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的法律援助制度都有哪些异同?
尹青   2017-01-05
 
文/尹青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

如今,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各国维护公平正义,为弱势公民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常规法律制度。美国的法律服务公司下属的公益法律服务任务组(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 Task Force on Pro Bono)将法律援助项目视为“在法律服务资金短缺时期缩小正义差距的一个重要机制”。然而,律师法律援助最初只是私人律师(private lawyer)为了实现其职业性和回馈社会的一种“冲动”,通常是私人律师在面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时,出于激情或者责任感而自发决定免收或者少收律师费。那么,私人律师的这一“冲动”是如何发展成为对于律师职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的呢?

在美国,为经济困难者和其他边缘化当事人(marginalized clients)提供法律服务主要依靠三种途径:政府支持、慈善机构和私人律师。在经济疲软时期,政府财政政策紧缩,慈善机构的信托账户回报率低,导致政府和慈善机构对法律援助的支持严重不足。反观美国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数量却在急剧增长:1950年代晚期,美国只有38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数超过55位,到了1980年代中期,这种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数量骤增至508家,并且律师人数超过100位的律师事务所数量从12家增加到了至少250家,再则,美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在1968年只有169位律师,到了1988年增长至了1179位律师。面对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私人律所和私人律师成为了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主力军。从1990年至1993年,美国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通过开展数量惊人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极大地推动了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有调查显示,在此期间大型律师事务所投入到法律援助上的时间增长了45%,每位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平均每小时增加了31%,且大型律师事务所里提供超过二十小时以上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数量增加了将近60%。与此同时,美国的律师协会也极力动员其成员自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将法律援助项目作为展现律师职业性,服务公众和证明法律职业垄断合理的重要手段。再则,各个专业领域的私人律师逐渐认识到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也能产生经济效益(所谓的“business case”for pro bono),比如长期致力于法律援助领域能显著增强律所和律师的商业吸引力和法律服务能力等,争相成为法律援助项目的志愿者。

20世纪90年代末期,基于上述多种推动因素,美国的法律援助发展成为一个有组织的、系统的公共服务制度,通过网状结构将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和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匹配。美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至今已经相对完善,其对律师的约束力体现在美国政府及律师协会对律所和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上的要求与期望。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6.1和6.2条规定:“每个律师都有为那些不能支付律师费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律师应当追求每年提供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性法律服务;除非有正当理由,律师不得试图逃避裁判庭关于代理某人的指定。”2012年,美国纽约的首席法官甚至发布了一条极具有争议的规定,即“法学生必须完成50个小时的无偿法律服务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由此可见,美国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在不断增强。

我国律师法也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被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所,将被司法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外,我国也会将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公益法律活动的情况作为评选优秀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职称等方面的要求或参考因素。

其实在我国古代,“讼师”为弱势人群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法律服务是一直存在的,但我国系统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并不是自然发展而来的,而是直接从西方引进的。据史料记载,我国在清朝就曾引进西方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当时的司法部部长肖扬于1994年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目的在于“解决公民之间由于贫富悬殊而存在的获得法律服务权利不平等的问题”。

由于两国国情不同,在我国大力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不是大型律师事务所,而是我国的政府。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的贫富差距在不断增大,法律服务似乎成为了富人的专属,部分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穷人积攒的愤怒越来越多,此时政府不得不出面维护社会公平,大力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将因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重新纳入法律的轨道,并且寻求建立整个社会的道德共识,以缓和贫富差距导致的社会动荡”。因此,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并非是由社会或者律师自我认识到法律机制上的重大缺陷自发设立的救济机制,而是由政府形成决策自上而下构建完成的”,确切地说,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由政府低价购买律师的法律服务,然后无偿提供给弱势群体。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律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纳入立法体系,而2003年公布的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则确定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回顾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二十多年,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我国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从数量、质量、范围等方面实现了很大的飞跃。
 
由于我国律所和律师在发展早期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其规模也非常小,所以其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早期也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一直是根据政府或者律师协会的安排来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直到后来,律师事务所发展成为了商业组织,而律师成为了自由职业,才逐渐开始主动开展各种法律援助项目,比如除了办理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律师进社区活动”之外,也开始主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讲座、普法宣传,并且出版普法书籍,有效填补了行政制度主导的法律援助服务的不足,以律所或律师个人的出资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可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笔者相信,在政府的支持下,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可以挑起法律援助的大梁,为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带去公平与正义,就像美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和私人律师为美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作出的贡献一样。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