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谭淼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为作者所著《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三版)》一书自序,由作者授权发布
原题:《刑法工具书的创新在于体例》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体,刑法工具书也不例外。刑法工具书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只是其是否实用的最起码的标准,这是共性,而不是个性。刑法工具书的个性应在于其形式,更准确地说,在于其体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时代,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处于经常性的立、改、废之中,刑法工具书的内容也只能保持相对稳定性,而不可能保持绝对稳定性。无论刑法工具书的内容如何变化,其体例都应保持较强的稳定性,体例才是一部刑法工具书个性的集中体现。
内容和形式是辩证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刑法工具书的内容是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这两部分内容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刑法工具书的体例自应着眼于妥善处理好这种主从关系。虽然众多刑法工具书编纂者已经意识到这种主从关系,但在具体的实现方式上却见仁见智,并未形成共识,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体例。每一种体例都是编纂者从某个独特视角去观察和反映这种主从关系,都是一次尝试,一种创新,都是追求刑法工具书的理想体例的一次努力。遗憾的是,既有的诸多努力,并没有真正解决实现这一主从关系的方式方法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没有准确把握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之间主从关系的复杂性,故在具体做法上,止步于将司法解释稍作拆分即与某个特定的刑法条文简单地对应起来,笔者姑且将这种处理方式形象地称之为"块对块"式体例。例如,有的刑法工具书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作为一个整体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对应起来。这种"块对块"式体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结合,但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脱离简单堆砌的窠臼。
在刑法典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整体的评价要素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刑事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进一步界定这两类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和外延。事实上,刑事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也多是对这些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或整体的评价要素进行解释,或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文意解释,或体系解释。既然司法解释和刑法典在内容上的结合点是这两类构成要件要素,那么一部刑法工具书的体例同样应该在这个结合点上作文章,将司法解释和刑法典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另外,虽然司法解释均自成体系,但这并不妨碍将其科学拆分后形成一个个最小的意义单元,从而顺利地嵌入到刑法典的整个逻辑体系之中去。正是基于这一判断,笔者将司法解释进行科学拆分而化整为零,虽然其在形式上不再自成体系,但由于其与刑法典形成了"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故得以在内在逻辑上与刑法典完全融合在一起,从而真正实现了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主从关系。总之,一部理想的刑法工具书不应只满足于从形式上将刑事司法解释和刑法典结合起来,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内容和逻辑上将两者融合起来,笔者正是根据这一编纂理念而苦心孤诣地完成了这部刑法工具书的。
编纂一部刑法工具书,不像撰写学术论文那么高大上,但其中的艰辛还是难以想象的。由于本书编纂工作的重点就是对司法解释进行各种复杂的拆分,故很有可能出现夺文、衍文、讹文及错排段落之类现象。为了避免上述各种现象,作者不厌其烦地反复校对,为发现的每一个小小的错漏而欣喜万分,直到最后越来越难发现了。但笔者深知错漏依然存在,还祈望读者诸君明示,笔者会因此而感激不尽。
杜甫云:"意匠惨淡经营中。"世界再嘈杂,匠人的内心,必须保持绝对的安静、安定。唯有不掺杂功利主义的工匠精神,才能支撑笔者在刑法工具书的编纂领域内十余年如一日地精雕细琢,把灵魂和信仰倾注在这部作品之中,静待花开。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简介
该书把司法解释精心拆分为一个个最小的意义单位,然后将其与刑法概念按照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而一一对应起来,形成了"点对点"式注释关系。这种注释体例的最大优长在于妥善处理好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之间的主从关系,从而使两者真正融合成一个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的知识之网,实现了刑法存量知识的体系化和系统化。其最大创新在于其体例,即开创了一种独特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该书历经十二年的精雕细琢已日臻成熟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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