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re are two things wrong with almost all legal writing. One is the style. The other is its content.”
—Rodell,Goodbye to Law Reviews
文/朱核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律师之道——新律师的必修课》
法律文件的起草有以下几个目的:
(1)结合法律和事实;
(2)起草一份综合全面的,并与口头协议一致的记录;
(3)定义目前及将来各当事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能够看懂法律文件所表达的意思;
(5)法律文件必须具有可执行性。
要实现以上文件起草的目的,律师应该使用准确的语言和法律术语,语言的表述必须尽可能地清晰、简洁。
1.使用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Plain English)
在英美法体系中,传统的/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和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PlainEnglish),哪个更优?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更优。原因如下:
节约时间: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易于起草和阅读,客户对法律文件提出的问题也相应减少;
更易于暴露文件的错误和不一致:因为错误和不一致往往容易隐藏在晦涩难懂的传统法律语言中;
消除与传统法律语言相关的障碍:传统的法律语言让人感觉害怕和疏远;
便于非法律专业的读者阅读:受法律文件约束的当事方有权根据他们自己对法律文件的理解,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有如下特点:
使用主动语态的句子;
使用短句:用标点符号将复杂的长句断开;
避免使用行业专用词语或句子;
全文架构(包括段落、字体、行距)清晰明了;
避免主语和谓语、谓语和宾语之间距离过长;
避免冗长的表述,使用准确的表述;
结构具有逻辑性;
避免古老的英文语言。
使用通俗语言起草法律文件的技巧:
避免古老和不必要的复杂词语,如:“hereto”,“aforesaid”;
避免使用不同的词语描述同一个概念,如:“doandperform”,“sellandassign”;
避免基于类似的原因使用同义词,如:“Nopersonshallprune,cut,carryaway,pullup,dig,fell...”;
可以使用动词表达同一个意思时,则避免使用名词。如:使用“deciding”,而不是“makingadecision”;使用“resolving”,而不是“passingaresolution”;
使用现在时和主动语态;
避免使用分裂不定式,如:“besuretopromptlyreply”应改为“besuretoreplypromptly”;
避免在一个句子中使用多重否定,如:“Theprojectwillnotbeapprovedunlessallrequirementsaremet.”应该改为“Theprojectwillbeapprovedonlyiftherequirementsaremet”;
避免使用“除外”的表述,如:“Allpersonexceptthose18orolder...”应该改为“Eachpersonunder18...”;
避免使用冗长的表述,如:用“how”代替“astothemannerinwhich”,用“in”代替“containedherein”,用“because”代替“duetothefactthat”,用“if”代替“intheeventthat”,用“wehavereceived”代替“weherebyconfirmthatweareinreceiptofthefollowing”;
避免使用拉丁文,如:“mutadismutandis”,“interalia”;
律师在文件中表述一个现有句子的附带条件时需要格外小心。理论上,附带条件是对前一个句子的限定。在实践当中,附带条件也常常用于增加一个新的义务,或者一个新的信息;如果是这样,表述尽可能使用一个独立的句子(以“where”或者“if”开头),而不是在现有句子后面加上“providedthat”。
2.避免歧义(Ambiguity)
当同一个词语出现不同的理解时,会出现歧义。一份法律文件从另一种语言翻译过来时,也可能产生歧义。律师在起草文件时,一定要注意避免歧义。
1.名词复数的使用
在文件中使用名词复数,有可能产生一种不确定性:一个群体的成员必须一致行动,还是可以单独行动?如:“Thepurchasersshallnotifythevendor...”,这里表达的意思是所有买方必须一致行动,还是可以单独行动通知卖方?若表示买方一致行动,可表述为“Thepurchasersshalljointlynotifythevendor...”;若表示买方可以单独行动,可表述为“Eachpurchasershallnotifythevendor...”。
2.“and”的使用
“and”的使用并非一定产生歧义,
如:“A and B are corporations of C”,这句话就不存在歧义。
但是与名词复数的使用类似,不恰当地使用“and”也容易产生歧义。
如:“A and B mustnotify C...”,
这里是指A和B一致行动,还是指A和B可以各自行动?
又例如:“temporary and part time employees”,
这里是指两个类别的员工(temporary employees和part time employees),还是指有一个类别的员工既是temporary employees,同时也是part time employees?
当“and”用于表达决定权,而非义务时,更容易产生歧义。
如:“A and B may notify C”,
这里是指A和B一致行动时,可以自主决定通知C,还是A和B各自可自主决定是否通知C?
再例如:“A may sell assets and make capital expenditures”,
这里A是否有权单独就“sellassets”(或“makecapitalexpenditures”)作出决定?
若表示A有权单独就“sell assets”(或“make capital expenditures”)作出决定,可表述为“A may sell assets and/or make capital expenditures”。
3.“or”的使用
“temporaryorparttimeemployees”
既可以理解为temporaryemployees,或者parttimeemployees,或者兼有temporary和parttime两种性质的employees;
这一表述也可以理解为temporaryemployees,或者parttimeemployees,但不包括兼有temporary和parttime两种性质的employees。
4.“shall”的使用
“shall”有两种含义:
(1)接受一项义务;
(2)意指将来。
为避免歧义,可以用“must”表示义务,用“will”表示将来。
5.“may”的使用
“may”有两种含义:
(1)允许一方做某事;
(2)意指某事情发生的可能性。某些情况下,应以“will”替代“may”,
如:“AwillpurchasessharesfromB”。
6.“should”的使用
“should”有两种含义:
(1)可能;
(2)必须。
在法律文件中使用“should”则容易产生歧义。
如:“If A breaches provision x,A should compensate B”,
这里“should”意指“可能”还是“必须”?
因此,在有其他用词选择的情况下,法律文件中要避免使用“should”。
7.词语顺序
避免错误放置修饰词
如:“A saw B walking down the street”,
这里是A还是B“walking down the street”?
若表示A“walking down the street”,应表述为“A,walking down the street,saw B.”;
若表示B“walking down the street”,应表述为“A saw B,who is walking down the street.”
避免把前置词语放在一起
如:“Each subscriber to a newspaper in New York”,
这里是指报纸的定购人在纽约,还是指一份纽约的报纸?
这句话应该改为:“Each newspaper subscriber in New York”。
8.其他注意事项
避免指向不明的代词
如:“when an assistant is appointed, he or she shall...”,
应该改为:“when an assistant is appointed, the assistant shall..”
3.避免意思含糊不清(Vagueness)
如果词语不准确,同样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这一类的情况在法律文件的起草中比较常见,并且不容易把握。
[例]
“endeavours”(or“efforts”)是法律文件中比较常用的词语。这个词不是指一个严格的责任。“endeavours”从严到宽,有以下的表述方式:
—best endeavours
—all reasonable endeavours
—reasonable endeavours
“best endeavours”
对于“best endeavours”的含义,存在大量的案例和解释。一般来说,其指尽一方最大努力的义务,另外,也可以指一方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所有行动。义务的对象必须明确。如:“bestendeavourstoobtainexportlicense”的对象是明确的。相反,“usingbestendeavoursmerelytoagree”与“undertakingtoagree”的意思一样,该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不明确的。
“(all)reasonable endeavours”
相比“best endeavours”,“reasonable endeavours”的责任较轻,判断是否违反这一义务,标准与过错(negligence)相似。“all reasonable endeavours”与“reasonable endeavours”之间不存在重大区别。
4.慎用“GoodFaith”(善意)
“A duty to negotiate in good faith is unworkable in practice, as inconsistent with negotiating parties pursuit of their own interest.”
—Per Lord Ackner,Walford v Miles
“good faith”的使用并不能使法律文件中的义务更加明确。
“good faith”更常见于合作协议,而不是利益对立的谈判。
但是,律师应当注意“good faith”在中国法下的特别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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