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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排名不分先后)
扩展法,是指审查人员在审查合同时不拘泥于合同本身的条款设置,不仅仅从规则规定的视角去分析当事人面临的风险,就事论事地制定防范策略,而是应综合合同签订时的商业背景、社会环境、法环境、交易对手的状态等因素,综合分析当事人面临的及潜在的风险,并以此设置匹配的应对措施。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当事人开展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
一般而言,当事人不会为了签订合同而签订合同实践中存在为签订合同而签订合同的现象,但这并非常态。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现期待的经济利益或人格利益,但合同利益的实现并不完全取决于合同本身,而是取决于当事人设计的盈利模式。评价盈利模式是否适当不能脱离整体的商业环境,而应作为盈利模式实现的手段之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无疑也会受到经济背景、商业环境等因素影响。商业环境是指市场活跃度、市场供需平衡度、市场监管水平、税率、贪腐程度、交易便利等。商业环境包括社会环境、生产环境、经济环境和全球环境等。
合同管理常见风险点与应对策略归纳总结(点击标题阅读)
发布时间:2017.1.3
文/丁秋萍
文章节选:
目前企业对合同的管理流程实行的大多数是一种“静态”管理,更多地是由各业务部门将所需审查的合同提交给法务部门(法律顾问),再由律师或法务部门“主动切入”完成对送审合同的审查动作即止。但合同管理绝不只是合同审查,也不仅仅是法务部门或律师的事情。实际上,合同的履行主体是各相关业务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最终也是为业务部门服务的。以一份太阳能硅片采购合同为例,采购哪种规格类型、质量标准的硅片、采购多少数量以及要求对方什么时候安排到货的信息反馈责任主体是生产计划部门;选择好合作供应商,跟踪后续的履约情况则是采购部的责任;起草或审查相关合同,规范其中的法律风险,参与相关合同谈判是法务部门、法律顾问的责任;代表企业对到货的硅片进行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质检部门的责任等等。
由此可见,合同审查只是合同管理中的一环。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6号---合同管理》(财会[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解读,合同管理可以分为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两个阶段。合同订立阶段包括合同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拟定、合同签署等环节,合同履行阶段包括包括合同履行、合同补充和变更,合同结算等。现笔者先以合同订立阶段和履行为主线,梳理各个阶段的风险点及应对策略,再着重从合同审查这一环节,梳理并总结一些常规合同的风险点。
1.一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交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但该当事人在原审中胜诉,后续程序中其逾期提交的证据符合“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规定,该证据能够反映本案相关事实的,应予采纳。
2.私自录音证据的取得并未侵害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该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
3.“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私自录音系在公共场所录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且与案件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
(注:上述裁判要旨系编者根据生效判决理由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读者可根据下文判例对照参考。)
——张文武与陈志雄合同纠纷案
白天的时候,太阳高照,久违的阳光洒落在办公桌厚厚的一堆卷宗上,在这寒冬中,冰冷的空气开始有了温度。到了此刻的深夜,站在家里的阳台,冷风刺骨,寒气逼人。这种变化,好像一天之中,连续经历夏冬。
过了零点,迎来新的一天。把桌上摆放的日历翻至2016年的倒数最后一天,突然思绪万千,有感于一些人和事。是故,在这一刻,敲击键盘,记录下些许文字,仅以此纪念我的2016年。
即将过去的一年,对我而言,经历过为了梦想视死如归,经历过举步维艰、信心动摇,再到重获信心、再次启程。
我想,无论曾经的雄心壮志也好,彷徨、不知所措也罢,到最后都汇聚成了一股强大的能量:无所畏惧。
2016年已随风远去,人生中再不会经历由这4个数字组成的年份。英国脱欧、里约奥运、川普当选…这并不是安静的一年,但这些国内外大事,与你我又相干几何?真正刻骨铭心的还是那些亲历并产生直接影响的事,借夜聊会这个平台,尝试用文字和大家交流,不妥之处,多多指正。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内容比较适合那些初入律界的前法官或有转行之心的在职法官,已过该阶段的“前法官律师”或对此无兴趣的朋友可果断略过。
媒体常将国家的五年计划的首年称为“开局”之年,2016年与我而言也是这样一个年份。上交陪伴自己数年的公务证、法袍及徽章后,我正式离开工作六年的法院。法院是我走上社会后的第一个工作单位,在法院挥洒人生中最美好的六年并得以成长,对老东家,我心中充满感恩之情(绝非套话)。
纵然讲不出再见,我依然坚实迈出了离职这一步。每个离职法官都各有缘由,与我而言是各种因素交汇的结果(家庭、心愿等等)。法官离职已不是新闻,有再考公务员的,去当法务的,主流去向仍是进入律师行业。但虽名为法律共同体,但实则“隔行如隔山”,二者工作风格、方式、内容有天壤之别。法官出道律师,坚持下来出头的大有人在,但扛不住出局的人亦有,对于那些还在体制内观望的法官而言,迈出这一步还是慎重为好,一定要有充足的思想准备,需要一点勇气(我交流过的离职法官在谈到离职时无一不用了“下了决心”、“狠心”类似字眼,当然,这是针对离职当律师而言,继续考碗不再此列)。
如正式离职,那已无退路,即将驶入“深水区”,你能做的就是义无反顾,勇往直前。法官当律师,自有其优势,但如何顺利实现转变,从法官成为一名“好律师”,值得每一名前法官好好思考,要知道,前方绝非鲜花满地、平荡坦途。去年离职至今,结合实际、观察及和朋友的交流,我给自己定了十五字的方针:转心态、换思路、学先进、傍大款、走正道。需要指出的是,这“十五字经”的后三句源自万通地产的冯仑先生,非我首发原创,因与我实际契合,心有戚戚,觉得很有指导作用,遂借用。下文对这五个三字句逐句拆解。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可以建议参考以下做法:
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时,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1.总则
1.1 为了规范团队律师的文书写作习惯,强化文书写作流程,提升文书写作效能,特制定本指引。
1.2 团队律师在进行文书写作前,必须先行依本指引进行文书策划,然后依据策划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写作。
1.3 文书策划以影响受众决策为目标。通过文书策划使团队对外出具的文书更能服务于影响受众决策。
1.4 文书策划应当按如下流程进行:
1)确定作者的写作目标;
2)确定受众(读者);
3)确定受众需求;
4)设计满足受众需求的方案;
5)设计表达方案,使受众通过阅读作出文书中设计的方案能够满足其需求的判断。
通过上述各地的规定以及三个案例的对比,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区分挂靠与内部承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隶属关系上
在内部承包的人员通常与企业间有劳动关系,两则是隶属关系,企业会对内部的承包团队履行管理职责;而挂靠则是双方仅仅存在资质的借用关系,被挂靠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进行任何管理,两者没有隶属关系。从证据上看,可以从人员聘用合同、社保缴纳、办公场所是否分离等方面进行判断。
第二,财务、技术等的支持上
内部承包在财务、技术、账目上并不与企业完全脱钩,仍属于企业内部的日常经营的一部分,企业是会提供支持的;而挂靠财务上是明确分开的,被挂靠企业只收取管理费,所有人员、技术、财务等等都是挂靠者自行处理,一句话概括:被挂靠者只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挂靠者只缴纳管理费,其他工程的施工、财务等等方面全部由挂靠者自行决定。在证据上可以从工程款流向情况,财务账目的处理方式、人员的管理方式上进行分析认定。
第三、风险的承担的分配
内部承包作为一种企业管理模式,风险不会仅仅由内部施工团队承担,整个工程的风险仍然在企业身上,内部承包并不改变这一属性;而挂靠关系中必然会明确被挂靠者只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一定不会承担风险的,风险是由挂靠者自己承担。证据上,风险的承担首先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从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进行判断。
法律服务业的互联网+的上半场结束了吗?
我1994年上大学开始学习法律,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中间考取法大民法专业研究生,三年后留在北京又继续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如果说这二十多年一直在坚持做了一件事情的话,那就是法律:一直在研习法律,一直在实践法律,一直在思考法律。这法律,既包括有字的纸上之法律(law in papers),也包括无字的活的法律(law in action)。这份职业我们把它叫做律师。律师当然首先是一个职业,更是一种比较强调专业精神的法律服务行业。大前研一说过,专业精神就是“控制自己的情感、理性行动,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较强的理念,以客户为第一位,具有无穷的好奇心和永无止境的进取心,严格遵守纪律”,这句话对律师业的专业内涵和服务本性实际上都非常贴合。
在我开始做律师那会,互联网还处于萌芽的状态,整个律师业还处于前互联网时代,根本看不清互联网对律师业有多大影响,而今天已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在我们法律服务业还没有完全苏醒过来的时候,大佬们就喊,互联网的上半场(也就是“连接”)已经结束了,下半场是AI,也就是人工智能。上半场的“连接”是什么呢?比如京东、淘宝构建的人和商品的连接,微信构建的人和人的连接,百度构建的人和信息的连接,滴滴构建的人和交通工具的连接等等,能想到人与外物的连接似乎都连接完了,只剩下万物互联(Internet of Everything)。很多法律从业人士听了“上半场已结束”的话很是诚惶诚恐,感觉还都没有进入互联网怎么上半场就结束了,那专业服务下半场还要不要,很有种被抛弃或被淘汰的感觉。但在我看来,所谓“上半场已结束”可能只是针对前面几种普通的互联网行业,特别是商品和知识含量低或标准化程度高的服务业或信息业,而对于法律服务业,尤其是中高端法律服务业,互联网+的上半场可能才刚刚开始。
我的理解是,法律服务业由于其高知识性、高度非标准化以及依赖于人际沟通的特性决定了其可能是最后一批全面互联网化的行业。所以有所谓现在热炒的法律人工智能AI将彻底导致大型律所或律师职业消亡以及职业律师转向纯粹个人执业的说法我觉得为时尚早。相反我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大型的律所以及职业律师不仅不会失业和消亡,反而会更加兴盛和忙碌。
法务管理类:
1.《公司法律部》:巴斯里、卡根,法律出版社,2010年。
2.《公司法务部:揭开公司法务面纱》:陶光辉,法律出版社,2016年。
3.《公司法务管理概论》:黄胜忠、健君,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
4.《公司法务》(第1、2辑):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
5.《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一、二、三辑):叶小忠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2015年。
6.《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萨斯坎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7.《律师事务所管理》:奥尔特曼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8.《跨越律师执业思维·方法·规划》:华滨,法律出版社,2015年。
9.《律师之道》(第2版):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10.《律师事务所管理导论》:马内尼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
11.《留住好律师:律师创建满意职业制胜战略》:沃格特,法律出版社,2005年。
12.《生存与尊严:律师定位与展业方法》:马贺安,法律出版社,2016年。
13.《法律职业的精神》,罗伯特著,王俊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