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 | 如何快速厘清食安法中各食品类别的法律性质及相互关系
曾立 曾立   2017-08-15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食品类别名称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法律概念。本文从食品安全法律实务的角度分类阐述了实务中常见的食品类别名称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旨在从食品分类的角度发现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常见实务痛点,及时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


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我们可将食品分为普通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普通食品是相对特殊食品而言的,其种类最多同时也是人们日常的主要食物来源。特殊食品包括: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等。


食品安全法并未将新食品原料纳入特殊食品的明确列述范围,但我们从新食品原料的报批流程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不难看出,其与普通食品存在较大不同,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关于特殊食品种类列述中未穷尽列明的食品种类之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此类食品显然属于特殊食品。此外如转基因食品,由于其需要特别审核和风险评估后才能进入食品流域,因此也应当属于特殊食品的范畴。


食品添加剂系用于改善食品品质的物质,使用范围基本包括了所有类型的食品。国家对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进行管理,但同时对其使用又进行了严格限定,因此可以单独作为一类。


一、普通食品的类别范围及实务痛点


我国虽然没有对普通食品设置专门的类别目录,但由于我国对所有食品的生产经营均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我国法律从食品生产许可的角度对普通食品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并同时对相应食品的生产设置了详细的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在上述食品分类中,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其他食品的具体类别不确定外(新食品原料或其他无分类食品一般归入其他食品范畴),其余全部为普通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无法确定拟生产经营的物品是否为普通食品的可以通过查询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及国家关于禁止将某些物品作为食品的立法或公告以明确是否可以从事该类物品的生产经营。这一过程看似简单,由于法条规定及相关公告繁杂、相关文件出自多门,必要时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咨询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可以获得准确的答案。此也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存在的缺陷之一。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实务中有的食品生产者为通过起草专项企业标准在卫生部门备案的方式以达到规避其所生产的所谓食品无法律依据的目的。此种规避方案实际上错误理解了企业标准备案的法律意义(具体可参看本人在无讼阅读发表的《如何认识我国当前的食品标准体系及各标准的效力规则》)。此种操作方式即便完成了标准备案,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所备案的所谓食品不属于普通食品,同样无法摆脱行政处罚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的管理区别及关系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等规定,特殊食品包括: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等。


(一)新食品原料与普通食品的管理区别及关系


新食品原料的前身是新资源食品,其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并未规定。但在2013年10月1日正起式实施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无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经过该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审查通过后成为新食品原料。对于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在《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中的“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规定中指出“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根据上述管理规则,普通食品指的是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无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其生产经营者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审查通过后属于新食品原料。


所谓的传统食用习惯,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传统食用习惯的规定“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因此传统食用习惯是区分新食品原料和普通食品的重要标志。而对传统食品习惯的认定本身也是一项行政认定程序,而非当事人单方举证所能够完成。实务中有些食品虽然已经存在较长历史时期的食用习惯,但是由于未获得相应的食用习惯认定而无法获得认可。这也是当前有些食品虽实际属于食品但长期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的原因之一。例如国家卫计委2017年2月对黑果枸杞的终止新食品原料审查,认定其为具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就属于此种情况。


就普通食品与新食品原料的转化关系而言,新食品原料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的,可以转化为普通食品。注意该程序必须经过依法公告后才能生效。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中而言,积极检索所生产的食品是否属于新食品原料或者是否已经转化为普通食品,对其防范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管理区别及关系


我国对保健食品施行注册制与备案制。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关于注册与备案的规定:1、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实施注册管理。2、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施行备案管理。


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组织生产、销售及广告行为等均以有别于普通食品的方式实施管控。相比而言国家对普通食品的管控则较为简单。


在两者的转化关系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在《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中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中对保健食品原料进行了严格限定。同时进一步明确,除已经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可以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只有通过上述法定程序才能转化为普通食品或新食品原料。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普通食品的管理区别及关系


国家食药总局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对该类食品施行注册管理制。即,国家食药总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上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审批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相对于普通食品而言,生产者生产普通食品只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可组织食品生产,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者必须同时具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资格和该食品的生产许可证书后才能组织生产。其在生产过程中以普通食品为原料的,该普通食品作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一部分在注册登记时将必然接受严格审核。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与普通食品的管理区别及关系


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从原料选用、生产流程、产品标签及生产组织形式等角度都进行了超出普通食品的严格规定(参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食品安全法尤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采取注册登记制,注册时,生产者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相比而言,普通食品适用仅是普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制。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是否采用何种普通食品作为其原料或辅料依据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国家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及食品监管部门的相关公告为准。


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之外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由于不实施注册登记制,缺少监管部门的前置风险审批,该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需要自行检查相关法律风险。而由于相关法律文件较为繁杂而有关部门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违法打击力度一直处于高压态势,该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稍有疏忽将引发较大法律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专业的食品风险评估岗位,对该类食品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日常的评估监测。对于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应当在组织生产前及时咨询食品监管部门。


(五)特殊膳食食品与普通食品的管理区别及关系


婴幼儿配方食品其实属于特殊膳食食品的范畴。但基于婴幼儿主体的特殊性,国家为加强该方面的管理而将其作为单独的食品类别。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之外的特殊膳食食品,食品安全法主要基于适用人群的不同,而对其食品安全标准有不同的规定。这种不同点在理化指标、食品标签的标注等方面与普通食品的差异较为突出。


实务中有些特殊膳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误以为特殊膳食与普通食品存在较大差异,且对一定的特殊人群而生产,因而大肆宣传该类食品的特殊功能及对健康的促进作用。此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不得进行疾病治疗及预防规定的行为。


三、食品添加剂与普通食品、特殊食品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因此食品添加剂属于一种人工合成物质或者天然物质,该物质为改善食品品质而使用。


我国对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进行管理,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颁发的证书也为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在普通食品中按照GB2760的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并不局限于使用在普通食品范围内。只要符合特殊食品的相关规定,其仍然可以在特殊食品中使用。例如食品添加剂在保健食品中的使用规则如下:《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中规定:1、“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2、“对新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结语


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仅应当关注法律在普通食品方面的相关规定及立法进程,同时对于特殊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及立法进程也应当高度关注。其不仅涉及相关法律风险的及时防范,有时还可能涉及极易错过的商机。

 

 

编排/李九如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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