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文媛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新社(lvxinnews)
“两公律师”热了!
日前(3月22日),习大大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会议强调,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要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健全相关工作规则,严格责任制。
不少法学法律界大咖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中央再抓“两公律师”制度落实,表明了国家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企的重大决心。“两公律师”被贴上法律职业共同体新家族成员的符号,将有助于与国际合规建设模式有效接轨。
“两公律师”制度接轨国际合规建设模式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杨力认为,推出这项制度与目前政府依法行政所存在的法律资源供应不足有关。
首先,根据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在如何实现依法行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次,日益增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运作机制等,实际让政府公职人员的法律智识和思维难以随时有效跟进,导致在推动工作过程中遇到了不少法律难点问题;再次,中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涉及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风险点越来越多,分歧和不确定因素不断增长,使得政府依法决策的压力越来越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立法的第三方评估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等制度的创新。基于这样的背景,适时顺势地推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
与国家推动政府法律顾问一样,推行公司法律顾问制度也是各种综合性压力的倒逼而产生的。中国经济发展除了依赖于国企,鼓励非公经济发展已成为一项国策。但是,目前的国企和非公经济都存在不少不合规的现象,难以与国际标准“短兵相接”。比如,国企占据产业链的上游,客观上存在着垄断等不公平竞争、商业结构性腐败、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不平等交易等问题;同时,非公经济所存在的问题则包括民间非法融资、产业混乱博弈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短板等方面的问题。加之近些年来中国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的出台,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对雇员一方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和保护,以及能源资源的更集约化使用等新兴的议题,也都是国企和非公经济所共同面临的。问题的出现和亟待解决,都为公司在建立合规化运营过程中强调公司律师制度的设计提出了需求。
杨力认为,原来由国务院国资委设计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中国国有企业的合规化运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问题在于,其作为条线部门的规范性效力相对较低,而新的公司律师制度显然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覆盖面更广、影响力更深、约束力更大,实际上公司律师已被贴上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新家族成员的符号,可以与国际合规建设的模式有效接轨。
2015年在全国人大浙江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会上,有代表指出,2002年国家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后,只在几个沿海发达大城市进行了浅尝辄止的摸索,截止2013年,作为民营企业发展大省的浙江也只有22名执业公司律师,并且全部集中在几家大型国企。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巨大差距,与我国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现实需求极为不符。
杨力告诉律新社,我国自2006年开始在国企中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该项制度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下的129家中央企业集团和重要子企业中均已落地,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中国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正在朝国际看齐,在与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交流中共同研究、深度切磋,已经在世界上拥有一定的话语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律师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司法部积极贯彻落实,部署深入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这表明了国家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企下的重大决心。
“两公律师”制度助力依法行政、依法治企
公司律师在欧美被称为“in-house counsel”,其含义就是公司内部律师,以和外部律师相区别,和熟知的企业法律顾问概念相近。
我国公司律师制度试行十多年,至2014年,全国公司律师有1770人,仅占我国执业律师(23万多人)的0.8%;而截止2014年底,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已有近20万人,仅上海注册专职企业法律顾问累计已达3000多人,覆盖全市近2000家企业。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相比,在数量上相差悬殊,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所占比重甚微。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金利宇律师认为,公司律师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制度,我国落实“两公律师”是符合一定规律的。
最近几年,不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内部的法律顾问团队发展十分明显,有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团队甚至高达上百人。在业务上,公司律师比社会律师更加了解企业和企业所处行业;在职能上,公司律师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加凸显律师的特点。金利宇认为,公司内部的法律事务未来可能将更多的依靠公司律师而不是社会律师,这对社会律师提出更高的要求。
但是,另一方面,与公司律师相比,社会律师接触的领域更加宽泛,法律服务的机会更多,累积的经验更加丰富;再者,在某些重要的交易中,社会律师能够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参与竞争调查、交易谈判,这也是公司律师所不具备的。
同时,上海律协吸纳“两公一外”律师,构建了上海律师行业沟通的平台,能够促进上海律师的相互了解和业务交流,也会形成社会律师与公司律师的良性互动。
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露洁表示,“中央再次强调建立两公律师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好消息,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来说,非常振奋人心”。
陈露洁指出,发展公司律师更能满足企业的法律需求。公司律师较法律顾问享有更广泛的执业权利,享受更多的执业便利,如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等,在处理诉讼中独具优势,业务开展幅度更广。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接轨,将有助于将企业法务人员纳入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助于这支队伍自身职业化成长。
“目前,因为还没有看到《意见》的具体内容,所以尚不能过多地作出评论。”陈露洁表示,一旦顶层设计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说法,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也会在自己的工作范畴内积极推进,做好服务工作。
作为一家商业运作的会员制服务机构,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L-Council汇聚了全球在华知名跨国企业及本土大型企业法务人员,他们对上层制度设计报有积极的心态。
“两公律师制度的落实将对企业发展形成非常强劲的推动力。”L-Council项目副总监杨雅说,“两公律师”制度的推行将会使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形成良好的优势互补,构建更加合理的法律服务行业结构。
公司律师能够参与论证、决策,将更好地促进企业内部合规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普遍建立“两公律师”制度,有助于和谐法律服务市场环境、壮大法律服务行业力量、调动律师积极性。
“《意见》正式出台后,是否会促进企业法务岗位性的增长?是否会优化法务队伍结构?是否会加强律师群体之间的交流?我们将拭目以待。”杨雅说。
国家进一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和“两公律师”制度,未来还会对法律服务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律新社将持续关注。
实习编辑/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