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可训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法律读库
幽默( humor)一词原属泊来品,虽为音译,但也颇能达意传神。按照译者林语堂博士的说法:幽为幽隐(有含藏不露之意),默为默会(有悠然心会之意),幽默愈幽愈默而愈妙。幽默是对人生困境的超越,让我们的生活善而有趣。法律则使我们免于丛林法则的支配,过正义而有序的生活。
一、法律与幽默:两种人生艺术
1、两者均为语言文字的艺术。法律追求贴近生活的法律真实,其语言讲究简洁精当,文义射程有限,力避歧义而符合常识,贵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唯其如此,法律才能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使社会生活井然有序。幽默追求高于生活的艺术真实,其文义射程无远弗届,迂回含蓄。一方面,幽默看似荒诞,是不真实、不可能或不讲理的,或无中生有,空穴来风(如“七窍生烟”,“脑洞大开”),或言过其实,夸大其辞(如“我等得花儿都谢了”,“我愁得假发都白了”),或正话反说,直话歪说(如调侃恋人“提升自我,我比你有空间;选择另一半,你比我有眼光”),或利用歧义,由此及彼(如“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借助比喻、夸张、双关等修辞手法,发弦外之音,表言外之意。可见,幽默追求的意境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而此处之“理”,殆非常理,更近歪理。正所谓:“理儿不歪,笑话不来”。幽默不需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原为无稽之谈,但却貌似有理,不按常理出牌,仍能自圆其说。幽默是从意想不到的角度送出的温柔一刀,令人在正常预期落空后感受离奇之谐趣,进而引起深刻之反思。
另一方面,幽默又是真实的。幽默既存在于现实世界,也存在于想象世界。幽默之所以荒诞不经而出人意表,是因为其诉诸生活中作为非常态的小概率事件,甚至求诸只存在于虚构中的不可能之事。特别在以谬制谬的场合下,幽默更可以是荒谬的。但幽默能从荒诞中揭示理智,以反常的方法揭示常识的可贵,在造成不协调以引起滑稽感与诙谐感的同时,以标记“此路不通”的方式反向指示对比例与和谐的追求。正因幽默贵能打破惯常思维的束缚,无忌的孩童口中总能道出令成人忍俊不禁的童趣妙语。
2、两者均为说服人心的艺术。服人有压服、说服和悦服三种,法律与幽默均志在说服人心,但法律偏于压服,幽默着重悦服。马克·吐温说:“人类唯一有效的武器是幽默”,幽默的钥匙可以开启严肃的心扉。幽默的最大功能是使人发笑,而“笑是力量的亲兄弟”,轻松一笑之后,多余的心理能量也便得以释放。笑是预期落空时由势能转化成的一种动能,心理落差越大,笑料就越足。幽默愈幽隐,愈荒诞,则愈偏离预期之常轨。偏离之初,人自不免惊异;惊异之余,又觉其中不无合理性,而难免惊奇;思忖回味之下,复有所得,乃不觉惊喜,故有笑之产生。幽默与人的心智完善程度成正比,内心越强大活泼,经验和知识的储备越丰富全面,生成幽默的可能性也越大。幽默又与人的利害关联程度成反比,对于利益攸关者而言,预期落空未必是一件令人愉悦之事。一旦多余的心理能量向负面转化,就可能演化为打击报复乃至杀人放火。可见,幽默是一种传播正能量的非常规武器,以反常之善使人发笑。相对而言,反常之恶令人生厌,反常之愚昧让人哭笑不得。笑的生成机制是物理的,但从效果上说却是化学的。如果说法律是情感、理性和强力的统一,则幽默是情趣、智慧和魅力的统一。
通过对人心的征服,两者都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法律的调节受制于特定的时空条件,呈单一定向型,致力于修复被扭曲的社会关系。幽默的调节则可超越当下的时空限制,呈多维发散性,借助想象力将本已扭曲的社会关系作放缩或转化处理,将事物置于放大镜、望远镜或哈哈镜下观察,更易窥见其中的不合理及可笑之处,进而收“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法律是正,幽默是奇,“以正取,以奇胜”。要说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际和谐,运用幽默有时能收法律达不到的效果。智者苏格拉底就精于此道,在被悍妇泼成落汤鸡之际,他仍不忘淡定地来一句“响雷之后必有大雨”,从而瞬间消弭争端及尴尬于无形。又有上海地铁上的两位美丽女性,曾经高扬反性骚扰的旗帜“我可以骚,你不能扰”。此一表达将惯常连用的“骚扰”两字拆解并赋予其新的含义,从而在原意与新义间形成明显的反差,这一反差有力冲击了我们固有的思维模式,并引发我们对该问题的深度反思。不难看出,幽默的表达更加入耳入心,更富于冲击力和感染力。幽默体现的是一种软实力和巧实力,只要运用得当,可以对法律的强制力起补充作用。
3、两者均为达致幸福的艺术。法律赋予人以幸福追求权,幽默使人感觉快乐和幸福,两者殊途而同归。法律与幽默形式相异。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受制于客观规律,当切合实际,四平八稳,一碗水端平。幽默是一种精神游戏,可剑走偏锋,另辟蹊径,随心所欲,异想天开。法律诉诸人的避苦本性,惩奸罚恶以儆效尤。幽默诉诸人的趋乐本性,彰美扬善传播友爱。法律体现社会的基本共识,但也兼顾个案的特殊性,不简单化搞“一刀切”。幽默体现个性,却旨在激起心灵的共鸣。法律严肃,但不失游戏人生的底色。幽默放松,却外谐内庄、寓庄于谐。幽默不是对生活不认真,而是不与生活较真。法律偏好秩序,各安其位,稳中求变重守成,平平淡淡才是真。幽默颠覆秩序,不落俗套,破中有立求创新,语不惊人死不休。法律重比例原则,手段与目的相一致,中规中矩恰与其分。幽默多不合比例,苍蝇拍打苍蝇平淡无味,“高射炮打苍蝇”才新奇有趣。不过,幽默可不合比例却不可无分寸,不讲时机与尺度、不分对象和场合的幽默是送给秃者的梳子、抛向盲人的媚眼。法律入世,其要素不外乎逻辑与经验。幽默超脱,总要挣脱常规逻辑和刻板现实的束缚。幽默是换一种视角看世界,是人在洞察自身之渺小与现实之无奈以后兀自欣然面对的豁达,是适时跳出自身三尺开外,对小心翼翼地专注于走生活钢丝的自我的反躬自笑。这种笑,很难说不是带泪的笑。能够有这种带泪的笑的人,必能对自己及与自己处境相仿之同胞的命运有同情的关切,也必能以乐观知命的态度与自己也与世界达成和解。泪是同情和悲悯,笑是理解和包容。懂得幽默的人更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只因他懂得拉开距离来远观自身,故而易见一己的渺小与不堪。独裁者是不苟言笑的,因为他被自以为主宰一切的自我膨胀感所蒙蔽,看不到自己言行的滑稽可笑之处。他是忘记了康德的教诲:“世上无人像其自以为是的那么重要。”正因为独裁者的不能自嘲,专制社会中的灰色幽默倒往往是最多的。
法律与幽默旨趣相通。两者都追求真善美,法律是因真善而见其美,幽默是于美中见其真善。“幽默的目的是审美”,但又常能透过现象看本质,一句谐语破天机(如称大炮为“一种校正国家边界的仪器”,外交是“一种为自己国家利益而说谎的爱国主义艺术”)。两者都追求正义,法律是严谨务实的理性正义,幽默是不拘一格的诗性正义。法律重“不同事物不同对待”甚于“相同事物同等对待”,理性多于感性。 相比之下,幽默更善于发掘不同事物中的共性,总能从看似无关的东西当中觅到相似之处(如从“演说”与“女人的迷你裙”中挖掘出“越短越好”的共性),这种超脱的立场与发散性思维,已有“齐万物”的道家意蕴。当然,幽默中也不乏将“不同事情不同对待”的理性(如“热吻难终日,饭得天天吃”),但多为大无化之的概括,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理性区分。幽默往往从大处着眼,并不透过显微镜来辨析事物间的毫厘之差,故其感性多于理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幽默也是天生的平等派,给弱者以俾倪豪强的精神优势。矮又何妨?天塌下来,有高个子撑着。胖又怎样?一个胖子让座,三个瘦子受益。穷又如何?还没穷到只剩下钱呢……幽默也使强者更富于人情味和亲和力,从而迅速拉近与他人的距离。
二、法律中的幽默
幽默是一种表达方式,弗洛伊德视幽默为“人类发泄自己被压抑欲望的途径”。幽默表达是无意识的意识化,和做梦一样是不可抑制的。对于幽默,法律不仅应该适度容忍,甚至还能善加利用。比方说,对政要的滑稽模仿,就不失为一种展示亲民形象、吸引公众眼球的宣传利器,若将之定性为侮辱人格,那就太没幽默感了。法律对待幽默的大原则应是“谑而不虐”:可以调侃,但不得伤害;可以打法律的擦边球,但不得出界。如“男人没一个好东西”,“无官不贪、无商不奸”等,固然有“一杆子打翻一船人”的偏激,但打击面广而力量分散,难以造成实际损害,若将此种表达所致之弊与保护言论自由之利两相权衡,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故法律大可一笑置之。
法律中不无温情脉脉的玫瑰色幽默。“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广告,明显违背常理,虽作“虚假宣传”,却不致“引人误解”,不可信而可笑,不合理却合法。“鸡不可失”等搭成语便车的行为也并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因为语言本身不属于被垄断的对象,除非附着于商品之上,特定化为商标或商号。你心仪的她要是对你说:“如果太阳打西边出来,我就嫁给你”,或者“等到20016年,我就嫁给你”,你可千万别忽略前半句而徒致空欢喜。从形式上看,她的婚约属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但因其所附条件或期限之不可能,该民事行为依法自然无法成立。事实上,她虽表面上同意出嫁,但潜台词却无疑是“死也不嫁”,表意之言与言外之意相映成趣,产生令人哑然失笑的幽默效果。实际上,幽默是一种“欺骗术”,是善意的欺骗与真实的谎言,如魔法一般,能在瞬间点亮黯淡的人生。像“一日不见,如隔三秋”,“爱你一万年”之类爱人痴语,虽属姑妄言之,姑妄听之,却堪称不可或缺的爱情甜蜜剂。如果你在说谎,我不知道你在说谎,则你有欺诈之嫌,可能后果很严重;如果你在说谎,我知道你在说谎,你也知道我知道你在说谎,则此时之说谎实为调侃,可以心照不宣,一笑解颐。
真理与谬误之间,仅有一步之遥。如果故意利用语言的歧义误导他人以谋私益,就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产生令人齿冷的黑色幽默。如曾许诺守城者 “投降,就不流血”的攻城者,一俟对方投降即将其活埋;又如“天价虾事件”中的店家,将一般消费者理解的38元一盘的虾曲解为38元一只……遭遇此类“被幽默”,我们只怕难觉其中幽默而只觉其人腹黑。毕竟,幽默是与善良为伴的。
那么,透过语言的重重迷雾,法律究竟如何解读幽默文本呢?法律应对文本应作通常而合理的解释,以探寻言语背后的真实意思。前述“20016年出嫁”的婚约在法律上是不可执行的,因为女子的真意显然是不嫁。但如果欠条上写明“20016年还款”,恐怕就得另当别论。不管是由于笔误还是设局,对此的合理解释只能是,当事人商定于2016年而非20016年还款,否则写欠条本身就失去了意义。欲辨不同表达的个中真意,端赖法官之经验与智慧。另据《魔鬼辞典》记载,在英国的一个法庭上,一个名叫霍姆的男人受到传讯,起因是他诽谤邻居犯有杀人罪。霍姆的原话是:“托马斯先生曾用菜刀在他的厨师的脑袋中间砍了一刀,结果厨师的脑袋一半搭在这边肩上,一半搭在那边肩上。”法庭最后判决霍姆的诽谤罪不成立,他被无罪释放了。学识渊博的法官们认为,霍姆根本没有诽谤,因为他实际上没有指控托马斯先生犯有杀人罪。从霍姆先生的话中,我们不能得出厨师已死的结论。说白了,霍姆先生只是开了个天大的玩笑而已。
如果对文本不作通常而合理的解释,则法律解释本身亦将流于滑稽可笑。假设法律规定“不得随地吐痰”,则在解释上自应作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将比吐痰更恶劣的类似行为也纳入禁止之列。如果有人认为,随地吐痰虽于法有悖,却不妨随墙壁或随天花板吐痰,或随地吐漱口水吐口香糖,这种解释显然有悖常理而荒唐可笑。这就好比老百姓连饭都吃不上了,万岁爷还要萌萌地问:“何不食肉糜?”常识缺失到了让人哭笑不得的程度。至于“母亲和妻子同时落水先救谁?”,这本是一个不无幽默的脑筋急转弯,“先救近的”堪称以虚应实的标准答案。但“母亲和女友同在火海先救谁?”却有所不同。在出题人的脑中,想必存有一个关于亲疏远近的排序公式:母亲≈妻子>女友。女友的重要性既逊于妻子(因恋爱关系尚未上升至婚姻关系),当然也就逊于母亲,所以先救母亲义不容辞。问题是,这种假设未必切合人性的实际,否则也不会有此一说:妻不如妾,妾不如偷,偷得着不如偷不着。其实,若论热恋男子脑中真正的情感公式,这样说只怕也未必为过:女友>妻子≈母亲。实际上,情之错综,岂是区区公式所能概括?若要简单化地理解法律,更可极端地说,即使母亲不出场参加生存竞争,男子对水深火热中的女友也有权视而不见(除非他曾以先前行为陷女友于水火之中),但这种说法怕会激起女同胞的公愤吧!再就场境而言,人的受伤程度和救治难易,是否也可全然不顾?假如女友伤轻易救而母亲伤重难救,先救母亲意味着顶多只能救出一人,先救女友意味着还有机会再救母亲,那又如何?事实上,在生命同价的大前提面前,如果法律对具体情境场境均置之不理,一味机械地替人设定救生程序,似有强人所难之虞。
三、幽默中的法律
法律太循规蹈规了,她的玩笑可以开吗?法律太正统古板了,她开得起玩笑吗?法律乃国家之重器,但不是不容置喙的神牛,或可远观不可亵玩的瓶花。连神态庄重的法律和表情严肃的法律人都照侃不误,才更显幽默家的超凡手段!无论如何,坊间不少法律题材的幽默段子流传当是不争之事实,法官和律师则为其中频繁出场的常客。比如说,律师被调侃为“劝架时把争吵双方的衣服都拿走的那个人”,法官则是“确定哪一方律师更好的法学家”,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在搞笑版的法律故事中,不乏可爱的笨贼、精明的律师和机智的法官,他们往往针锋相对,斗智斗勇,各显其能。比如,有被控偷牛的小偷辩称,他仅仅捡了一根绳子,只不过这根绳子的另一端恰巧拴着一头牛罢了。律师补充道,即使认定他的当事人为小偷,也不应因其右手犯法而判整个人有罪。法官遂不客气地予以回敬,鉴于嫌犯在捡绳之前并未获得牛的书面同意,故作有罪判决,判决原本针对其右手,只不过其身体恰巧与右手联结在一起罢了。此类幽默自然将俨然高高在上的法律拉回了尘世,法律人因此也多了几许人间的烟火气息。
但幽默也可以是战斗性的,讽刺式幽默就常常毫不客气地拿法律开涮,对其中荒唐之处极尽针砭之能事。然而,幽默批评法律的自由度有多大?这取决于法律的胸怀有多广。想、说和做应是自由度递降的三个不同层次,法律对它们的约束程度也应依次递增。思想是语言的前哨,行为的先导。但从想到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思想无界,行为有疆。偷牛犯法,吹牛不犯法。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并非禁锢头脑之枷锁。法律的初衷既是保障人的自由与幸福,当然就应赋予人“动脑动口不动手”的权利。显然,幽默多关脑与口。那么,对于可能存在一种以上理解的幽默表达,如其“言在法中”而“意在法外”,法律应予保护还是制裁?从保护言论、发舒人性的角度出发,似应适用有利于文字提供人的解释原则,使文字解释权归于公民而非政府,以限制后者对言论自由的干预和审查。禁止精神出轨的婚姻未必是好婚姻,禁止思想越界的法律必不是好法律。如果“把思想关进笼子”,只会导致精神贫瘠和灵感枯竭,使人退化成为只知服从命令的机器。
万事无不可幽默。社会现实之中,确也不无可幽默之处。当炒菜也能致雾霾而雾霾又能防导弹时,当饮食男女之间的啪啪可以导致楼房倒塌时,当自称从不读书的人被尊为天才作家时,当小偷和小三成为反腐的主力军时,当校园生存有赖于室友的“不杀之恩”时,当“杀人犯”服刑多年后“死者”又突然现身时,当“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的奇迹频频上演时……你不能不佩服人们丰富的想象力和惊人的幽默感,现实果真是比虚构更狗血!随着小概率事件的愈益常态化,人们传统思维的底线屡遭冲击并不断刷出新高,娱乐至死的幽默精神正悄然引领万众的浮世狂欢,在这个充满现实魔幻主义色彩的国度,似乎一切皆有可能!遗憾的是,法治社会必先是一个正常和理性的社会,而不是一个光怪陆离奇幻感充斥的社会。也许,权利不臣服于权力,法治不致“法滞”,“撞死不如撞伤”,专家不是“砖家”,陪审员并非“陪衬员”……,那才是我们想要的回归了理性的正常社会吧。
据说人是唯一会笑的动物,而笑是超越国界的人类共通的语言。能否对幽默之妙会心一笑,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已融入不同文化或群体的标志。正因为幽默非凡的沟通力,所以有人说,如果启用幽默家进行外交谈判,世界大战就打不起来了。以外交官之间的唇枪舌剑代替战场上的刀光剑影,无疑已是一种文明的进步。进而言之,若以幽默家来以治国平天下,是不是也更能举重若轻、若烹小鲜呢?问题是,如果幽默家敏于言而拙于行,只务清谈,语妙天下,却不采取行动改变不合理的现状,则幽默就几近于阿Q的精神胜利法,无益于世道人心。
可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相去不可以道里计。身为法律人,也颇觉肉身沉重,人生不易,故戏作此文,聊以自娱。“不作无益之文,何以遣有涯之生”呢?何况,命运动辄拿我们可怜的人类开玩笑,如果我们不瞅准空子也对命运狠狠地幽他几默,岂非“显失公平”得紧?
实习编辑/董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