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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发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登记为何种形式?
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但是就登记为何种形式暂未规定,目前理论和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是考虑到学校的营利性和公司的属性类同,二是考虑到保护民办学校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
温州市作为此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提出,在协调教育、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科学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程序。在遵循企业法人行政许可一般性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许可的4项关键性要求做以明确,其中第一项为明确市场主体类型的选择。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类型进行注册登记,
(二)、登记成为公司是否合适呢?
虽然营利性学校和公司有很多趋同,甚至在有些方面,比如办学结余的处置上细则明确规定了可以参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一定程度上修法将二者的交叉关系中重叠面积变大,但从本质上和形式上的差异,和实践操作层面看,不宜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直接登记为公司。
一、属性实质不同
虽然民办学校可以选择营利属性,但是与公司的营利性有实质不同。这与教育的特殊性有关,同时我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的营利性更侧重的是与之前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相比,修改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而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而非是市场经济中真正的“营利性”,这里的营利是寻求社会公益性与资本寻利性这一对矛盾的统一。这就决定了公司与民办学校注定不同。举例来说,租赁期结束,出租房与承租方公司依合同解除租赁关系,但若是学校,相关部门还应协调考虑学生接受教育等因素。把教育行业完全嵌入公司化可能将会影响行业秩序和社会稳定。这也是医院和律所不能注册为公司的重要原因。
二、适用法律不同
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是受《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调整,当规定空白时参考《公司法》相关规定。所以虽然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司有共性,但将民办学校登记为公司,全部受公司法调整显然是不合理的。举例来说,体现在如下方面:
1、架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而按照《公司法》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相对而言学校,学校在理(董)事会的产生设置上,更加留有空间。
2、财务制度不同:分类管理下,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制度的确立的权限下放到省。产权流动、变更和退出机制、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则会有独特性。和公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三、监管主体不同
相比公司而言,民办学校还要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管理,如将民办学校注册为公司,那么造成多部门同时监管,教育部门颁发许可证,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体系不一、职责不清。容易使民办学校陷入监管困境,难以良性发展。
四、造成不便
实施分类管理后,如果学校选择营利性分类,需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并按照公司形式进行登记。营利性学校名称上会出现学校加上“有限公司”形式。而学校对外宣传、门口牌子、学生成绩单及毕业证等也均得注明“公司”字样。一旦如此,学校口碑、招生吸引力、学生求职竞争力等都会受到影响。浙江大学吴华教授提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可能会限制民间资金选择学历教育阶段的营利性学校。”他希望后续出台的国家配套措施中能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国家政策未对此作出明晰规定,地方政府在推进分类管理时,希望进行适当创新。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两类市场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规定,这样的形式也不利于隔离责任、保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利益。因而不适合作为登记主体。
(三)、归位管理,有序发展
最近“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相关消息热传,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模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信息迅速、大范围传播,特别在律师行业引起激烈反响,纷纷表示该公司涉嫌冒用律师事务所名称注册公司,误导、欺骗大众,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并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据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公司设立时的名称由设立人自行在网上系统自主申报,可能由于申报系统未限制“律师”、“律师事务所”字段,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申请人得以使用律师事务所字段登记公司。获知司法局告知的相关情况后,白云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将情况上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已经将“律师”、“律师事务所”设置为限制字段,不得使用作为公司名称。
律所提供法律服务从90年代开始允许民营。20多年来已相对成熟,律所是受司法局直接管理,律所执照由司法局颁发。法律咨询服务等则可以作为注册公司存在的经营范围,而不能包括代理诉讼服务等。律所为何不能全部放开,工商登记为公司呢?可能也是源于法律行业的特殊性,和监管的有序、高效性。
一律要求学校注册为公司还面临抢注风险,比如已经使用一个名称多年的学校如在登记公司时被抢注则面临很大的问题。
相关部门也应当做好归位管理,让市场的归市场,让计划的归计划;管理的归管理,让服务的归服务;让工商的归工商,让教育的归教育。如此多层次的有序发展,学校才不至于在多重监管下陷入困境,资本才能顺畅进入,行业才能形成良好生态。从大的层面上来看,也会减少社会不安分因素。
因此,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相互协调,划清界限,通力合作。让“学校“的归“学校”,公司的归公司。民办学校不一定要一律到工商办理公司登记。
编排/李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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