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不是买了本《韦氏法律词典》嘛,闲来没事就翻上两页。没想到翻出事来了。于是就有了今天这篇文章。
说是“小议”,就是开个头。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各位自己判断吧。
说起“劳动合同”,最常见的英文是“labor contract”。像《劳动合同法》,律商等都翻译成labor contract。
不过,从我的经验来看,外国人更爱用employment contract。
据我的印象,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大概就是以前的“雇用合同”。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改头换面成今天的样子。
所以,老外觉得labor contract就是employment。
当然,劳动合同、雇用合同、劳务合同法律效果方面的差异,不是我们这篇小文章能解决的,暂且搁置。
我们只做两种粗略的区分,一种是长期的雇用,一种是短时的劳务租用。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或国外的employment,都是指前者。
好了,继续说发现的问题。
《韦氏法律词典》有labor contract这个词条,但意思却完全不是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
它指的是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即我们所说的劳资集体协议,往往是由工会与用人单位签署。
我又查了《布莱克法律词典》,解说与韦氏相同。
可见,至少在美国法上,labor contract是有其专门含义的。
这样看来,用“labor contract”翻译“劳动合同”并不恰当。
那“劳动合同”怎么翻译?
直接用employment contract/agreement不是挺好的吗?
不过也有个约定俗成的问题。
比如,维基百科上中国合同法的词条,用的就是“labor contract”。虽然不知道编辑是不是中国人,但至少在英文世界打出咱的名号了。这个词,咱用了!
就是不知道老外会不会把中国劳动合同法理解成“中国劳资集体合同法”。
实习编辑/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