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冯春琴   2017-07-15

 

文/冯春琴 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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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最近因为参与的一桩股权转让疑难案件,感触颇多,重翻此书,完成此文。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


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因此,是所有权亦或占用权,诉求是不清晰的,对于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不清楚的。


(二)请求权基础


与请求权基础密切联系的是民法体系构成,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是明白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权利:分为人格权、财产权(债权与物权)、身份权,为维护其圆满,每一类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对应的抗辩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是权利作用的枢纽。而形成权与请求权紧密相连,是请求权发生的前提。


法律行为:是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可进行以分类。


债权行为:单独行为(赠与)、债权契约(买卖、保证)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抛弃、物权契约—登记、交付)、准物权行为(债权让与)


身份行为:单独行为(认领)、身份契约(结婚)


继承行为:单独行为(遗嘱、继承)


王泽鉴教授在介绍民法体系构成时,认为进行请求权基础思考最重要的是要区分债权与物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更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必须打通,始能登入民法殿堂。


据此的案例:


甲赠与乙三个玩具。


甲乙双方意思表示构成一个债权行为,交付三个玩具构成三个物权行为。


说明:虽然台湾民法典与民法通则不完全一致,前者多一个物权行为的概念,但目前大陆法官的裁判思维已经倾向于物权行为的概念,倾向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独立。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


检查模式:如前所述——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将请求权基础的类型归纳为契约上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六种,且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最为常见。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需要建立检查次序,因为基于目的性考虑,以尽量避免于检讨特定请求权基础时,须以其他请求权基础作为前题问题。


1、契约上的请求权


契约有效的前提:有行为能力,标的系可能、合法妥当及意思表示健全。


列为第一次序检讨的原因:契约关系的存对其他请求权有影响,而且可能阻却其他请求权,如下分析:


无因管理而言,契约属前提问题,倘偌有契约存在,便无成立无因管理的余地。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言,契约属前提问题,基于契约而占有属于有权占用。


不当得利而言,契约属前提问题,倘偌有契约存在,便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无成立不当得利的余地。


对侵权行为而言,契约属前提问题,倘偌有契约存在,契约有关规定便会对侵权行为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构成影响,避免重复。


据此的案例:


甲将花瓶交给乙方保管,乙因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导致保管物灭失,审查甲是否有权利依侵权法要求乙进行损害赔偿时,则首先要审查契约上关于有偿及无偿的规定,因为合同法规定有偿应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而无偿只要尽到对处理自己事务之一般义务即可,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侵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才能进一步审查侵权是否成立。


2、类似契约请求权


如缔约过失、无权代理。


列为第一次序检讨的原因:此类请求权与缔约有关,能产生与契约请求权类似的影响。


3、无因管理


列为第三次序检讨的原因:


对不当得利而言,无因管理是前提,因为无因管理有法律上的原因。


对侵权行为而言,无因管理是前提,可发生阻却,因为无因管理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未或可得推知之意思,阻却违法,阻却侵权。


4、物上请求权


列为第四次序检讨的原因:对于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而言,物上请求权应当优先进行考虑,因为该项请求权与物权的变动有密切关系。只有决定了物权变动之后,才能进行有没有成立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思考。


据此案例:甲将替乙保管的东西卖给丙,乙应该向甲请求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赔偿,首先要看丙是否取得物的所有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


列为第五次序检讨的原因:之所以排序在后面,是因为契约上请求权、无因管理都是其审查前提,而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变动有密切关系。


6、侵权损害赔偿请权


该项请求权旨在合理分配危害事故发生的损失,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并预防危害再次发生。


最后进行检讨的原因:该项请求权不是以上任何请求权的前提,且与以上契约上请求权、物权关系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并存。


王泽鉴教授一再强调:原则上应当依上列次序,通盘检讨各项请求权基础,切勿专凭直觉任意寻找一个请求权基础而,只有这样才能养成严密的法律思维、避免遗漏、维护当事人权益。因为,各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时效、举证责任及法律效果,多有不同,主张何者,关系至巨。


)、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竞合包括法条竞合、选择性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竞合四种类型。


1、法条竞合: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别性,而排除其他请求权规范的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选择性竞合: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请求权和形成权),得择一行使。


3、请求权的聚合:数种不同的给付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得同时并为主张。


4、请求权的竞合: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达到消灭时,其他也消灭。


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主要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用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债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不同的请求权竞合涉及不同的要件、举证责任、消灭时效及抗辩理由。


王泽鉴教授提醒:在请求权发生聚合(可同时主张)、竞合(择一主张)的情况下,各个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要思考如何选择才能维护当事人权益。


据此案例:


如甲有古玉交乙鉴定,其子丙将古玉让售予善意之丁,得价金20万元。


甲欲以侵权行为之规定向丙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丙系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其所有权,不无困难;


倘甲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丙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时,即无须证明丙之故意或过失,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不以受益人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结语:“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

 

 

编排/王淼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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