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微信群里发黄片,群主该不该同罪处置?
无讼   2015-12-02

 

近日,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同罪处置”的案件引发舆论关注。

 

案件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经过一段时间,淫秽视频成为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从2015年8月至10月,群成员张某在该群传了121个黄色视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1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在这起案件中,虽然群主没有和发布淫秽信息的群成员合议犯罪,但是二人存在默契,所以认定为共同犯罪。谢、张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广大网友们显然对这个判决不买账,“连坐”、“酷法”的质疑声不绝于耳。如果群主仅仅是不作为而非鼓励,认定犯罪是不是过于严苛?有学者也提出质疑,认为对群主责任的认定必须慎重,不能因为是群主就默认是共同故意。应该有类似这起案件中长时间放任、鼓励的行为,才能够认定共同犯罪。

 

也有学者认为,谢某是群内唯一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他不仅放任且希望张某分享视频,给群内朋友一些“福利”,已经是一种支持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微信群主虽然不是一个网络服务经营者,但是群是他建立的,具有管理的责任。每一个人的互联网行为都会留下痕迹,群主一旦发现群内成员有犯罪行为,应该表态,并将其剔除出群。

 

抛开网络争议,作为法律人的你,是否认为本案被告微信群主谢某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微信群主对群内秩序负有何种义务,涉及哪些责任?怎样认定其主观恶性?网络自由和公共秩序之间的边界何在?快快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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