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本文的价值在于,以经典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来建立法务总监的工作模型,刻画出一名合格的法务总监应具备的关键胜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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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典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对法务总监岗位进行解释,其工作流程模型为:
第一步:法务总监在领导本部门全部人员的基础上(指法务总监的部门管理)
第二步:接受其他部门的信息输入(指企业法律事项转到法务部,如合同审核、尽职调查请求、商业交易要求等)
第三步:与他人相互作用(指法务总监的沟通、协调、确认等)
第四步:通过运用脑力过程(指法务总监的专业管理,如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第五步:输出工作成果(指法务总监的审核意见、法律建议、法律谈判等)
工作模型是法务总监面临的各种约束性条件。在这些约束性前提下完成该工作所需要的个人内在素质与能力,就是法务总监的关键胜任素质。根据经典的人力资源理论,关键胜任素质是决定并区别某个岗位绩效差异的个人特征。一般认为,它包括表象素质和潜在素质两大类。法务总监的关键胜任素质可从表象和潜在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具体指:
第一:从事法务总监工作的强烈愿望
愿望是人类思考和行动的驱动源泉。理论上说,强烈的愿望可以造就一切事情。法务总监是企业法务负责人,管理着企业的全部法律事务。如果缺乏从事法务总监工作的愿望,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要么转行做外部执业律师,要么可能在法务经理、法务主管的职位上停滞而难以得到升迁。
如果没有强烈的想从事法务总监工作的愿望,在职业的选择上就不会走向担任法务总监的道路。
即使已经是一名法务总监,也许会因总是想着职业律师的道路,而不会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法务总监工作上来。
法务经理、法务主管如果缺乏成为法务总监的愿望,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如果没有想从事法务总监工作的强烈愿望,缺少以积极的法务管理心态去做每一件法律事务,仅把手头上的法务工作当成一项任务去完成,那么很难达到法务总监岗位的要求高度,从而很难得到升迁。
因此,从事法务总监工作的强烈愿望,是法务总监岗位胜任素质的根本内在特质,是“冰山”的最底部,是“洋葱”的最内层。
注:在人力资源理论中,关键胜任素质一直存在两种著名的形象说法。一是素质冰山模型。即把关键胜任素质中的行为、知识与技能比喻成浮于水面之上的冰山表面(表象的);而把动机、个性、自我形象、价值观等特质比喻成水面之下的冰山底部(潜在的)。根据自然界的冰山实际情况,水面以下的冰山体积显然比同一冰山水面以上部分的体积要大得多,且深藏不露。二是素质洋葱模型。洋葱的表面是知识与技能,逐层剥下去,依次才是自我形象、价值观、动机、愿望等。洋葱的内部是不易观察的,只有在辨识外在行为,理解其内在原因、驱动力等之后,才得以看到洋葱的全貌。
第二:具备企业法务工作的思维方式
企业法务工作思维,是一种有特殊要求的思维。它是由企业法务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它不同于企业财务思维、企业营销思维。
本人认为,企业法务思维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合法性思维。对于企业欲从事的任何一项商业事项,首先要判断是否合法。如一个企业事项,是建立在不合法的基础上,那么尽管表述再完美、用语再精确,其中的法务工作也是不称职的。
二是风险思维。企业经营从投资某个项目,采购某套设备到销售某项产品,无时不刻不在面对风险。对于投资、采购、销售等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事项,法务总监必须有风险意识。通常,业务部门以某事项按计划进行,企业将获利多少的思维方式推动事项进展。但企业法务工作的思维方式正好相反。企业法务人员往往会事先设想如果该事项未按预期进展下去、如果交易对方违反约定、如果交易环境发生变化,届时怎么办?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企业法务人员必须予以全盘考虑,并将相关的应对措施反映到出具的法律意见当中,有时甚至应提出不建议进行该项交易的方案。
三是证据思维。证据思维是法律工作独有的思维。证据思维对应的是对行为的书面记录。记录的目的在于必要时,能还事件的本来面貌。在处理争议或诉讼时,有充分的记录对于解决纠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证据思维应作为法务人员的重要思维方式之一。
另外,法律工作中特有的思维方式——程序思维,是否应属于法务人员的特有思维方式之一呢?我认为,它是司法裁判时运用到的,除非企业法务人员主持内部调解或申诉,否则对于企业法务人员日常工作并不是特别需要。当然,它是企业法务人员参与诉讼或仲裁时,所必须运用的思考方式。
第三、拥有法务总监工作的特有技能
法务工作技能是可被观察到的外在行为表现。基于法务工作的特性,法务总监工作的核心技能应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梳理交易流程,洞悉交易本质的技能。任何一项企业的法律事务,都是以某项特定的商业交易为基础。每项商业交易,都可以看作成买方和卖方在一定的交易结构下,随着空间和时间的推移,交换某种约定的经济利益的过程。交易的本质,决定了交易一方应采取怎样的行动以及用什么方式控制风险,以达到双方交易的目的。因此,法务总监作为风险控制的主导者,必须熟悉涉及事项的交易本质。洞悉交易本质,有利于法务总监站在企业高层的角度,对交易可能涉及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避、降低或排除。
二是,倾听式沟通的技能。法务工作的特点要求必须有高超的沟通技能,特别是倾听式沟通技巧。法务工作的本质是将法律制度、规则运用于协议、方案、交易当中。这种运用要求法务总监必须是在充分了解企业其他部门的真实需求的基础之上开展工作。充分理解其他部门的意图,离不开倾听,离不开沟通。
三是,说服他人技能。通过运用法律知识与技能,法务总监将企业面临的某项交易转变为一个风险可控制的交易结构。转变后的交易结构可能改变业务承办部门初步设计的交易流程,也可能在原交易流程上增加了控制环节。这给业务部门在与交易对方谈判时增加了难度,可能遭到业务部门对交易结构调整的抵制。这就需要有效的说服他人的技能。
四是,快速学习技能。法务总监的工作是在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基础上,进行法律条款设计与安排的。其他部门的工作涉及各种背景知识、专业知识,要在短时间内理解,而且能出具法律意见,则必须有快速学习的能力。
第四、具备企业法务工作的系统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务总监工作的基础。知识由显性的专业知识和隐性的经验知识组成。显性的专业知识是法务总监的必备知识。它又包括体系性的法律知识和综合性的其他专业知识,如财务、管理、行业和管理等领域内的知识。
隐性的经验知识是由法务总监自己积累以及藉由他人经验领悟到的知识。经验对于法务总监来说,有时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和综合性专业知识,是法务总监胜任岗位职责的关键素质要求之一。
实习编辑/梁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