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三女生被下春药”事件引爆网络,这里除了网友们表示同情外,更多的是引发了,作为法律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再度思考,未成年人犯罪,再一次进入大众的视野。
3月5日上午八点多,安徽省黄山市田家炳实验中学一位高三女生发表长微博称因自己是lesbian而被班上三位男同学下春药,所幸药效并未发作,没有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随后女生父母要报警,而三位主谋男生却继续威胁要用砒霜下毒。更令网友们愤愤不平的是,公安机关也同时对此事件,介入调查,结果却是此事件并不构成立案标准,因此不予立案。随后校方,也对此事的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学校依校纪校规对3名涉事男生分别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目前双方,已经达成谅解。
当众多网民们还在关注“高三男生给女同学下药,却被警方视为“闹着玩”的事情时,另一则当年新闻,却再次被扒了出来。这则新闻其实发生在2009年,根据当年黑龙江电视台的报道,当地的两名13岁的男生小李和小魏,竟然强奸了一名大他们5岁的女生。之后,这两名在很多人看来“还是孩子”的男生,因为害怕被受害者指认,竟又向受害者身上泼汽油,打算烧死受害者!幸运的是,受害女子捡回了一条命,但还是被烧成重伤,严重毁容。但真正令人震惊的是,两名犯罪嫌疑人皆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免于刑事处罚。最终两名“熊孩子”被释放!之后,记者采访了小李,小李丝毫没有悔罪表现,面对镜头,淡定的说:“干这事,跟玩似的”。
放眼外国,设置刑事最低责任年龄,大部分要低于14岁,英国目前要求10岁,一名13岁英国少年,因杀人被判入狱12年,即使是10岁以下,也可能受到行政方面处罚。美国有19个州甚至允许对未满14岁的恶性犯罪者,判处“终身监禁”。
反对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也不少:广西乐业县法官黄启永认为:“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长期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专家、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说:“我国确定了现在的14周岁,经过了一个较长时间过程,是有科学依据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沈海平表示认为:“刑罚具有标签化,小孩放到监狱里改造,可能会因为交叉感染而适得其反。特别是当前,国家正在加大力度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从轻从缓,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新增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程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属从严处理,逆势而行。”
那么各位读者,你们觉得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是否合理?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应该“一刀切”,还是分具体情形呢?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策略是否真的合符实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