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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工作中,让当事人签《风险告知书》往往是律师的必备工作之一,但是风险怎么告知,告知书怎么写,告知哪些东西,则是因人而异,因案件而异的。

 

事实上,《风险告知书》往往是吃力不讨好的,因为当事人有时候会选择性地去听律师的一些话,比如律师说“这个事情胜诉的把握不大”,有些当事人会解读成“还是有胜诉可能的”,而对有些律师来说,他们害怕告知当事人风险了,当时人就不打官司了,自己就失去了一个业务了。


可是,风险告知,律师告知了当事人不会觉得律师水平高,律师不告知,或告知的不够周详、明确,一旦接受委托,诉讼效果不理想,当事人会对律师有意见,甚至觉得律师水平、人品不行,容易导致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出现纠纷。


下面笔者就以自己的一些经历和认识谈谈风险告知书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在让当事人签署《风险告知书》之前,律师要先口头告知风险,再出示书面告知书,并对书面告知书关键内容进行解读,让当事人足够清楚后,再让当事人签字


现实办案中,一般当事人很少会提前作风险防范,很多当事人来委托律师的时候,经常是遇到麻烦,而且常常是麻烦已经不小了,当事人感觉焦头烂额,律师在跟当事人分析案件,跟他分析各种诉讼应对之策及相关风险的时候,有些当事人已经被现实的压力扰乱了思绪,走哪个诉讼路径都有种前怕狼后怕虎的感觉。

 

一些当事人甚至畏惧退缩,不愿意对律师的几种方案作出选择,都想让律师为其作出选择,把责任推给律师。这时候,作为律师一定要尽量让当事人自己做主,绝不能大包大揽。如果当事人确实难以抉择的时候,应该给他期限,让他思考后答复。


一旦当事人作出选择了,律师先口头告知风险,再在《风险告知书》中对当事人作出的诉讼策略的方案进行明确,并对关键内容进行解读,再让当事人签字,不能把《风险告知书》在当事人面前一放,让他自己看,自己签。这样会让当事人有种不舒服的感觉,还会有其他后遗症。比如经常有些当事人会说,律师拿什么材料过来,让我签字,我就签。以至于,事后当事人会说,《风险告知书》是我签字的,但是我当时看也没看,律师让我签字我就签字。这就让律师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当事人不愿意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的案子,律师未接受委托的案子必要的时候也要有《风险告知书》


有些当事人跟律师沟通了许多次,但是都犹豫不决。特别是经济环境不好的时候,很多民间借贷的案子,不打官司,诉讼时效过了,权利极有可能要丧失,可是打官司又存在诉讼费、律师费等一笔不小的开支,但对方当事人已经很难执行到什么财产了,甚至人已经几乎处于“失踪状态”。


这种情况当事人决定不诉讼的话,必要的时候,律师要进行风险告知。


三、有些案子能否胜诉,律师都没有把握要如何进行风险告知?


很多当事人对医生手术存在的风险是很清楚的,但是对诉讼中存在的风险往往并不十分清楚。因为当事人对他经历的事情,对案件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对据以认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法律关系并不十分清晰,当事人只凭借个人的自我认知,认为他的事实应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可能证据对他不利,甚至没有客观、可靠的证据,一旦他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就会认为不公或者认为律师水平问题。


这类案子,一旦接了,律师一定要作全面认真的分析,作风险告知。


比如,很多民间借贷案子,经常是只有《借条》、《借据》、《收条》之类的证据,却没有转账的凭证,对于数额大的借款,就算证据上写着是现金,法院很有可能会担心是虚假诉讼而不予认定。


还有一些案子,当事人没有客观证据,仅有的证据只是证人证言,考虑到证人证言的不稳定性及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甚至有些证人无法、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可能不被法院采信,也是一个重大的风险。


四、有些案件要告知,一旦起诉了,对方可能采取一些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方法应对,如何进行风险告知。


诉讼犹如打仗,你出招,对方不仅要接招,甚至有可能要还手,要反击,这是诉讼中经常不得不面对的,所以,不仅要考虑自己的一方的证据及事实,还要对对方的应对有充分的认识,并进行风险告知。


比如离婚案件,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可能会隐藏、隐匿财产,甚至和他人串通虚构债务,因此,此类案件除了在起诉前让当事人尽量固定证据之外,还要让当事人有这种心理准备。律师做好风险告知。


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想在某个法院起诉,即便法院受理了,对方也可能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拖延诉讼时间,甚至最终有可能管辖法院要变更,这些情况也要告知当事人。


五、是否要进行诉讼保全的风险告知。


很多涉及财产纠纷的案子,一般都要进行财产保全。但是如果对方实力雄厚,少量债务可能不需要财产保全,而有些情况就算申请保全,也难以查到多少财产,或者我方当事人对对方财产也不掌握多少线索,保全无从下手。而考虑到有些省份的法院,原告胜诉后,法院并不退还诉讼费、保全费,而是待执行到对方财产之后再给原告。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费、保全费在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就无法拿回了。


当事人想先诉讼,执行阶段再保全,免掉保全费,这就需要告知当事人,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对方有财产的话,极有可能要转移的,到时候可能在执行阶段处于被动状态。


六、如果只代理诉讼阶段,不代理执行,要进行风险告知。


很多当事人打完官司就以为已经结束了,认为法院会自动启动执行,或者一直和对方当事人处于谈判状态,而执行必须在判决生效两年内申请执行,否则就要丧失权利。另外,就算现在无法执行到财产或者没有执行条件,也要让当事人先申请执行。


笔者就曾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判决已经生效了,但是判决的内容是尚未建造完工的房子属于她所有,归她居住的,由于生效后四年,房子才建造完毕,当事人此时要房屋所有权、居住权,申请执行,法院以其申请执行过期了,裁定不予执行。


七、代理诉讼过程及代理执行阶段如何进行执行风险告知?


执行难,现在已经是法院、律师工作的一大难。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也好、执行阶段也罢,都要看最终能否执行到位。因为当事人毕竟诉讼是为了拿到真金白银的,光有一份胜诉判决书,当事人不见得会满意,因此,对执行能否执行到财产,要先跟当事人了解下,比如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房产、股票、基金、存款、债权,是否有企业、股权,不动产坐落于何地,存款在哪家或哪几家银行,或者对方当事人有没有什么忌惮的地方,比如害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害怕被追究拒执罪,或者是否有可能被追究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之类的罪名,或者有债务人关心的人是债务的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律师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资源进行相关搜索,告知当事人情况。


律师可以将自己搜索的财产线索,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分门别类,列一张清单,对该财产是否有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或者被其他法院优先查封,财产是否有残值、余额,容易容易变现等,结合《风险告知书》一一进行告知。


总之,风险告知要因人因案而异,有针对性,切不可千篇一律,要尽量把自己有跟当事人沟通提到的重要内容写进去。《风险告知书》是体现律师职业素养,法律水平,诉讼经验,规避、减少律师和当事人发生冲突,降低执业风险,保护律师的一种方法,应当引起律师的重视。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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