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周报: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将迎重大改革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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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31-17/08/06 


地产类


1.《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切实推进基础设施供给能力提升改革,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近日,深圳市龙华区发改局起草了《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


《办法》明确了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资产管理单位的制度;规定了拟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作为委托单位提出项目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单位选定方式、代建形式、代建费用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等),并报区政府批准审定。同时,《办法》对于代建单位的确定和条件、双方职责、代建程序、代建费用和奖励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2.深圳市大鹏新区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新区经济科学发展,全面推动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6号)(以下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第五项指出,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把旧屋村、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高科技产业集聚基地、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具有特色的产业园,改造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开发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20%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工征[2017]113号)(以下称“《设计标准》”),正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


《设计标准》的制定目的在于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确保居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规范居住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设计标准》总体上要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文化习俗和传统风貌;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应根据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及居住街坊四级分级控制规模,规划建设居民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和配建绿地,应同步建设并宜同期交付使用。同时,《设计标准》分章节对用地与建筑、配套设施、道路、居住环境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


4.广州升级调控: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不办理网签


8月2日,广州市住建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部署全面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房产[2017]16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商品房价格监管,对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定价不合理的,要坚决予以调整,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明码标价,备案价格在楼盘销控表明显位置进行公开标示,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供地方面,国土规划委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住宅用地供地的各项措施。按要求完成组织编制和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住宅用地中期供应计划,继续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宅和租赁住房供应结构,灵活确定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等土地出让竞价方式,严防高地价扰乱市场预期。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坚决防范购房信贷风险。要严格执行借款人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的政策要求,强化审核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


工程类


1.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近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照新老《条例》发现,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2.住建部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8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该规划力图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出了工程造价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发展理念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三五”时期工程造价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该规划提出的七大主要目标为:一是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体系。二是健全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实现“制度规则统一,市场决定造价,计价活动规范”的工程造价生态环境。三是完善以市场交易环节为主的工程计价和计量规则,实现工程总承包、施工承包、专业分包工程计价和计量规则的全覆盖。四是优化以工程计价依据和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实现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计价定额的全覆盖和工程计价信息的动态化。五是提升计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标准规范,实现各阶段工程计价文件的规范化、数据格式的通用化,积极推进大数据服务。六是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规模化、综合化和国际化经营,大幅度提升造价咨询服务总产值,发挥造价管理在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化水平的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七是完善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为龙头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通过打造100名专业领军人才、5000名金牌造价师,带动工程造价人才素质全面提升。


3.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将迎重大改革


针对工程建设标准目前存在的刚性约束不足、体系不尽合理、指标水平偏低、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发布。


改革目标:建立以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为统领、标准为配套、合规性判定为补充的技术支撑保障新模式。改革重点包括:强化底线控制要求,建立工程规范体系;精简政府标准规模,增加市场化标准供给;实施标准国际化战略,促进中国建造走出去;加强基础研究,提升综合能力;建立信息公开、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加大实施指导监督力度,提高权威性和影响力;强化保障,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4.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广东省气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粤气象〔2016〕8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17〕58号)等文件要求,深圳市住建局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事宜通知如下: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并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电气专业审查人员负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记录表》中填写关于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查意见,不再另外填写及报送《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中:(一)含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易燃易爆附属设施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由市气象局负责,并作为该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二)前款所列外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材料之一,防雷装置验收许可不再作为该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条件。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先取得相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检测资质。


PPP类


1.文化部发布《关于做好文化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8月1日,文化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文化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文化领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更多的文化类PPP项目入选第四批示范项目。


具体要求为: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导向,发挥文化行政部门贴近文化企业、贴近文化项目的优势,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积极申报,加强与财政厅(局)金融处的协调,为项目申报提供便利,争取更多的文化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借此次申报的契机建设本地区文化领域PPP模式项目库,建立与专业咨询机构、金融机构的长期密切联系。加大对具有行业引领、区域带动和创新意义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将采取PPP模式的文化基础设施、文化产业园区、文化旅游项目、特色文化小镇、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项目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营绩效考核机制,有经营性现金流,投资回报机制以使用者付费为主。合作期限低于10年,采取建设-移交(BT)方式,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不得申报。


2.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第一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有关精神,为落实《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扎实推进农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共同组织筛选了农业领域第一批PPP试点项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全程监督。切实做好项目分类管理、动态监测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强对PPP试点项目扶持,通过前期费用奖补、政府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项目实施。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提供便利高效的融资服务。结合国家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相关项目建设的投入。


三、加强协调调度工作。建立定期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做好试点项目跟踪调度工作。加强与试点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与共享。适时开展项目督导调研和跟踪服务,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推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做好项目评估与总结。及时做好试点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模式。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政策文件解读、宣传典型成功案例等方式,提高各方对PPP的认知度,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领域PPP项目。


请各省于每年年底前,将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等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第一批试点项目表详见:


http://www.pppcenter.org.cn/zcfg/zyly/201708/110849UZO.html


3.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印发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第一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河北省洋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万亩造林园区项目等12个项目作为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第一批试点项目,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请有关省区抓紧开展工作,指导试点项目单位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尽快将项目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落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林业部门要加大对试点项目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二、认真开展试点工作。请有关省区积极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投资经营主体选择方式、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支持政策、政府对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服务和监管方式、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试点,力争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将加强试点项目的跟踪和指导,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持续扩大试点范围。今后,国家层面将继续开展试点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做好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工作,在选择项目开展省级层面试点的同时,认真做好国家层面联系试点项目的申报和跟踪总结等工作。


林业领域第一批PPP试点项目名单详见:


http://www.pppcenter.org.cn/zcfg/zyly/201708/1100437h8.html


4.史耀斌:在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8月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史耀斌在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他列出当前PPP不规范发展的四大问题:支出责任“固化”问题、支出上限“虚化”问题、运营内容“淡化”问题和适用范围“泛化”问题。也提出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在坚持规范发展的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PPP工作的“四条线”。


一是要严控“红线”。要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10%“红线”的硬性约束,统一执行口径,加强信息公开。所有项目都必须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及时公开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有关数据。未按规定公开的,要从项目库中清退。各地要建立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统计监测体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接近或超出10%红线的地区,要进行风险预警。


二是要守住“底线”。要落实财预〔2017〕50号文要求,严禁各类借PPP变相举债的行为。要审慎开展完全政府付费的项目。对于不包含运营内容、无绩效考核机制、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项目建设运营风险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资金。


三是要搭好“天线”。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PPP项目总体情况,对于项目总量、财政支出责任总额及占比、规范实施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这里的项目不仅包括入库项目,也要包括未入库的项目,真正做到全口径统计。


四是要明确“界线”。对于不属于公共服务的纯商业化项目,以及仅涉及建设、无运营内容的纯工程项目,要准确界定,从识别、论证、入库等环节严格把关,不能继续任由其打着PPP的旗号“混淆视听”。


5.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以下简称“89号文”),明确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89号文明确,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还对债券规模、债券项目、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偿还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其中,债券规模方面,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印发89号文通知,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

 

 

编排/孙亚超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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