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声相应,同气相求。身为法律人,有些体会只有法律人最能理解。在你的执业生涯中,哪些经历和情感让你不吐不快?哪些心得和体会希望与同行分享?每周四晚八点“夜聊会”,与所有法律人一起聊一聊你眼中的律界人生。
在英美律政剧庭审中,最令人紧张同时最精彩的环节,莫过于律师发现并利用质证、法律适用的细节,力挽狂澜地将案件翻盘。尽管我国没有英美法体系的对抗制审判模式,也没有那种惊心动魄的庭审现场,但身为律师的你,是否听说过或者亲身经历过我国法庭上因事实或者法律细节而完胜或败走的故事呢?关于实现法庭上的扭转乾坤,你有什么经验可以分享呢?
本期夜聊会,我们邀请到了7位律师分享他们所听说过或经历过的法庭大逆转情节以及独到的经验。
整理/无讼观察员 马瑞跃
陈浩
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
案情无大小,律师无高低,唯细节见真章。细节是作为律师首要的心得,名声大噪者尤其高屋建瓴,而不见经传的律师则以千方百计为先。
抛开法庭之外的因素,我见过滔滔不绝满口空费之言的律师,博得满堂彩,却将自己献祭在案情之外。魔鬼藏于细节之处,稍不留神,你可能受折辱之刑,用之则可能化腐朽为神奇。
在庭上纵横捭阖者,无非是事前下足功夫;能洞见案情之症结的人,也定是反复推演、集思广益得出的结果,这也是第一重境界,即是对每个案子都能用心对待,至少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已经问心而无愧,不管大环境怎样,守住自己的坚持,才是做律师的根与本。
在第一重境界的基础上,做到胸中有丘壑,进而挥洒写意、指点江山,这是第二重境界,淋漓尽致的发挥自己庭辩之能,游刃于聪明之下,以细节之妙能或以退为进,或先声夺人,步步攻心,这是经历过数年的律师职业熏陶所可能养成的习性。
但真正能能挽狂澜于既倒者,才能达到第三重境界,这一境界不重临场机智,而在经验之圣,在山重水复之中拨开云雾,单靠聪明,单靠任何一种素质,都不足以堪任。首先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其次少不了慧眼如炬,最后真正成就一个大律师的是对天地的敬畏之心。
细节改变案件走向的例子不胜枚举,希望其他律师踊跃发言,我在此抛砖引玉,引出众位真知灼见。
王如僧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大多都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感觉。
2014年,我们“金牙大状”刑事辩护团队就曾经办理了一个因证据细节而发生逆转的案件。
当事人A与被害人B因经济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遂手持刀具,在B的大腿上砍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肢体皮肤单个创口长度达11厘米(轻伤标准为10厘米),B构成轻伤。人民检察院认为A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起诉到人民法院。
一审阶段,我们介入为A辩护。经阅卷,发现了一个很有趣的现象:A导致的创口长度实际为9厘米,另有2厘米创口是医生为B实施手术时候留下来的;由于B的创口长度实际为9厘米,没达到10厘米,故A的行为实际上不构成犯罪。
庭审期间,我们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强烈质疑,公诉人蒙了,由于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具有极高的证明力,估计其并没有仔细审查鉴定意见就移送起诉。
庭后,我们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官答复我们:不用申请了,他与公诉人沟通过了,公诉人撤回起诉。
魔鬼藏于细节当中,有效辩护要求辩护人心细如发,为当事人提供精细辩护。
史宏伟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上一年度,我在昆明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担任法务。在今年3月份,我亲自处理了一宗民间借贷案件。
这个案件情况是:一家贸易公司,作为融资方,通过公司平台,向30多名投资人借款100多万。投资人依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将我们公司列为第三人。对于这件案件的处理思路是:我们公司作为第三人,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公司已经尽了严格审核义务及已经将投资人的款项交付给贸易公司的证据材料。
按照这个思路,我开始进行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在翻阅了几百份材料,终于找到了所需的证据材料。
法庭开庭当日,借款人坚决否认收到投资人的款项。法官不清楚平台的操作模式和投融资客户的资金流向。在法庭上,形势对我们颇为不利。在这个关头,我开始向法官讲解平台作为投融资信息中介的特殊性,并向其解释投资客户资金的流向以及借款人如何收到款项,同时解释了投资人投资融资项目的流程和借款人申请提现的流程。
在质证环节,我出示了与招商银行签署的《资金托管协议》,证明客户资金暂时存管在公司账户的合法性。我出示了平台投资人虚拟账户流水、借款人虚拟账户流水、借款人提现申请以及借款人付款回单,以此证明款项已经交付到借款人和公司尽到了应尽的审慎义务。
最终,法庭认可了我公司的交易模式,判令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詹秦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是与细节打交道的一群人,人们经常说“细节是魔鬼”、“细节决定成败”,律师对此体会更深。
我是律师,同时还在几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一个勘察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我从一个仲裁者的角度,看到了细节的力量,体会到了关注细节应当是律师的基本功之一。
该案申请人一方证据比较充分,并在庭前提出增加利息的变更申请,可以说胜券在握。
正式开庭之前,首席仲裁员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申请人一方坐了三位,一位是代理人,两位是旁听人员(律师助理),询问被申请人一方的意见,被申请人的律师明确表示反对旁听称仲裁案件与诉讼不同,系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首席仲裁员为息事宁人,提示申请人如果将两位助理安排成代理人是可以参加庭审的,但可能申请人没有准备好相应的文件等原因,两位助理依据仲裁规则不得不离席。第一次的小小较量让申请人的律师有点发蒙,我也明显感觉到被申请人的律师是故意针对申请人的律师进行第一轮打击,让我有一种可能有好戏看的预感。
果不其然,在正式开庭时,首席仲裁员首先询问申请人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间,申请人的律师没有准备,语焉不详,秘书也不明了,显然都没有想到首席仲裁员会提出这个问题。根据仲裁规则,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变更仲裁请求的期限,需要仲裁庭合议决定,是否将变更的仲裁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但被申请人律师显然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在仲裁庭合议前表达了其对变更仲裁请求的反对意见,提请仲裁庭注意:申请书或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均应当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即使当事人不盖章,律师是特别授权代理人,也应该打印当事人的名称,然后再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名。但这份增加的仲裁请求有点奇怪,没有以当事人的名义,而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出。这一意见引起了仲裁庭的注意,尤其是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的形式存在违反一般法律规定的情形,更让仲裁员不得不马上怀疑,究竟这后来超过变更仲裁请求期限的变更申请书究竟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还是仅仅是当事人默许?但是仲裁请求可不适用默许。
所以,申请人律师对一个小小的细节问题——变更仲裁申请书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即没有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变更仲裁请求,再由代理律师签字。这一意见,让仲裁庭合议后一致认为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决定本案不审理申请人变更的仲裁请求。
我想:若申请人律师对该细节稍加关注,是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
质证环节,申请人证据充分,可能为了回应前两轮的小挫,申请人的举证时间较长,特别是对申请人提交工作成果且提出结算意见的文件,既解释了盖章又加强陈述称,签名的几个人也都是盖章单位负责此事的人员,表示该份证据之确凿。但盖章的单位不是被申请人,而是被申请人在该工程中的设计单位(被申请人承认),勘察合同约定,勘察成果要交给被申请人。可是按照行业惯例,勘察文件交给被申请人的设计人也不奇怪,因为勘察成果的主要目的是为设计使用。但是当被申请人律师三次追问申请人是否将设计成果交给被申请人,交给被申请人什么人时,申请人律师有点慌乱,没有向仲裁庭很好的解释上述行业惯例,也没有实事求是的去了解这个事实问题,而是自作主张的辨称已经交给了被申请人,并又称在文件中签字的两个人就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显然,这种陈述与前面的陈述发生了矛盾,因为前面强调签名的都是印章单位的人员,后面又说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这引起了仲裁庭的关注,甚至首席仲裁员到庭审后期还在追问这个问题,申请人的律师自己也感觉到难以自圆其说。
可见,有时站在比较有利的位置,说多了,也会失于细节。而被申请人的律师发言并不多,也不是一次亮剑,而是关注细节,多次小试锋芒,却抓住机会,扩大了战果。
当然,这个案件在仲裁庭的努力下,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很满意。
周颖慧
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
律政剧中往往会出现:在不利的情况下,律师拿出一个所谓的新证据,然后口若悬河扭转乾坤,反败为胜。但是在我国现有的诉讼体制下,这种是不太可能出现的,所有的证据都是在庭前就已经完成了证据交换。如果真的想要反败为胜,扭转乾坤,往往是需要在庭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细节有着精准的把握。
曾经有一个案子,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的房子被拆迁后,承租方要求享有拆迁权益。承租方主张因为拆迁公告,知道要拆迁了所以不再支付租金。为此,承租方向法庭提交了由拆迁单位提供的该份公告以及出租方与拆迁单位之间的拆迁协议。如果法庭采纳了这份拆迁公告,案件结果肯定是对出租方不利的。但是出租方的代理人通过质证,指出该拆迁公告中的拆迁范围是XXXX地块上的集体土地,而拆迁协议中显示出租方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拆迁公告明显不是针对出租方的土地。案子因此出现了转机。
还有一个案子是同所前辈的案子: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往来,经过对账确认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N万元,乙公司的张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了。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开具给乙公司的专用发票,乙公司未抵扣过,送货单上的签名人员也无法证实是乙公司的员工。庭审中,乙公司对张某的签名不予认可,强调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张某也没有社保缴纳记录。案件预期结果对甲公司非常不利。在这个情况下,前辈通过裁判文书网查到了一份劳动案件的判决书,在判决书中乙公司曾经承认张某是其公司的一个分厂的负责人,致使乙公司不得不在第二次庭审中不得不承认其与张某存在内部承包关系。
作为一个年轻律师,我们不像老律师那样有着丰富的出庭经验以及庭审中快速的应变能力。想要在庭审中有一个好的表现,需要的往往是庭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细节的把握。我的总结是:
1.询问当事人要细,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2.第一时间罗列涉案的法律依据以及查询相关的判例;
3.提交的证据要能完整的证明自己的主张,即使是间接证据,也要能自圆其说,给法庭一个可以接受的合理解释;
4.对方提供的证据一定要看仔细,不放过一字一句,甚至一个标点符号;
5.庭审前反复在脑中演练,角色互换。当我们在庭审前已经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了然于胸我们才有可能在庭审中扭转乾坤或者不被对方扭转乾坤。
以上是我不成熟的总结,不足地方还望各位大状指证!
高文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案件的裁判基础在于案件事实的准确再现与认定,而清晰与令人信服的展现过往事实的核心在于证据的呈现与罗列穿织。对于刑事案件,能够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无论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还是比较充分的,特别是有些案件的所涉证据种类齐全,数量庞大,乍一看证据链条无懈可击,而此时会让我们信心尚失,无从下手。面对此种证据齐全、链条完整的案件,我们更要以一种“事实不可重现”的逻辑出发点去质疑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因为过于严密的证据链或许是人为制造的,即“太真也是假”。
在一起故意伤害(重伤)案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和受害人吴某系邻里,因两家相邻排水问题纠纷已久。某日清晨,受害人吴某来到被告人唐某厨房门口挑衅叫骂,后该二人在唐家厨房内发生厮打,唐某用榔头将吴某小腿打断(重伤)。卷内证据显示,唐某多次供述和吴某陈述一致,物证、伤情鉴定和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等齐全,单从卷宗查看已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该案件是在审判阶段接受的委托,初次会见中,被告人唐某就否认重伤不是其造成的,系吴某与其互相厮打时跌倒所致,之前所供系刑讯逼供,但其并提供不出涉嫌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十分困难,最终法庭也会据卷裁判,还会落个不认罪、不悔罪的态度导致量刑不利。
为此,辩护人反复阅卷,证据间反复比对,希望发现蛛丝马迹,经过数夜的推敲,发现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与被告人供述有一点不同,现场照片显示案发现场厨房地面是湿的,照片中还有一完好无损的塑料水桶;而被告人笔录显示厮打中导致水桶破烂;后辩护人网上打印多款家用水桶彩色图片让被告人辨认,经被告人指认的类似水桶和卷内勘察照片显示水桶并非一款,且一个破损一个完好。显然,该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的真实性令人怀疑。为进一步质疑,辩护人到被告人家实地察看厨房现场,功夫不负有心人,一进厨房我就大吃一惊,差不多5平方小的地方怎么打得开,顿时让我想起凶器榔头照片,记录显示有2米左右,随后我找到一个2米长的木棒在厨房内比划了一下,不是武功高手,是很难挥打榔头的,所以我大胆猜测:很有可能是二人在争吵并扭打后为争夺榔头过程中导致的。我的猜测也正好可以印证被告人翻供内容的合理性。出乎意料的发现让我兴奋不已,我迅速用手机录像现场,并当天约见承办法官,道出我的质疑。但法官将信将疑,于是我拟好提纲并申请受害人出庭,在法庭审理当中,我当场提出了对勘验笔录真实性的怀疑,系事后补勘情形,不具有真实性,同时对被害人吴某进行一连串的发问,揭穿其腿部系直接击打导致重伤情形,真实情况系二人争夺榔头时,不小心吴某摔倒砸在榔头上。最终,该案因被害人谎言的揭穿和现场勘验的虚假性导致检察院撤诉,当事人双方民事赔偿后,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重新起诉,被告人唐某最终被法院判处缓刑,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结语:质疑真相、发现细节、诉辩交易,实现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部主任
我是主要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刑事案件之所以吸引我,主要在于其庭审的控辩对抗。因此我始终认为,没有经历过刑事案件庭审的律师,其职业生涯是不完整的。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如果可以得到法庭的采纳,则是最大的成功。执业之初,有一个小案件让我至今印象深刻。这个案件的成功不仅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我结识了第一个检察官朋友。
这是一起普通的盗窃刑事案件,涉案金额不大,被告人是酒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潜入一客房窃取了客人一万元不到(客人包里当时放有几十万)。我是在法院审理阶段介入的,正常的辩护要点无非是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等。也许正是因为案件小,公诉机关也并未对案件的有些细节太过重视,比如归案经过。通过阅卷,我了解到,被告人的归案经过并非“抓获”这么简单。被告人当时虽然被酒店保安控制住了,但保安并不认为他是小偷,被害人也没有发觉自己少了钱,只是觉得其擅自进入客房的行为不符合规矩。后再三逼问下,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偷窃的事实,后保安打电话报警,警察过来带走了被告人。
庭审辩论过程中,我们提出了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理由是当时的被告人主观上仍然对供述犯罪事实具有选择权,鉴于当时的客观情况,被告人只要稍微做个合理解释,他其实是可以大摇大摆地脱离控制的,因为客观上酒店方并未接到任何客户失窃的投诉。但被告人选择主动交代,警方到现场后留守原地不逃脱,归案后如是供述犯罪事实。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公诉方当时认为不构成自首,私底下我问了检察官,审查起诉时他并未特别注意归案经过这个问题。后经合议庭评议,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刑期“实报实销”的判决。
下期预告:
中秋节快要到了,下周此时身为律师的你会与家人团聚赏月,享受一个短暂而美好的假期,还是加班加点,努力完成自己手头的工作?往年的中秋节你是如何度过的?你对中秋节有怎样的回忆?下周夜聊会,让我们一起来聊一聊你印象最深的中秋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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