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任我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先生(Hilvxiansheng)”
与其说公检法“讨厌”律师,不如说这是两个“相爱相杀”的群体。一方面,我们每每在媒体与网络上看到这样的新闻:某地看守所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时故意刁难;某地公诉人员在庭审中威胁辩护律师,甚至以刑法 306 条将律师推上被告席;某地法院将辩护律师逐出法庭,甚至加以拘留;某地律师大闹庭审现场,甚至组织人员向法院示威。但另一方面,自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施行后,大部分法官、检察官、警察与律师几乎都系出同门,很多还是私交甚好的同学与朋友,同时近年来离开公检法队伍开始律师执业的人数逐年递增,而不少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参加公检法招考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如果要更准确些概括二者关系:这是两个存在天然沟堑的阵营,但两个阵营中的个体之间又惺惺相惜甚至暗通款曲。
其实两个阵营间之所以出现深沟,浅层的原因是司法现状与法治建设步调不一及沟通渠道不畅甚至缺失。相比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检法机关不仅专业性强,而且工作量大。我国的公检法人员编制,是根据户籍人口的数量来配备的,这就造成了在许多城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大量的外来人口给公检法部门产生了大量的工作负担,但人员编制却严重不足且很难增加。
同时,我国 公、检、法 三部门之间在流程与制度设计上,也存在互相监督、彼此制约的关系,无论哪个部门都背负繁杂的各类考核指标且很多指标的数据依赖于其他两家如何动作。面对这种现状,许多公检法人员不得已而只能采取功利主义的立场,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凡是可能影响程序进程的言论或行为都会令公检法人员不悦。比如,当公安认为律师与嫌疑人的接触可能影响案件做实时,就会严加防范甚至阻挠;当法官认为律师的发言重复或与案件无关时,便会打断律师的发言,这会导致极力为当事人利益奔波、以维护当事人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的律师不爽。当不悦与不爽相遇而沟通渠道又不畅通时.冲突的爆发便难以避免。
中层的原因是我国明规则和潜规则并行的司法实际造成二者经常不在同一频道对话。律师掌握的是根据专业法学理论与律师办案实务总结出的一套明规则,法院判案往往使用的是潜规则。比如,国内许多地方法院审判案件根本出发点是从社会管理角度考虑。对一个案件的有罪无罪取决于该不该打击的评估。盘子定了,如何用条条款款将案件装进去,那是具体工作人员,也即法官的事。至于公检法内部并不陌生的“保护性立案”、“保护性羁押”等等说法更是外界闻所未闻的。正因如此,当许多并不或装不熟悉潜规则的律师试图用明规则说服公检法人员时,往往导致对方心生厌恶或抵触。
深层的原因则是我国法律上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在尊奉儒家文化的中国,公权力从古至今都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私权挑战公权在华夏大地从未形成传统,相反,对公权力的任何“挑衅”都可能使行为者深陷万劫不复之地。近30年来,随着经济的逐渐市场化及政治的逐渐开明,私权利开始从公权力的夹缝中生长。但不可否认的是,至今为止私权利的生存空间还是极为有限的。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色调严重失衡的结构性背景中,司法领域只不过是社会场域的一个投射和缩影。
如何才能使公检法与律师两者之间“相看两不厌”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欧美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深入了解。
在美国,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而检察官类似于国家雇佣的政府律师,警察则属于政府的执法人员。其规制司法机关与律师关系的核心就是设计一种制度,使法官和律师之间既互相监督、又互相支持,合理规范两者之间关系。这些制度始终贯穿着民主原则、制约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程序实体相结合的原则。美国纽约州的做法在全美具有代表性:一是律师参与对州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审查,而且法官一般具有执业律师的经历;二是律师参与法官的惩戒。“纽约州司法操守委员会”行使对法官的惩戒权,而律师在“司法操守委员会”中居于重要地位,所依据的法官惩戒规则几乎一字不差地采纳了纽约州律师协会编制的《司法操守守则》;三是法院管理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和登记,由此对律师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因此律师对法官自然十分尊重。
在英国,律师与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英国没有检察机关,更没有检察官,检察官的职能由律师承担,无论起诉还是辩护都是律师来承担。而出庭律师也是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一般人都是在24岁至38岁开始做事务律师。38岁以后做出庭律师。做20年至30年的出庭律师才有可能成为法官。要成为法官有两点是必须的,一是从事律师以来没有不良记录,二是在法律界口碑极好。
当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无论是位居“庙堂之高”的公检法,还是身处“江湖之远”的律师,都在以不同的路径和方法共同捍卫着法律的尊严。无法从观念与制度层面有效建立起法律人在不同岗位之间互相联通的、多向流动的、网状的法律职业发展路径,就谈不上真正的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大家不在一个职业共同体内,无谓的矛盾、对抗甚至冲突,就在所难免。
结语
“希望让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好”。这是上海高院邹碧华副院长在去世前一天发出的最后一条微信朋友圈的留言。而律师界在法官邹碧华英年早逝后,自发地以各种方式表达哀思之情更是耐人寻味。如何响应邹碧华院长的呼应,建立公检法和律师之间的新型的良性互动关系,不仅是时代的需要,更是法治中国的召唤,任重而道远。
实习编辑/董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