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漂流物的拾得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虽然这种取得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埋藏物的发现却引起了许多纠纷和争论,如四川的“天价乌木案”。本文由法信小编将通过相关法条、案例及观点对这一制度进行解析,供读者参阅。


来源/微信公众号 法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修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相关案例


1.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汪秉诚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袓宅的埋藏文物纠纷案


本案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遗存的文物一般推定为“属于国家所有”。但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案号:(2011)淮中民终字第128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5期(总第199期)


2.埋藏人能够证明所有权且法律政策允许其所有的埋藏物,可以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朱芸诉漳浦县官浔镇康庄村委会等案


本案要旨:公民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能够证明所有权的埋藏物,必须是现行法律、政策允许归埋藏人所有的埋藏物,否则,埋藏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案号:(2000)闽民终字第72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余临昌与益阳市博物馆、胡建云返还原物纠纷


本案要旨:出土文物从出土开始即属于国家所有,不论出土的时间是解放前还是解放后,均属于国家所有。博物馆是代表国家收藏、保管文物的单位,其通过征集的方式占有诉争的国有文物并非无权占有,而是国家授予的法定职责。


案号:(2015)湘高法民再二终字第6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0.20


4.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汪明友诉詹明华隐藏物返还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双方所诉争的银元系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银元隐藏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无论是谁所掘获银元,该银元仍应当归隐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案号:(2015)衢开马民初字第6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7.16


5.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回漂流物并支付必要保管费用——刘定华与张建国漂流物返还纠纷


本案要旨:拾得人拾得漂流物,应该返回权利人或交送公安等有关机关,拾得人在拾得漂流物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相关部门前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权利人在领取漂流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漂流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因保管费拒绝返还漂流物,由此所支出的必要保管费,拾得人无权再主张费用。


案号:(2015)新民初字第26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5.10


专家观点


1.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所谓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所谓隐藏物,就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只要是从表面上不能发现的物,都应当纳入隐藏物的范畴。严格地说,埋藏和隐藏是有区别的,一方面,埋藏是指将物埋藏于他人的土地之中,而隐藏是指将物藏于他物之中。如果某物不是埋藏于他物之中,具有显而易见性,则属于遗失物或抛弃物,拾得人拾得该物后,应当按照遗失物的归属或先占规则处理。另一方面,埋藏物一般年代久远,例如,在自己的房屋下,发现了清代的银元。该银元就属于埋藏物。一般来说,埋藏时间比较短暂,且将物埋藏于自己的不动产之下,则埋藏人和隐藏人可能仍然继续占有埋藏物和隐藏物,可能有证据证明其仍然对该物享有所有权,但如果埋藏日久,且将物埋藏于他人的不动产之下,则很难确定该物仍然归属于埋藏人和隐藏人。


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都是动产。漂流物是显而易见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的,不具有显而易见性。但这些物都属于动产,且在拾得和发现时,有的所有权归属明确,有的所有权归属不明,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确定其归属。实践中曾发生过类似案件,例如,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在内家承包地中,发现罕见乌木,长达34米,价值数百万。通济镇政府称,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属于国有财产,并派警察、城管到吴高亮家中,劝说其放弃乌木。该案曾引发激烈的争议。笔者认为,乌木并不属于埋藏物,因为其不是人为埋藏于地下的,而是自然界的树木在地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才能形成,所以又被称为“炭化木”和“植物木乃伊”,从这个意义上说,乌木是天然的产物,所以不属于埋藏物。


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应当按照如下规则来确定这些物的归属:


(1)返还失主


依据我国《物权法》,关于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归属,首先必须确定,任何人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必须返还权利人。如果这些物归属不明,并不意味着拾得人、发现人便享有对被埋藏和隐藏的物的合法所有权,当然也不是说,一旦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这些财产就当然地归国家所有。如果能够确定真正权利人的,应当返还给权利人,但在发布了招领公告,并经过一定期限之后无人认领的,则归国家所有。


(2)妥善保管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


参照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拾得人或发现人在拾得或发现了漂


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之后应当妥善保管。如果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物的毁损或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及时通知权利人


拾得人或发现人在拾得漂流物或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这些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进行通知。如果有关部门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4)经过一定的公告期限后无人认领的,应归国家所有


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可能能够确定权利人,也可能无法确定归属,因此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所有人或者可以查明所有人的,应当作为遗失物,而为所有人所有的物,适用关于遗失物返还的规则。例如,水上漂流的某件家具,上面注明了主人的姓名,拾得人在拾得之后,应该将该物交还给失主。二是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果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没有明确的所有人,或者无法确定所有人,在此情况下,就要按照物权法关于拾得物的规定来确定归属。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应归国家所有。如果经过了6个月,发现所有人的,所有人是否可以请求国家予以返还?笔者认为,既然物权法已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就意味着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已经消灭,其不能再请求国家予以返还。


(5)关于费用的支付


返还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以后,是否要支付费用,应当按照物权法关于拾得物返还的规定来确定。这就是说,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这些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发现人以及有关部门支付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保管费用、公告费用、寻找失主费用、交付费用等。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对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在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应当指出,在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文物依法应归国家所有。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


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地下埋葬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或将发现的文物隐藏不报,不上缴国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自《物权法研究·上卷》(第三版),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出版。)


2.埋藏物或隐藏物属于国家文物而存在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属于国家文物的,根据个案情况,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发现人享有请求有关部门给付保管费的权利。因该请求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性质为民事责任。应当指出,此种情形的民事责任须以产生了保管费(或者误工费)为前提,如未产生上述费用,发现人不可以此请求权为名变相地主张报酬请求权。二是行政责任。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刑事责任。即非法侵占文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出版。)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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