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特征及其法律监管
王代勇 王代勇   2017-05-25

 

文/王代勇 海南国民假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随着移动网络技术革新和金融业颠覆式发展,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一种日常生活方式。第三方支付是电子支付中的重要类型。因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引起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注意。有必要对第三方支付的特征及其法律监管做基本了解。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非金融机构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构建具备相应信用能力的交易平台,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提供的相关资金中转服务。在这一过程中,非金融机构仅作为资金流转的通道,不享有资金的所有权。


按照2010年6月14日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2号规定所列的前三类业务是最典型的三类第三方支付业务。


以网络支付举例。在淘宝网(www.taobao.com)购物,消费者选购商品后,不将相应价款直接支付给淘宝商家,而是先支付给支付宝。确认所购商品数量、质量等符合约定后,再发送支付指令由支付宝将相应价款支付给商家。在此过程中,支付宝提供支付中介服务,扮演第三方支付机构角色。


二、第三方支付的基本特征


(一)第三方支付与一般支付


在一般网络交易模式(电商)中,仅存在两方主体,即买方和卖方。买方购买商品后即将相应价款支付给卖方,整个交易即告完成。一般电商的交易模式如下图所示:

 


第三方支付模式与一般电商模式不同,除买方与卖方外,另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中介。支付机构与卖方(商家)和买方(客户)另成立新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交易模式如下图所示:

 


网络交易与线下当面交易不同,买方无法实时核验所购商品的质量,故此时买方对卖方持天然的不信任心理,如此则增加了交易的信用成本,不利于交易的达成。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后,其一方面成为支付中介,另一方面成为信用中介。确定的价款支付和退款规则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买方所担心的“财货两空”问题,为网络交易的达成清除信用障碍。支付宝即很好地在用户和淘宝商家之间扮演了这一角色,有效促进了淘宝网交易的达成。


(二)第三方支付的业务类型


2号规定列举了三类最典型的第三方支付业务:


1、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微信支付(财付通)和支付宝支付是网络支付的典型代表;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如,北京商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商通卡”(北京商业服务业通用积分卡)。需要说明的是,诸如超市等企业发行的仅限在该发行主体营业范围内使用的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如家乐福卡等,非2号文所谓的“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银联的POS收单是最常见的银行卡收单服务(实际由银联下属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该服务)。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和市场上主要的支付机构


(一)支付牌照的发放情况


按照2号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公示情况来看,自2011年5月开始颁发支付牌照以来,目前市场上已经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共计260家。


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与支付机构所受监管日趋严格。2016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连同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不再受理新支付机构的设立申请。


有介于此,目前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均采用并购的方式间接获得支付牌照。由于牌照资源有限,市场需求大于供给,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交易价格水涨船高。据相关网络消息,目前市场上几宗备受关注的支付牌照交易及其价格如下表所示:

 

收购方

支付机构

交易价格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

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

4亿

滴滴(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滴滴”)

北京一九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4.3亿

国美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国美”)

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

5亿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

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13亿元


注:交易价格非单纯支付牌照的交易对价。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牌照不能单独转让,如上交易应以(间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故其交易价格含有被收购方的业务估值部分。


(二)第三方支付的业务发展和相关市场份额


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上支付用户规模已经达到4.55亿人。根据易观(analysys)统计的自2015年第2季度至2016年第2季度的第三方支付市场数据,可以发现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呈较为迅猛的增长趋势。


2015年第2季度至2016年第2季度国内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如下图所示:

 


2015年第2季度至2016年第2季度国内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如下图所示:

 


依照如上统计数据,2015年第2季度,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总计为67634亿;2016年第2季度,交易规模达到了121537亿。短短一年时间,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增幅达到了80%。


从市场交易分额来看,支付宝和财付通(微信支付)占有了第三方支付市场绝大份额,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两家独大的局面。根据易观(analysys)的统计数据,2016年第2季度国内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和移动支付市场的交易份额如下表所示:

 

 


2016年是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关键年份。市场竞争格局已经明朗,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业务优势、盈利方式和规模均变得可以预期。新的支付牌照发放停止,进入该市场的直接通道封闭。同时,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陡然收紧。有支付牌照获取需求的企业只能在现有存量牌照的基础上角力竞争。自此,支付企业并购压力加大,并购案例增加。


由于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客户数量和交易规模都极为巨大,占有客户资源即意味着占有市场风口。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利用其客户资源优势,在支付服务的基础上推出其他金融相关服务服务,如征信服务、保险理财服务等。对此,支付宝即第三方支付市场上一个成功的典型。


四、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


(一)第三方支付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长期以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是一个争论的焦点。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具有银行的性质,对其准确定位将影响监管层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思路。


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性质,划清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的业务范围,确定了支付机构的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并指明了申请成为支付机构的相关条件和程序。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2号),对2号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


2012年9月27日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和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号是中国人民银行分别针对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和网络支付业务制定的两项监管办法,用以落实2号规定的监管精神,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对支付机构和支付业务的监管。该两项办法与2号规定构成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支付业务的监管规范体系。


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会收取用户大量的备付金(预收待付资金)。201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用于规范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活动。该办法第三条明确,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从法律层面而言,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非支付机构所有,仅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备付金银行。由于备付金总量巨大,会产生大量资金沉淀收益(备付金利息)。大部分支付机构都曾将备付金沉淀收益作为重要的收益来源。同时,由于支付机构开立的银行备付金账户多则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客户备付金被分散存放,备付金账户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监管,存在支付机构非法挪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第1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并且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自此,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挪作他用、依靠备付金账户赚取巨额资金沉淀收益的途径正式被监管层封堵。


除此之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针对支付业务还发布了其他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支付业务的监管制度日渐完善起来。自2010年以来,第三方支付相关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如下表所示:

 

序号

实施时间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1

2010.9.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

2010.12.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3

2012.11.1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4

2013.3.7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

中国支付清算协议

5

2013.6.7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6

2016.7.1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7

2017.1.1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如下表格对主要监管规定的重要监管内容做简要梳理:

 

1、《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主要监管内容: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主要监管内容列表

监管范围

监管要求

业务类型

1、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

 

2、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支付机构

1、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2、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议,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管理

 

3、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4、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简历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5、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明确业务规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错争议和投诉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法活动防范处置规则;客户损失划分和赔付规则

 

6、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在服务协议中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支付账户

开立

1、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2、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话支付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功能

1、记录预付交易资余额、记录交易明细信息、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

 

 

2、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分类

Ⅰ类账户

1、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1个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

 

 

 

2、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3、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Ⅱ类账户

1、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3个渠道进行身份信息多重交差验证

 

 

 

2、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

 

 

 

3、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Ⅲ类账户

1、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5个渠道进行身份信息多重交差验证

 

 

 

2、账户余额可用以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

 

 

 

3、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转账限制

1、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同一客户

 

 

2、不对Ⅱ类账户、Ⅲ类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

 

交易验证

验证要素

1、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

 

 

 

2、仅客户本人持有、特有并不可复制的要素,如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3、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交易限额

1、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以上要素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自主约定

 

 

 

2、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以上要素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3、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2、《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主要监管内容: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主要监管内容列表

类型

监管范围

监管要求

记名预付卡

限额

5000元

 

购买

1、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以上,不得使用现金

 

充值

1、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限现金、银行转账充值,不能以信用卡充值

 

 

3、一次性5000以上不能使用现金

 

 

4、现金充值在发卡机构网点进行,单张同日200以下可在自助终端、代理等方式充值

 

使用

1、不得提取现金、不得购买、交换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2、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机构开立的网络账户转移

 

 

3、除缴纳公共事业费、在本机构拓展的实体商户网店使用、向本机构(获得网络支付许可)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中充值(年累计不超过5000)外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

 

挂失

可挂失、可赎回、没有有效期

 

赎回

1、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2、赎回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退回至原购卡银行账户

 

 

3、原银行账户销户,退回至购卡人同名其他银行账户

 

 

4、单卡赎回金额100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不记名预付卡

限额

1000元

 

购买

1、一次性购买10000以上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以上,不得使用现金

 

充值

1、一次性充值10000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限现金、银行转账充值,不能以信用卡充值

 

 

3、一次性5000以上不能使用现金

 

 

4、现金充值在发卡机构网点进行,单张同日200以下可在自助终端、代理等方式充值

 

使用

1、不得提取现金、不得购买、交换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2、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机构开立的网络账户转移

 

 

3、除缴纳公共事业费、在本机构拓展的实体商户网店使用、向本机构(获得网络支付许可)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中充值(年累计不超过5000)外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

 

挂失

不可挂失、不可赎回、有效期不低于3年

 

赎回

1、公共交通领域,单张卡余额100以下的,可赎回

 

 

2、单卡赎回金额100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随着第三方支付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出台,其监管规范体系将逐渐完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开展和相关问题的解决都将有法可依。第三方支付市场将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指引下良性发展、壮大、成熟。第三方支付服务将在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日常消费支付和商业交易更加安全便捷。


(二)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案例


支付机构及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当相关主体未取得支付牌照而实际从事支付业务或者支付机构违反相关监管规定非法开展支付业务时,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甚至进行行政处罚。


“美团支付”案曾是第三方支付领域引起广泛讨论的案件。


在美团早期的模式中,设计了一套账户体系,即“美团钱包”。钱包中显示“账户余额”,用户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或者微信对余额进行充值,还可以对该余额进行提现。


另外,在美团订单的支付方式中,除了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外,还有“美团支付”。“美团支付”在2016年2月左右上线,该方式是用户直接绑定银行卡,通过短信验证后设置基于美团平台的密码,输入密码后直接在银行卡内扣款支付。


根据《美团网》用户协议的相关约定,美团网接受商家委托代商家向用户收取团购价款,用户将团购价款支付给美团网即视为用户已向商家履行了团购合同项下的团购价款支付义务。


2016年2月25日,熊万里律师实名举报美团,认为其在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理由是:美团网的团购、充值购买、优惠买单三项业务中,都需要用户先将钱充值到美团网账号,再由美团网账号支付到商家账号,这实际上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转移,是进行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特别是美团还自建了“美团支付”产品,用户直接绑定银行卡,由短信验证后设置一个基于美团平台的支付密码,直接从卡内扣款进行消费。而从事以上业务须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


据腾讯科技(http://tech.qq.com)相关网络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年初约谈美团并叫停了美团支付。目前,美团的余额账户中,已经取消了充值功能。该余额账户仅接受订单退款,仅能依支付路径原路退回。


据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相关网络报道,针对律师的实名举报,美团网曾解释称:美团网致力于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团购、外卖等业务,支付是完成上述OTO服务的重要环节,美团网没有单独为美团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从美团原有支付模式、账户体系出发,结合其相关解释说明,可以总结出“美团支付”的两个主要问题:


1、误解了“第三方支付”中“第三方”的概念。依据2号文的规定,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收款人、付款人和支付服务提供方属于三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支付服务提供方是相对于收、付款人之外的第三方。美团网虽然没有为美团网平台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支付服务,但是美团网上的商家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即2号规定所指的“收款人”。美团网收取的款项并非其自身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而是美团网上相关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对价。实质而言,美团网为消费者(付款人)和相关商家(收款人)提供了支付服务。而依照2号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供该项服务,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2、违规设立了支付账户。原美团钱包可以充值、支付、提现、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反映交易明细。属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所指的“支付账户”。虽然该办法在2016年7月1日其方实施,法不溯及既往。但该支付账户的存在亦违反了2010年9月1日施行的2号规定有关网络支付的规定。


美团网作为国内知名的大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拥有大量的网络用户。在营业过程中,其账户中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合规的支付模式和账户体系更有利于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也更有利于维护美团网的良好商业声誉。

 

 

编排/童静静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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