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从公务员的产生途径看,公务员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形式。2017年7月19日实施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聘任制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究竟有何区别?已引起人们尤其是年青人的关注,下面对两者的区别作以列举:


一、产生途径不同


委任制公务员是由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录用公务员时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聘任制公务员,是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聘任合同方式产生的。《公务员法》第十六章和《规定》第二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是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二、所在职位不同


《公务员法》按照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分为三类,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综合管理类职位指的是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等工作;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委任制公务员任职职位不受限制,在三个职位类别中均可任职。聘任制公务员只能在技术性较强的职位,和确实需要的辅助性职位任职不能担任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密法》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三、任职期限不同


委任制公务员一般是终身制。《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公务员录用后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辞退或开除。


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一到五年,具体期限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聘任制公务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为领导职务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试用期为一年。聘任合同期满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四、考核结果不同


机关对委任制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也是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获得工资、奖励等的依据,不作为培训和合同解除的依据。


五、工资支付方式不同


委任制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委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工资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可按月支付,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等特殊工资政策。


工资额度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六、管理方式不同


委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有三项原则,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原则也有三项,即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原则。


七、纠纷解决机构不同


委任制公务员与机关发生纠纷,不服机关的处理决定,只能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处理。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公务员法》第一百条和《规定》第三十三条则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从以上七个方面看,聘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虽然形式不同,但从管理和待遇看并无太大实质区别,尤其是《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考核优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对促进社会就业,完善机关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