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晓东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银行信贷业务一直都是银行的支柱盈利点,新千年到来之后,我国各大银行也在不断尝试着转型,增加更多的盈利。而在过去几十年时间里,银行信贷业务作为我国银行的最重要的盈利点,其风险的把控一直是各个银行重要的培训项目,在我国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利息存贷差收入不可避免的仍然会是银行的主要收入,银行依然会在这方面投入巨大的精力。
虽然银行在贷款发放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就纷繁复杂的实务工作中,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作为曾经亲历银行信贷业务一线的工作人员,结合掌握的部分信贷案例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自身的体会,提出一些建议,望能对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系其传统业务,各银行在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所制作的文本已经相当完善,无论是商业银行本身还是人民银行、银监会,都对信贷过程中的各方面风险进行了细致的把控。但是即便如此,信贷风险仍然层出不穷,其中既有内部风险也有外部风险。
所谓外部风险:包括政策环境风险、市场环境风险、产业环境风险和法律法规风险等,系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该部分原因系由于外部不可控的因素所造成,既然银行方面无法调控,本文也不做赘述,仅从银行管理角度,思索银行内部法律管理问题。
一、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法律思考
信贷业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或贷后检查),在这三个阶段当中,每一阶段都需要严谨的法律思维的介入,从而使信贷业务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保障银行资产不流失。
贷前调查与律师对企业并购或上市时需要进行的前期尽职调查颇为相近,是对企业经营状况、涉诉状况、纳税状况、环保达标状况等多项现状的调查,综合企业多方面状况,结合银监会、人民银行的规定,提取目标企业第一手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并对相应数据进行分析,为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提供依据。
贷中审查,应当是贷款操作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可称为核心环节。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本的签订,并完成贷款发放的流程操作,在这一环节,对各种法律文本进行签署,通过一系列的审批从而形成信贷业务款项的发放,在这一阶段形成的档案,系一旦贷款形成诉讼,所依靠的最重要的资料。该阶段的合规操作和客户经理、审批部门能否依法依规尽责完成,决定了银行未来发生诉讼处于何种境地。
贷后管理主要是对贷款发放后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企业运转情况进行的持续关注,是保障贷款的重要环节。管理的方式包括定期收取企业报表和到企业现场调查等。特别是贷款利息的回收和到期本金的回收是贷后管理的重要内容。贷后管理意义在于按时的资金催收,保障诉讼时效。及时有效的贷后管理,既能够保障诉讼时不因程序方面问题导致贷款回收障碍,同时也为后续诉讼做好各方面准备。
上世纪九十年代,曾经发生过由于贷后管理不及时,导致银行主张债权时,发现已超诉讼时效的情况,所以贷后管理对于信贷业务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几点法律风险
1、客户经理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意识淡薄,业务操作时关键信息提取不准确,导致风险发生。
银行客户经理来源广泛,有正规大学应届毕业生,也有大量的拥有一定社会资源的社会招聘人员,这些人员学历、知识架构和社会经验各不相同,对于银行内部进行的业务培训的理解能力也有所不同,其在执行银行规定的信贷操作时,由于理解的不同,对风险的把控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关键信息把控不足,更容易导致银行资产的损失。
曾经发生过,某国有银行的客户经理在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的过程中,由于贷款申请人伪造了其妻子的身份证,并找第三人冒充其妻子签署了贷款材料,且伪造的身份证上故意与真实的身份证姓名处有些许差别,客户经理未能认真进行查看,形成了重大过失。贷款人在该笔贷款到期前,与妻子离婚,将主要财产转至其妻子名下,贷款人到期不能还款,贷款人妻子以不知情为由亦拒绝还款,银行无法就一虚假的夫妻共同还款的材料要求其妻子偿还相应的债务,之后法院判决贷款人妻子无需偿还该笔贷款及利息,导致银行不良的产生。
该案例明显体现出银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对关键信息提取不够准确,引起重大工作失误,从而导致银行不良的产生。
2、绩效考核压力导致客户经理基于指标的压力出现渎职现象,在一定的利益驱使下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导致刑事案件的产生,从而造成银行不良的产生。
银行的绩效考核标准众多,存款量和放款量都是银行考核的指标之一,为了能够达到考核标准,符合放款和存款标准,部分客户经理在寻找潜在贷款客户时,基于快速达标的原因,对贷款申请客户的甄别放松了要求,对需要提供的数据、材料降低了标准,对敏感性数据不达标时使用模糊的语言进行涵盖。
在某种意义上讲,该部分信贷客户经理属于渎职的范畴,当然银行这类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的调整范围,但这是属于缺失职业道德的行为。
同时,银行客户经理在发放银行贷款时,因为有企业贷款发放的决定权,特别系部分资深客户经理,其对整个信贷流程非常熟悉,当面对较为重大利益时,银行客户经理或部分信贷岗位领导不顾可能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对企业提供的数据和材料不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可能协助贷款企业伪造相关数据,从而协助贷款企业符合贷款标准。更有甚者,会出现银行工作人员自己在外设置皮包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从而导致银行风险的产生。
当然这些不法的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贷款诈骗罪等罪名入刑,但银行的经济损失已经无法弥补。
3、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新型的信贷品种的产生,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了新型信贷业务的风险。
由于新技术的运用和新型经济体的产生,许多新型的贷款模式也被不断推出,但该新型业务配套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该新型信贷业务主打的优势大多是审批时间短、放款快,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作为指导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漏洞,可能导致诉讼的失败,甚至为了防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处罚和上级部门的追查,部分银行都不敢提起诉讼,从而使银行损失扩大。
如新型互联网信贷,通常以银行网站为主要渠道,通过无纸化操作和远程身份证图片和人脸的识别进行身份的判断,这样虽然简便,但无法准确的查清贷款人情况,不能及时的分辨出所提供材料的真伪。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骗取贷款的可乘之机。
如某商业银行推出的某种网络信贷模式,仅凭该银行借记卡和借记卡密码,就可以通过网络办理一定数额的贷款,该贷款金额并不多,但是不法分子通过向许多人借借记卡和密码的方式,得到多人的借记卡和密码,使得借款总额达到了数十万。
在一般人印象中,仅凭借记卡和卡密码是无法取得贷款的,所以被借人也就放松了警惕。不法分子通过该银行的借贷系统,套取银行贷款后消失,而被借卡人员却被该银行列为借款人,被银行追偿。但实际上,银行这种不规范的业务操作,想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出借借记卡人的债务责任,难度非常大。
4、忽视贷后管理,不能以法律的思维,及时发现企业出现的不良苗头,企业出现问题后又不能第一时间采取行动减少银行的损失。
银行人员通常更加重视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因为这些材料的准备对于贷款的发放更加重要,但是对于贷后管理却不能引起足够重视,更不能以法律的思维去落实贷后管理。银行放款后对贷款的使用不再关注,企业发生重大的战略转型或发生重大的涉诉情况并不了解,待到诉讼时,前面已经有多起诉讼,不多的财产已经被轮候保全多次,银行人员不能以法律人的思维去分秒必争的去为银行减少损失,避免损失的扩大。这样,即便银行通过法院赢得了该诉讼,也很难实现债权。
三、如何防范该类风险的产生
1、银行内部要加大法制教育,提高银行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特别要开展新型信贷业务的专项法律培训。
提高银行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银行的通常做法就是给员工进行培训讲座,该讲座的主讲人大多是该行的风险部门员工或领导,该类人员虽然对银行的业务流程非常熟悉,但通常对法律法规在实务中的运用,以及真实案例的知识储备不足,以致于内部培训不能切入要害,流于形式,不能有效的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
部分信贷管理人员对于弄虚作假行为还存有部分侥幸心理,一是认为行业潜规则就是如此,出现问题不会出现在自身,二是即便出现问题,最终的严重后果,自己不能清醒的认识。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请第三方专业法律人员,例如律师、法官等给银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保障客户经理对信贷操作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有效提高。
对于新型业务品种应当着重进行法律专项培训,就新型业务品种操作规则制定的原因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解读,使操作人员做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避免新业务品种法律风险的产生
2、平衡业绩和风险,结合不同银行的风控经验,形成一套既能提高业绩又能降低风险的内部防控制度。
业绩的提升与风险的降低实际上是相悖的,业绩越好,其风险发生几率也就越高。现在很多银行,业绩简单粗暴的与员工工资挂钩,前些年银行的客户经理为了生计,协助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信贷客户达到放款标准,从而给银行增加了风险。
然而近年来,由于经济大环境的影响,银行收紧银根,贷款审批困难,从业人员待遇下降极快,又导致银行员工离职潮的产生,这些都是银行的损失,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就拒绝新增贷款的发放。
应当结合不同银行优秀的风控经验,找到业绩与风险的平衡点,从而既能促进业务的发展,也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以下系内控制度的两点建议。
(1)内控制度中,在业务关键环节或不准确环节邀请律师介入,共同探讨。
由于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型升级中,许多新型的业务品种系自上而下推进,下级支行对新业务理解不够透彻,法律风险把控不足。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不能闭门造车,对于业务的关键环节或不准确环节,不能简单依据总行要求进行操作,而应当细致研究,邀请专业律师参与其中细致分析,从而保障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合法性、安全性。
(2)内控制度中,落实业务ab角的相互配合监督。
笔者在从事商业银行工作时,信贷业务开展时,已经有双人协查,双人办理的内部规定,本希望能够通过双人共同办理信贷业务,保障调查过程和调查报告撰写过程的真实性。然而该制度始终无法真实落实,究其原因系在利益和风险分配上的不完善,业务协办人(b角)既不享有该业务带来的收益,也无需承担该业务可能形成的风险,使得业务仅是主办人(a角)的事,与b角无关。
要从制度上调动b角的积极性,让协办人既享有收益又要承担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业务ab角模式的监管优势。
3、银监局、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的发展,根据新型的信贷业务,进行政策法规的制定;银行推出新型信贷产品时,进行全方位的考量,且遇到问题时及时上报,及时弥补,防止造成更大规模的损失。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新兴经济的活跃,为了规范传统银行业创制新型业务产品的步伐,人民银行、银监局应当及时制定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监管制度,并依据市场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不能让新型信贷业务品种不受制约。
笔者认为,在银行参与互联网的信贷业务时,应当依据银监局、人民银行的信贷操作规范进行,保留信贷材料依然要全面完整,可以从有纸化业务逐步向无纸化过渡,而这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断摸索其中的发展规律,不能跨度过大,要有效防止新技术的应用和新领域的拓展导致的信贷风险的产生。
4、重视贷后管理的重要性,提高贷后管理人员的诉讼意识。
贷后管理是贷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由于中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使得银行更加重视贷前和贷中两个环节,而贷后管理的重要性往往待风险出现之后才得以体现。每个银行贷后管理的模式不尽相同,而笔者认为,贷后管理应当由贷款办理人员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管理,并且提高贷后管理人的诉讼意识,对诉讼时效和财产保全知识要熟练掌握,知道如何操作和这样操作的原因。从而有效减少贷款发放人员为帮助企业续贷而故意隐瞒企业早已出现的各方面问题。而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贷款,更应当及时进行催收和财产锁定,避免在程序上有所失误和在查封财产时有所拖延,以便保障银行债权安全和清收效率。
四、结语
信贷实务过程中,银行的各方面规制笔者认为系比较健全的,无论在人民银行、银监局层面,还是各个银行的总分行都是对信贷业务的法律规制非常重视,重点关注银行的内部因素,对新型业务采取既尝试又谨慎的态度,是促进银行向前发展,同时又能有效避免风险的重要举措。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