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食品配料表审核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合法性?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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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法性审核中,审核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合法是标签审核的重点之一。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及审核要点及相关技巧系统讲述该审核过程中的操作要点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风险的防范问题。
食品添加剂指的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以下简称“食品改善性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食品添加剂使用所适用的国家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通过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是否使用合法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展开:
1、配料所使用的添加剂是否系GB2760所规定的食品添加剂;2、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GB2760规定的使用范围;3、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是否符合GB2760的规定;4、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涉及并符合带入原则的规定。
一、所使用的添加剂是否系GB2760所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对食品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审核人员经过检索GB2760及相关补充规定,无法查询到该物质,则该添加剂并非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所允许添加的添加剂。食品配料表中使用此添加剂的行为属于违法。
案例:某进口饮料的配料表食品添加剂项中有胶凝剂这一物质,但是在2760中无法查询到该物质,显然其不属于标准规定的通用名称。(参考案例:(2016)黑01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
二、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GB2760规定的使用范围
超出标准规定的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添加剂滥用的常见现象。审核人员在审核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合规问题时首先应审核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可以在该食品中添加。
根据在GB2760附录F中找到所适用的食品类别(类别检索时可以依据该食品的生产许可类别及名称、相关产品标准确定。属于进口食品的,也可以根据该进口食品的进口类别确定。),并根据该类别确定标签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允许添加的范围。
案例:某牛肉脯的生产许可证显示的食品名称为“熏烧烤肉制品”,则在该标准的附录F熏烧烤肉制品08.03.02熏、烧、烤肉类中可以找到,允许限制性添加亚硝酸钠(钾)。因此在某牛肉脯中按照标准量添加亚硝酸钠(钾)行为并不违反GB2760的规定(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463号行政回复申诉裁定书)。
司法实践中不容易确定食品在GB2760中的食品分类时可以通过食品所适用的产品标准以及该食品的生产工艺综合确定食品的属性类别,从而检索出涉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合规。
案例1:某黑糖沙琪玛,其配料表中标示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某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以该产品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为由将该产品的食品经营者诉诸法院,主张赔偿。该消费者主张沙琪玛属于糕点(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GB2760的规定特丁基对苯二酚不能添加到糕点食品中。食品经营者主张,其所经营的沙琪玛产品经过了油炸工艺(提供了生产工艺证据),属于油炸食品。根据GB2760的规定,特丁基对苯二酚可以添加到油炸食品中。法院经过对该食品的生产工艺进行调查,最终认为该产品属于油炸食品,法院最终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参考案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案件的消费者虽然主张黑糖沙琪玛属于糕点,但是并未举出相应证据。法院并非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其对食品属性认知情况主要通过原被告的举证情况最终确定。其实早在2009年6月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沙琪玛的国家推荐标准,即,GBT22475。根据GBT22475第3.1条的规定,沙琪玛是指以小麦粉、鸡蛋为主要原料,经调整面团、静置、压片、切条、油炸、拌糖浆、成型、装饰、切块而制成的中式糕点。通过国家标准证明食品属性无疑比通过其他方式证据更为有效。但遗憾的是,通过案例资料来看,本案消费者在举证环节没有做好此方面的工作。
案例2:某绿茶南瓜子,食品配料表:精选南瓜子、食用盐、……亮蓝。执行产品标准代号SB/T10554(即熟制南瓜籽和仁),产品类别:烘炒类。某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认为,该产品属于烘炒类产品,亮蓝添加到该产品中属于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遂将该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诉讼至法院,主张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GB2760表A.1的规定,亮蓝作为着色剂允许添加到“加工坚果与籽类”、“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中。此两类食品中均允许添加亮蓝,只是最大添加限量有所不同。本案产品系烘炒类但也属于熟制坚果与籽类的范畴,因此符合GB2760中关于亮蓝的添加规定。通过检验结果也可以看出,亮蓝的添加量并未超出规定范围。据此,法院驳回了该消费者的诉请。(参考案例: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
此外,根据GB7718第4.1.3.2条的规定,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可以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胶基”。食用香精、香料可以标示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因此,实际审核中重点检索预包装食品配料表在GB2760附录A中的情况。
GB2760附录A共有三个表格组成,即,表A.1、表A.2、表A.3。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表A.3所列食品类别除外)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案例3:某饼干的配料表:配料为小麦粉、白砂糖、植物油、低脂可可粉……L(+)-酒石酸、焦亚硫酸钾。我们在表A.1的L(+)-酒石酸使用范围中并不能发现其被允许添加到饼干食品中。因此某饼干中添加食品添加剂L(+)-酒石酸属于违反GB2760的行为(参考案例: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务中关于压片及胶囊状食品是否适用GB2760规定的食品类别的问题尚存在争议。
案例1:不适用GB2760的案例
某进口食品膳食纤维营养胶囊,配料表中包含硬脂酸镁。某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以硬脂酸镁添加到此产品中不符合GB2760的规定为由将该食品经营者诉讼至法院。法庭审理中,该食品经营者举证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在对该产品进口商关于扩大硬脂酸镁使用范围的申请的答复中表明:压片及胶囊状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规定的食品类别。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根据GB2760相关规定,硬脂酸镁添加到本案产品中并无依据,但根据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答复可知压片及胶囊状食品不适用GB2760的规定。同时该产品已经依法取得了进口检验检疫许可等合法进口手续。据此,该消费者的主张不能成立。(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943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适用GB2760的案例
某食药部门接到投诉,某食品经营者经营的进口食品某番茄粉营养软胶囊产品中含有“蜂蜡”。而蜂蜡作为食品添加剂根据GB2760的规定,其作为被膜剂只能用于“糖果”及“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该食药部门通过调查,认定该食品经营者销售含有蜂蜡的该产品的行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该食品经营者遂对该食药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关于进口食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质检食函(2014)159号],本案中的“蜂蜡”,在未获得国家扩充使用范围前使用,均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据此,某食药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因此驳回了该食品经营者的诉请。(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终655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两个案件有两个共同点,1、都属于进口食品;2、均涉及扩充使用范围的问题。第一个案例对拟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实施了扩充使用范围的行政申请,第二个案例未申请。本案形式上似乎第二个案例原告败诉的原因是由于食品经营者未做扩充范围申请,但实际上,我们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答复中可以看出,其做出的解释为压片及胶囊状食品根本不需要适用GB2760的规定。上述两个案例实际凸显出的是实践中压片及胶囊状食品的标准适用上存在的争议。
但是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而言,压片及胶囊状食品的生产者按照GB2760的规定组织生产能够最大程度的防范此种法律适用争议状况下的法律风险。
三、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是否符合GB2760的规定
食品标签审核虽然不涉及配料表内配料比例的检测,但由于配料表内的配料应当遵守递减顺序列述的原则以及涉及含量声称的标示问题,其中上述原则或声称导致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顺序与其相矛盾的,则有时可以推定出某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存在违规。
四、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涉及并符合带人原则的规定
审核人员在使用GB2760的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审查标签中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规定时应当注意带入原则的适用问题。”带人原则“指的是食品添加剂在符合GB2760规定的特别规定的要素的前提下,不完全按照GB2760的一般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仍然属于合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依据GB2760第3.4.1条和第3.4.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带人原则分为主动带人原则和被动带人原则两种类型。
1、具备以下条件的,符合食品添加剂的主动带人原则:
(1)为达到某工艺目的,在终端产品的某食品配料中添加特定的食品添加剂;
(2)该特定的食品添加剂能够在终端产品的生产中发挥工艺作用;
(3)该特定的食品添加剂在终端产品中的含量应符合GB2760关于该食品添加剂的相关限量规定。
符合上述主动带人原则的食品添加剂添加行为,无论根据GB2760的规定该食品是否允许该食品添加剂添加到某项食品配料中,均不属于违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但符合主动带人原则的食品标签中应当明确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2、具备以下条件的,符合食品添加剂的被动带人原则:
(1)根据GB2760的相关规定,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某食品添加剂;
(2)上述食品配料中某添加剂的用量未超过GB2760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上述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符合上述被动带人原则的食品添加剂添加行为,无论根据GB2760的规定是否允许该食品添加剂添加到某食品中,均不属于违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对于预包装食品涉及的被动带人原则问题而言,根据GB7718第4.1.3.1.4条规定,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对于加入量大于或等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而言,其中所包含的食品添加剂无论是否符合被动带人原则,均应当按照GB7718的规定予以标示。标示方式即,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各原始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对审核人员而言,在食品标签标准的审核业务中熟练掌握带人原则的原理及适用规则可以避免在业务审核中少犯错误或出现审核点疏漏的情况出现。司法实践中当发现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属于标准允许添加的添加剂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会以带入原则抗辩。对于此种情况,法院会从以下角度审核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带入原则。
2.假定其属于带入原则,那么作为非直接添加的添加剂,其标示方式是否符合GB7718的规定。
案例:某果汁软糖,配料表内容包括:糖果上光油(植物油、巴西棕榈蜡、维生素E、柠檬酸)等。某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认为维生素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能在糖果中使用。遂将该产品的食品经营者诉讼至法院,主张赔偿。法院审理过程中将涉案产品送检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为维生素E并未对果汁软糖的品质产生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GB2760的规定,维生素E作为抗氧化剂在表A.1中的允许使用范围中并不包括糖果。即,维生素E不能直接添加到糖果中。但根据GB2760第3.4.1条所规定的带人原则,某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在符合第3.4.1条前提下,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人到食品中。通过检索GB2760表A.1可知,维生素E作为抗氧化剂可以添加到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中,且最大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本案产品配料中的糖果上光油成分包括植物油、巴西棕榈蜡、维生素E、柠檬酸。该成分组成和添加量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维生素E可以添加到糖果上光油之中。根据送检结果,维生素E并未对果汁软糖的品质产生影响。据此,法院认为维生素E通过糖果上光油添加到果汁软糖的行为符合GB2760的规定,不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该消费者的诉请被驳回。(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386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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