。
自唐虞三代以来,历世圣人扶持名教,敦叙人伦,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履之不可倒置。粤匪窃外夷之绪,崇天主之教。自其伪君伪相,下逮兵卒贱役,皆以兄弟称之,谓惟天可称父,此外凡民之父皆兄弟也,凡民之母皆姊妹也。农不能自耕以纳赋,而谓田皆天王之田;商不能自买以取息,而谓货皆天王之货;士不能诵孔子之经,而别有所谓耶稣之说、《新约》之书,举中国数千年礼义人伦诗书典则,一旦扫地荡尽。此岂独我大清之变,乃开辟以来名教之奇变,我孔子孟子之所痛哭于九原,凡读书识字者,又乌可袖手安坐,不思一为之所也。
自古生有功德,没则为神,王道治明,神道治幽,虽乱臣贼子穷凶极丑亦往往敬畏神祇。李自成至曲阜不犯圣庙,张献忠至梓潼亦祭文昌。粤匪焚郴州之学官,毁宣圣之木主,十哲两庑,狼藉满地。嗣是所过郡县,先毁庙宇,即忠臣义士如关帝岳王之凛凛,亦皆污其宫室,残其身首。以至佛寺、道院、城隍、社坛,无朝不焚,无像不灭。斯又鬼神所共愤怒,欲一雪此憾于冥冥之中者也。
本部堂奉天子命,统师二万,水陆并进,誓将卧薪尝胆,殄此凶逆,救我被掳之船只,找出被胁之民人。不特纾君父宵旰之勤劳,而且慰孔孟人伦之隐痛。不特为百万生灵报枉杀之仇,而且为上下神祇雪被辱之憾。
是用传檄远近,咸使闻知。倘有血性男子,号召义旅,助我征剿者,本部堂引为心腹,酌给口粮。倘有抱道君子,痛天主教之横行中原,赫然奋怒以卫吾道者,本部堂礼之幕府,待以宾师。倘有仗义仁人,捐银助饷者,千金以内,给予实收部照,千金以上,专摺奏请优叙。倘有久陷贼中,自找来归,杀其头目,以城来降者,本部堂收之帐下,奏受官爵。倘有被胁经年,发长数寸,临阵弃械,徒手归诚者,一概免死,资遣回藉。在昔汉唐元明之末,群盗如毛,皆由主昏政乱,莫能削平。今天子忧勤惕厉,敬天恤民,田不加赋,户不抽丁,以列圣深厚之仁,讨暴虐无赖之贼,无论迟速,终归灭亡,不待智者而明矣。若尔披胁之人,甘心从逆,抗拒天诛,大兵一压,玉石俱焚,亦不能更为分别也。
本部堂德薄能鲜,独仗忠信二字为行军之本,上有日月,下有鬼神,明有浩浩长江之水,幽有前此殉难各忠臣烈士之魂,实鉴吾心,咸听吾言。檄到如律令,无忽!
实习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