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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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融资方式,在银行、信托、担保等业务当中被越来越广泛的采用,也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实体资产不足且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会计学上的概念,物权法虽然将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之一,但并未明确法律意义上应收账款的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应收账款定义为:“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上述定义,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至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存在基础交易。应收账款是基于债权人通过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基础交易而产生的。(2)包括应收账款本身及其未来产生的收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质押既可以是现有应收账款的质押也可以是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比如上面提到的“收费权”,其在质押时实际上债权债务关系还未发生,实质就是未来会发生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主要在于应收账款的不确定性。

 

1、坏账风险。应收账款未必能如期、足额收回。

2、抵销权、抗辩权风险。如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双方互负债务,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可能会行使抵销权而使应收账款归于消灭。而债务人亦有可能在质权实现时依据抗辩事由提出抗辩使得质权无法顺利实现。

3、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可能是虚构的,不存在基础交易。

4、应收账款是基于基础交易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关系可能会基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动甚至灭失。


针对1和3所述风险,质权人在设立质权时应着重何时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要求质押人提供债权的载体合同、相关行政部分审批文件以及发票、货运单等票据,并向债务人核实,同时应评估该笔应收账款的质量,即债务人的资信情况。


针对2所述风险,质权人在审核应收账款时不应拘泥于该笔应收账款本身,而应该关注质押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分析有无行使抵销权、引发抗辩之可能,可要求质押人承诺该笔应收账款不会发生抵销、抗辩事由并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应收账款之基础合同尚未签订,可要求质押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不行使抵销权。


针对4所述风险,应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深入审核,事前分析其发生变动甚至灭失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作为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应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对于这样的风险,质权人可以事先了解质押人产品的合格率、有无发生过质量问题以及发生质量问题的概率等情况来设定合适的质押率并约定补救措施。


风险可以防范但不可能完全消除,为了能及时应对所发生的风险,质权人还应对应收账款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两个问题


1、应收账款质押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


应收账款的本质是债权,债权的转让是需要通知债务人方对债务人生效的,那么债权的质押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且应收账款质押因为要登记方有效设立,而登记又有公示作用,似乎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也应该知晓应收账款已经质押这一事实。然而,目前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并不完善,其公示效力极其有限,如果不通知债务人,正常情况下债务人很难有途径知晓。从质权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如果债务人不了解应收账款质押事实而向质押人进行清偿,由于该笔款项已经进入质押人的控制范围,质权人很难去追索。因此,为确保质权人之利益,应该通知债务人,并且应在质押合同内约定如果债务人在质押期间内清偿债务应进行提存或约定共管账户。


2、应收账款基础合同被质押人解除,质权人是否就质押人解除合同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赔偿请求等债务拥有质权?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基础合同被解除,那么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终止,所质押的应收账款也就不存在了。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标的、质押标的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即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那么应收账款灭失是否也能适用物上代位性的规定呢?“物上代位性”中的“物”是否包括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其中采用的是“担保财产”的表述,并不局限于拥有实体的物,因此应收账款等财产性权利适用“物上代位性”,质权人有权就质押人从债务人处所得赔偿优先受偿。


如果是债务人依法解除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由于该种解除是合法的,甚至于质押人还要向其赔偿损失,此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物上代位性这一问题,而是应收账款质押本身所蕴含的风险。面对这种风险,加强应收账款的审核和监管是必要的,如发现应收帐款基础合同有被解除、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可能,质权人应及时要求质押人提供其他担保。

 

 

编排/李九如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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