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5点解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麻策 麻策   2017-05-0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规奇怪的一点在于,其在条款最后并没有明确废除原2005年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而大部分条款仍是存在类同的,这是否说明网信办和老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力交接仍未完妥呢?以后法规如何适用仍有待检验。其它解读如下:


一、如何认定「新闻信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说明,互联网模式下若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则应更加注意不能碰触「新闻信息」,否则就会受到处罚,例如今年初某视频网站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而被北京网信办要求全面整改,这对平台商业架构影响很大。


在内容创业的风口浪尖时代,很多自媒体喜欢「追热点」,而很多热点事件恰恰就是传播了「新闻信息」,这在新规实施后应当注意辨别,否则也易触发合规风险。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其实这在2005版的规定中就对此进行过明确,只不过当时包含「时政新闻」的概念。虽然新规这么规定,但实际上,我们在落地操作时仍然是会十分困惑,因为类如「经济」或「突发事件」,如何定义?其中「等」社会公共事务又该如何理解?就如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一事件,算不算得上是「等」中的社会公共事务?


故个人理解,「体育、娱乐、电影、房产、文学」等则都不应当被纳入新闻信息的范围。其它的我们平日里的讲的“新闻”很多是算不上新闻,例如非突发的经前期筹备而成的论坛、电影新书发布会,dot2直播、吃饭睡觉唱歌直播,以及公司或一般行业的“新闻”,都其实算不上「新闻信息」,应当是不受规定限制的。

 


「以新浪门户内容为例」


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合规上,网站等介质都不应当再设置类如「新闻」、「资讯」、「时政要闻」、「突发事件」等栏目。当然,因为我国至今没有出台「新闻法」,所以在「新闻信息」这一定义上,总体上仍是存在认定不清的状态的。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载体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这是首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互联网新闻传播的载体,所以以后类似于通过qq弹窗、微信公众号、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新闻信息的发布,该类ICP运营商都必须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才可进行。


值得玩味的两点是:1.此次新规在列举中其实是把原征求意见稿中的「搜索」这类互联网平台删除,事实上说明例如百度、搜狗中若搜索获得新闻将不视为一种「发布或转载行为」,除非自发新闻否则无须获证。2.针对网络直播发布新闻,事实上网信办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早就明确了新闻直播的「双资质」要求,确定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这就要求直播平台在前期合规时严格审查发布者资质,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否则应承担责任。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三类形式」


根据新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的:(1)采编发布服务;(2)转载服务,以及(3)传播平台服务。


对于(1)采编发布服务,说白了就是新闻源问题,即只能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即根据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截至2016年12月30日)》,只有在名单上的新闻信息源单位(294家单位)才能自行采集并编排新闻并发布。其它任何新闻信息主体,都不得自行采编并形成新闻,并标示新闻来源,实际上就是国家给这些新闻来源提供了「原创保护」。


对于(2)转载服务,即原2005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明确的「第二类新闻信息服务」——非新闻单位转载新闻,即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非新闻单位才有资格「转载」新闻源信息。


对于(3)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但值得注意的,「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两者间如何区别,新规条款里并没有明确,个人理解,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是包括允许自然人在平台内进行「信息分享流通」的功能,例如个人在朋友圈分享了新闻,虽不能要求个人有新闻资质,但起码微信要有这个资质。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名单(截至2016年12月30日)》,目前已有294家单位获得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腾讯网www.qq.com位列其中,但是不包括微信平台,然而微信平台是以「mp.weixin.qq.com」二级、三级域名运行的,顶级域名备案后,二级及以下域名是不需要另外备案的,是否说明微信平台实际上已经取得了传播平台服务这一类新闻信息许可呢?这点有些意思。


另外,对于新闻生产者的政府部门而言,该类部门经常会在自家网站上发布重要的时政新闻,或者转载兄弟部门发布的时政新闻,那该类部门是否也需要获得新闻信息许可呢(除了网信办公布的部委新闻源之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名单(截至2016年12月30日)》目前只列了6家含「gov」信息的域名网站,包括国防部、中国人大等,既然像人大网等都要取得许可,那为什么其它党政机关网站却又不需要了呢?


四、网民实名后才能看新闻?


新规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有人说以后看新闻都要实名了,对网民影响非常之大,个人倒不认为这会造成多少实质性的影响。一是网民仍可以通过新闻源网站或其它有权转载服务直接浏览新闻,不受限制;二是平台实制早就已经做得比较好,例如微信平台、微博或应用程序等,本身就需要实名认证(只是程度不一而已),所以新规不会对平台内用户查看新闻造成实质伤害。

 


「许可证样例/横向」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合作」合规


有些互联网公司,特别是信息数据库类模式,如新榜、新闻信息分发平台、新闻信息内参发送等,就应当十分注意信息合作的合规,避免合作协议的无效化。


例如,通过无讼查询到一案件,法院认为:「双方在未依法获得相应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订立《合作协议书》开展“中国企业新闻网柳州分站”的经营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其行为已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作协议书》应属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两原告所提违约金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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