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粮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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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供应链金融[1]的商业模式逐渐演变成一个复杂的商业生态系统。这个系统中的各个参与者利益诉求点不尽相同,盘根错节又相互制约,最终达到整个商业体系的生态平衡。万变不离其宗,无论商业模式呈现的现象多么丰富,供应链金融的核心还是在资金、资产和信用这三个要素的平衡。
因此,作者认为现代风控理念应当着眼于如何对于三个要素在相互作用联结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在线制约和管理,而不是依赖传统的线下救济和替代补偿的手段。本文通过互联网科技(包括大数据[2]、云计算[3]、物联网[4]、区块链[5]等)广泛运用的视角,基于在网络信息化之上的资金、资产、信用合理配置的要求,对于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的在线风控进行一些浅显的探讨。
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伊始被称作“金融物流(或者物流金融)”[6],在我国存在和发展已经有二十多年。起初主要的参与者是银行和一些大型、超大型的企业(国有)为主,商业模式比较单一,主要为单个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大多数拥有优质资产和畅通销售渠道的核心企业都为银行所垄断,民间资金几乎没有涉足的空间。面对众多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因为“无资产、无征信、无资金”,银行不愿意涉及,民间资本又不敢涉足。
近年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的不断发展,极大消除了供应链参与环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丰富了汇集资金的渠道,整条供应链上的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更加透明、高效、便捷,较之传统的物流金融模式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根据报告显示,中国供应链金融在2020年的市场规模可达到15万亿元左右。目前国内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刚突破8万亿元。[7]同时,大部分的供应链金融市场来自于中小微企业,因此中小微企业这块传统供应链金融服务市场的“长尾”,一时间活跃了起来。
一
互联网科技使得资金在参与现代供应链各个环节的过程变得可控。
传统供应链项目中,出于成本、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做到对供应链交易上的全部交易环节一一核实,只能通过关注核心资产的情况来控制资金风险,缺乏资金在供应链各环节流动的数据来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因此,银行对于传统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的交易风控手段单一,缺乏灵活性和提前预警的机制,无法实现在线的风控。
(一)互联网技术让交易过程的在线风控成为可能
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供应链项目,存在着大量的信息公示互换、比对验证过程。资金作为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基本要素,在整个供应链系统中由资金-物-资金的过程伴中随着大量的数据产生,通过厘清这些信息背后的法律意义,来实现供应链的交易环节的在线风控。
供应链金融项目的对象是商业贸易,相关交易的数据一旦在网上生成,可以分门别类的汇集整理成各种信息。按照法律风控管理的要求,我们从中提取相关的信息内容来构建风控的闭环:基本数据可以提供完整的电子证据证明材料,电子合同的签署明确了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综合信息评估得出的信用评级可以作为担保能力的证明和违约惩戒的手段,网上质物处置系统则及时高效的实现债务人违约救济,最终形成了资金进入供应链环节到安全退出的线上风控的闭环。
现代供应链金融的商业模式中,资金方无论在交易环节的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阶段,随时可以通过数据信息的反馈来评估当前的风险,并随时决定离场。事实证明,传统的供应链商业模式因为受制于线下操作的巨大管理成本,所谓的风控实际上就是“减损”,而非主动管理。同时,基于大量、多维度的信息综合分析产生的信用评估,使得现代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的风控呈现一个明显的趋势-强化人保(信用),弱化物保(质押)。
(二)通过大数据分析,在线担保(人保)可以覆盖资金的或有损失
担保是化解传统商业交易风险的主要手段,无论是存货质押模式、仓单质押模式、应收账款质押模式或其他,上述的质押方式必须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设立质权。[8]
建立互联网平台架构上的供应链金融贸易,以信用评级区分风险标准的主要手段,强调人保,弱化物保,降低了融资门槛,但逾期风险是否可控?
从目前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机构在大数据云计算基础上构建的供应链生态系统运行的情况来看,资金流转正常。同时,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两家以供应链环节产生的应收账款(小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过程也进行的很顺利,这说明投资者对于以大数据下的信用为核心的人保模式,持认可的态度。
(三)建立合法、高效、便捷的在线处置通道
传统上来讲,供应链金融的商业模式需要围绕一家行业核心企业的上下游来开展。核心企业基于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主要负责在债务人逾期后,因其在担保物的处置在价格、时间上均有一定的优势,扮演处置(回购)方的角色。
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资金能够及时、安全的退出,供应链交易过程中应加入质物处置的环节。在互联网背景下,供应链金融模式逐渐衍生出一个网络平台式的质物处置行业,质物被置于该类平台之上让购买者竞价,价高者得之。
当然,这其中存在一个法律问题,即不经过司法裁判程序,出质方又不配合质权人的情形下,质物的处置如何体现合法性?[9]
笔者从司法纠纷实践来看,既然《物权法》没有禁止质权人单方处置质物。在意思自治、交易效率的前提下,质物处置作为一种减少损失的救济方式,只要在质物变现过程中,质权人的处分体现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质权人应当被允许自行处置质物。
二
在供应链金融商业解决方案中,针对不同的融资模式,融资人被要求提供一定数量和形式的资产来对冲投资人的风险。互联网下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不仅关注“物”,更关注“物”上的所承载的有效数据
传统供应链金融模式中,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设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是一般是以稳定的状态独立存放在某个固定的地址。在现代供应链项目中,担保物不再以静态方式呈现,更多的是处在不停的“流动”过程中。
(一)线下担保资产核查,转变为建立有效的在线信息综合评价体系
无论是传统的模式,还是现代供应链金融项目,资金端都需要配套相应的基础资产以支持整个系统的运行。基础资产存在于商品和资金的流通过程中,一般来说以存货、应收(应付)账款等形式呈现。这些基础资产在未来的一定期间内,其在流转过程产生的现金将用于清偿出资人的投资。
在存货作为基础资产的情形下,需确认融资人对于存货完整的物权,对存货的价值进行评估。最后,存货必须要以合法的形式设立担保。
关于“存货质押”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是按照目前供应链金融的商业模式,存货质押不是静止的,而是在不断流动过程中形成“浮动质押”,我国《物权法》中没有对“浮动质押”的设立做过规定。笔者认为,所谓的“浮动质押”,可以理解为在质物不断流转的过程中,质权人与出质人在质押物在数量、价值上的不断的协商确认。每次存货的进出库,即完成了一次质物的交付和价值确认。第二是根据《物权法》规定,质物的“交付”需要质权人实现直接的占有。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由于经营成本和存放条件的所限,质权人不得不租用出质人的场地(仓储、厂房)来存放质物,对此常常会在诉讼纠纷中引发法院对于质权是否设立的质疑。对此,笔者认为在质权人租用出质人场地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任用管理人员对仓库的存货进行管理的证明。否则,质权存在被认定没有设立的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实现智能识别和追踪每件产品,确认物权唯一性的同时对货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利用网上评价系统则可以随时对货物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价。风控的重点也从线下的资产核查,转变为关注关于资产在线信息的综合评价。
(二)线下核心企业处置、回购质物的方式,转变为互联网平台的在线处置
质物处置(包括存货、仓单、应收账款等)在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中,关系着风险管理的链条是否能形成闭环。在融资人逾期清偿借款,又无法自行处置质物的情形下,若质物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置,最终将影响整个供应链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转。
传统的质物处置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核心企业进行回购处置,另一种是依托于司法机关的执行。互联网平台下的质物变现方式更加多样化。
我国《物权法》中,提到了折价、变卖、拍卖这三种处置质物的方式。一般认为,变卖和折价需要出质人协助,否则只能启动诉讼程序(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等),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然而,实践中司法拍卖费时、费力,造成质物的减损,还扩大了出资方的资金损失,无法提供有效的救济。
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出现,为质物的处置提供了更为便利、高效的通道。特别是淘宝网上司法拍卖的推出,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提高包括担保物在内的债务人资产处置效率的积极探索。笔者认为,在不损害出质人利益的情形下,质物完全可以通过网上电商平台公开处置变现。当然,为了体现变价程序的公正合理性,质权人与出质人的担保合同中需设定双方就质物处置变价的基本条款、出质人授权委托的内容等,甚至进行相关材料的公证,防止在可能的诉讼纠纷中因处置不当而被出质人要求赔偿损失。
三
互联网技术手段的发展,大幅降低了以往供应链中存在的“虚假贸易”、“重复质押”、“自融”等风险,使得科技发现信用成为可能。法律风控也应向着在于降低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之间“摩擦”(信用)成本,提升融资企业在信用要素上的透明度而努力
传统供应链金融项目的征信内容比较单一,整个供应链参与者的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无法及时有效的共享和披露,使得融资方在数据上造假成本低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升级了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征信方式。
(一)关注融资企业财务数据,分析其收入自偿能力,从而判断其通过虚假贸易、重复质押、自融等手段套取资金的可能性
无论从资金,还是资产要素介入供应链环节而建立的商业模式,对于融资方而言,其利用资金进行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利润是否能覆盖其融资费用,是供应链金融模式能够健康运行的基础。
互联网背景下,出资方可以通过利用包括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在内的大数据集合分析来防范融资方利用关联关系进行自我交易套取资金的情况。而对于监管方质押存货出具的电子仓单,以及存货的价值应当予以着笔核实。
笔者看来,较之从前,整合一体的网络信息平台已经大大减少出资方与融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于整个供应链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务必时刻关注。无论是存货质押、还是应收(应付)款或者仓单质押的商业模式,一旦供应链贸易出现作假的情况,将会导致整个供应链系统的崩塌。
(二)引入在线保险机制提升融资人的信用值
从投资人的角度而言,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在于融资人相关资产、权利的担保物权是否能够最终实现,从而覆盖整个投资款项的本息。除了存货、应收(应付)账款、仓单等物保措施外,将保险服务引入供应链金融的商业模式中,无疑是近几年来该商业模式发展的新趋势之一。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除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外,最受瞩目的莫过于“履约保证保险”类产品。保险公司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垄断性的金融行业牌照为后盾,为融资人提供履约保险,无疑在担保之外,为出资方提供了另一项重要的信用保证。
虽然理论上可行,未必实践就有效果。2016年底爆发的蚂蚁金服下属的“招财宝”理财产品的兑付危机[10],导致浙商财产保险公司面临巨额的保险索赔。一时间,很多保险公司停止了为融资方提供保险产品的业务。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供应链项目中出具的保函,类似于“履约保证保险”,法律上具有保证和保险的双重属性。该类保险产品积极提升了融资方的信用级别,并协助融资方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如何化解又被摆在桌面上。传统的供应链项目中,“履约保证保险”只是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由融资人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可以想象的到,在“招财宝”事件之后,如果还有保险公司继续提供该类保险产品,那么保费将会直线上升。当然,增加的保费又会重新施于融资人,这其实和“高利贷”以收取高额利息对冲资金风险的做法无二致。
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供应链上各方的商业、资金、产品、物流等信息被全面纳入保险公司的内部系统,保险公司公司以掌握的大数据为基础,厘清和识别目标客户,同时将融资人信用评级分类,计算合理的费率。以此来化解该保证类产品的业务风险。
在供应链商业模式中引入合理的保险机制,既让融资人有可能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又增加了资金的安全系数,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一块巨大的市场,因此,保险服务应当在未来的供应链金融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四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法律风险,但司法救济措施一定不可或缺,提起有效的诉讼解决纠纷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传统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债务人违约时,银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仲裁),遵循传统的审理裁判、执行拍卖的救济程序。互联网背景下中介平台的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诉讼原告主体的确定
现代供应链金融项目获取资金的渠道更多元化,除了银行、信托、资管计划等,比较常见的还有通过P2P平台汇集的资金。资金中介类平台出资人数众多,涉及诉讼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这些出资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分散的债权出让给平台,平台方作为多笔债权的同一原告向债务人及担保人提起诉讼,在同一起诉讼案件中解决纠纷。因此,纠纷的双方一般是发生在作为债权受让人的平台方和债务人、担保人之间。
(二)在线处置合法性的确认
债务人违约时,相关的在线处置平台会及时、高效的处置担保物。因此,为了证明质物处置过程公平、合理,并在符合市场行情的条件下变现的,债权人应当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据。否则,如果出质人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定质物的处分过程不透明,变现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最后甚至会导致法官在判决书中要求债权人返还按照法院核定价格计算的处置价值数额高于债权本身数额的部分,对此债权人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庭审中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
现代供应链模式中的各个主体不再像传统行业一样在线下签署纸质合同,资金、商品的交付、使用、返还、担保的设立等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原来在线下的签字盖章程序被点击鼠标确认的操作代替。当被告对于电子文本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对法院提出了新课题。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对涉及阿里网络小贷公司的借贷纠纷案件作了一定的实践探索。阿里网络小贷公司将整个网上的申请、审贷、批准、发贷流程都进行了相应的公证,凡是涉及阿里小贷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直接从网上提取的证明借贷关系的材料均为滨江法院所采纳。虽然,笔者认为这个经过“网上流程公证”证据的单个证明力差强人意,但由于互联网下供应链各环节的资金流、信息流可以做到证据的交叉证明,因此法院可以从证据的盖然性来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
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法院可以通过引入区块链技术进行解决。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供应链环节在互联网上全部交易痕迹的单独记录并被提取,然后经过相互的比对印证真实性,因此电子证据的认定将成为一件比较简单的事情。
当互联网技术已经发展到可以通过信息化来极大的压缩交易成本的时候,众多的中小微企业进入了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的目标客户范围。本文中,笔者从在线的角度,就资金、资产和信用这三个基本要素如何在风控过程中形成闭环,做了简单探索。事实上,互联网时代下供应链金融项目生机勃勃,呈现丰富多彩的形式,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更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本文中一一穷尽。同时,又因笔者能力所限,着笔较浅,希冀本文能抛砖引玉,在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过程有更多的同仁关注供应链金融行业。
注释
[1]“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中包括外部服务提供者在内的两个以上的组织,通过计划、执行和控制金融资源在组织之间的流动,以共同创造价值的一种途径。”:宝象金融研究院零壹研究院:《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创新》,电子工业出版社,第2页。
[2]“大数据(bigdata),指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这样的捷径,而采用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大数据的4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
[3]“云计算(cloudcomputing)是是一种新兴的商业计算模型。它将计算任务分布在大量计算机构成的资源池上,使各种应用系统能够根据需要获取计算力、存储空间和各种软件服务。”:《中国云计算?》:刘鹏
[4]“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发展阶段。其英文名称是:“Internetofthings”。顾名思义,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这有两层意思:其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其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百度百科
[5]“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百度百科
[6]“银行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授信金融、宝兑、保理、信用证等),并以企业自有或银行认可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仓单或提单)”作为担保,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人要求以动产作为担保,为了保持动产(包括权利凭证项下)的担保属性,物流公司对担保动产开展的物流及其衍生业务,是金融和物流的有机结合。”:付旭东:《金融物流》,新世界出版社,第一页。
[7]宝象金融研究院零壹研究院:《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创新》,电子工业出版社,第二十五页。
[8]“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9]“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10]详见招财宝2016年12月相关公告。
编排/李九如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